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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00:26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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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交通部


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

交公路运管批字[2004]1号



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筹建立项的请示》(沪交货[2003]第734号)和《关于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沪交货 [2003]第7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日冷、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举办“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的项目立项。
二、合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185万美元,注册资本130万美元,其中中方合营者出资3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外方合营者出资9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75%。仓库面积15000平方米。厢式货车10辆。
三、经营范围:货运代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
四、合营期限:10年。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请你局通知项目申请人持此批件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全部手续办妥后,请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报我部备案。
  此批件有效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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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青藏铁路建设,根据2001年第105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国务院关于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66号)的精神,现就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增值税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印花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帐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关于资源税
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材料应照章征收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耕地占用税
对青藏铁路线路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生产临时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兼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与免税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本通知一至六条规定免征的税金及附加,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青藏铁路正式运营的税收政策另行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113号


  今年初,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会后,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贯彻落实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相对缓慢,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平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特别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加紧解决信息化建设经费问题,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争取今年的专项经费,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或主动向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尽快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研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将于年中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请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参照《全国婚姻登记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见附件1)的要求,尽快配备相关设备,为下一步系统部署做好准备。已搭建信息平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线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的能力和水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要继续推动网上预约登记。各地还应当多方筹措资金,为基层登记机关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二、科学调整规范化建设指标要求


  为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理念,我部在进行充分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决定对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中的指标进行调整,将年婚姻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的达标标准,由不少于30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大力度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民政部将成立由纪检、监察和社会事务等部门组成的部督导检查小组,对部分省份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也应当结合民政部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要求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登记机关开展督查,以督查为手段,进一步优化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和人员配置;进一步改善婚姻登记工作管理水平,登记流程和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纠正在登记工作中不能依法办事等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精心组织规范化建设评审工作


  今年底,民政部将对新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已参加2008年评审的单位将不再参加此次评审),评审范围、条件及评审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对于年婚姻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的达标标准按照不少于15平方米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及反映合格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及婚姻登记员合影)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管理处。2010年,民政部将对“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对婚姻登记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审并颁发奖牌,并为辖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予以表扬。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评审工作,对工作进度滞后以及存在明显问题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对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推进的,予以指导帮助;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地方及人员,给予表扬,并将婚姻登记规范化的建设水平、进度与未来几年民政工作的评选挂钩,充分调动地方民政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动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十一五”后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规划,明确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主要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5月30日前将该规划和《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报表》(见附件3、附件4)一同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

  1. 全国婚姻登记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3819.doc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3919.doc
  3.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报表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3946.doc
  4.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报表
  http://sws.mca.gov.cn/accessory/20095584014.doc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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