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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7:32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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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厅(局):

  痒病是一种由非常规的病原引起的侵害绵羊和山羊(以下简称羊)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潜隐性、退行性疾病,是与疯牛病相类似的具有传染性的亚急性海绵状脑病。250年前,在英国的绵羊中首先发现,之后,又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

巴西、荷兰、瑞士、比利时、爱尔兰、挪威、日本、南非、瑞典、哥伦比亚、加纳、捷克、冰岛、以色列、塞浦路斯等国发生。痒病潜伏期可长达8年,且不引起机体

免疫应答反应,目前尚无血清学诊断方法。研究结果表明,疯牛病是因为给牛饲喂含有痒病患羊的蛋白的饲料引起的。今年3月份,英国政府又正式承认人类的克罗伊

茨费尔特 雅各布很可能与疯牛病有关。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禁止从英国进口牛肉等有关产品。为严防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从上述有痒病的国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有羊蛋白的动物饲料等。

  二、加强旅、邮检工作,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上述禁止进境物入境。

  三、对使用来自有痒病的国家的羊肉及其制品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在我国停留期间,一律封存其上。

  四、请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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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六月八日





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维护步行街秩序,为广大市民和外地游客创造一个购物、休闲的舒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步行街的范围为南起解放路,北至风采路(含街内风度广场),全路段24小时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步行街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日常管理工作。

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浈江区公安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派出人员组成。

环卫、市政、路灯、园林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 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银行解款车和经批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外,严禁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步行街内行驶、骑行、停放。

载货人力三轮车、人力平板车、沿街住户摩托车,凭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准行证全路段推行。

自行车进入步行街应当全路段推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条 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的市政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步行街路面;

(二)占用路面期满或者挖掘路面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三)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路面;

(四)擅自在步行街路面上建设建(构)筑物;

(五)破坏及擅自拆除、迁移、改动街内市政设施;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

违反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 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

(三)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罚款。

随地便溺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元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七条 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市容市貌,禁止下列行为:

(一)店外占道经营、无照设摊经营;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

(三)虽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但擅自改变形状和规格;

(四)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长期破损不维修、不整洁;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步行街路面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并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条 在步行街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开展产品宣传、咨询、促销活动;

(三)其他影响步行街管理秩序的活动。

经批准的上述活动,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除纯公益性质的活动外,一律收取城市资源占用费。

违反本条前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步行街路面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侮辱、殴打步行街管理人员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市资源占用收费和罚款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区新形成的商业步行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
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
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
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
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
二、考评内容
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
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
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中数量16分,质量24分);其他统计工作情况标准分为20分。在上述各分项(共7个分项)内分别考核计分,除及时性、准确性两项的减分限额为60分外,其余各项扣减分数以本项标准分数为限。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60分)
1.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为15分。邮寄报表或软盘的报送时间以邮戳为准(当地邮出日期);以带送报表或软盘、传真、用远程通讯传输等方式报送的按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每张报表迟报一天扣0.5分。(说明:邮寄为低档方式,送表和传真为中档方式,送盘和远程通讯为高档方式。劳动部在制发报表的同时将对报送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在报送报表时不得低于所要求的档次。)
2.报表数字准确无误为30分(含在规定报出时间三天内,主动用电话、传真联系改正的)。对数字计算不准确,对应关系(包括表与表之间的数字对应关系)有矛盾,指标含义、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处理不当,重复填报及漏填等,每笔数据扣0.5分。
3.报表规范、整洁为8分。不按规定表式(自行设计的,与规定表样甲栏、宾栏位置及栏目顺序颠倒)填写的,每张表扣2分;不按规定保留小数位数,填报数据不清晰的每笔数据扣0.1分;不写填报单位名称,未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处(科)级负责人、制表人签章,不填报送时间,报表份数不足两份(报送软盘的可以报一份)等,每项扣0.1分。
4.报表附情况说明或简单分析为7分。凡不附说明或简单分析的每张表扣1分。
(二)统计分析资料评分标准(40分)
每年报送质量较好、实用性强的劳动统计分析资料四篇为40分(数量16分、质量24分),少写一篇扣10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减分数。
统计分析资料的质量要求:
1.选题准确,能紧密结合劳动管理、计划、培训、劳动安全等中心工作,围绕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如实反映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和效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资料可靠,观点鲜明,分析比较深刻,有一定见解。
3.时效性强,反映情况及时。
4.主题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洁。
(三)其他统计工作情况评分标准(20分)
能完成地方劳动部门劳动统计机构职责(见《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和开展劳动统计考评工作的为20分,完不成“职责”的酌情扣减分数;没有搞统计工作考评的扣5分。统计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各地工作总结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工作总结应在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报部综合计划司,工作总结以上年九月至本年八月为一个年度)。
劳动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统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根据各分项计分结果累计总分,按总分高低排列名次。每年取前十名给予表扬,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劳动部门。
四、本《考评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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