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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46:51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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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精神,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组成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已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项以上或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具有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近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50万元;

(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近三年内无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及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2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2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提交市高企认定办,由市高企认定办负责组织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三)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八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分批受理,择优认定。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提交市高企认定办审定。经考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对不按期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第一年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警告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考核及提供年度统计报告的过程中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及时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报告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市高企认定办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需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对生产、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改变,只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更名材料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继续加强创新投入和研发,争取在3年内通过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首次通过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申报、人才培养、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成果)认定办法(试行)》(丽政发〔20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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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县(市)发改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 各县(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负责确定选址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七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负责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条 资阳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阳市行政区域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是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价格、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低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且功能齐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90m2左右和60m2左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期交付。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其利润不超过3%。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核定销售(预售)价格。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凡未按规定确立或审批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第五章 交易与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现售和预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6m2(含16m2)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家庭;
  (四)未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应当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下列要件和复印件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家庭,年收入和住房证照,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同时在《资阳日报》上进行公示。
  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投诉不实的,在《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采用公开抽(摇)号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 申购人应当在取得顺序号之日起90日内,持《准购证》和《顺序号》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9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三十条 获得《准购证》的家庭在抽出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退出的房屋按顺序号顺延。
  第三十一条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交纳收益。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间,因继承、离婚、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而产生房屋权属转移的,可提前交易。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
  第三十七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以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伪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健康发展,强化融资功能,增大信贷投入总量,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银企“双赢”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行达州市分行、农行达州市分行、中行达州市分行、建行达州市分行、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城市信用社、市邮政储蓄银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内各行、社有效信贷投入新增额,核销不良贷款额。
  三、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
  年初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全市贷款增加目标(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并由市人民银行分解到各行、社。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1.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扩大贷款规模。设基本分、档次分两个考核层次。
  (1)基本分20分
  各行、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得基本分20分。
  (2)档次分
  即考核新增贷款的绝对额。当年新增贷款额为0-1亿元(含1亿元)的在0-5分间计分、1-2亿元(含2亿元)区间的在5-10分间计分、2-3亿元(含3亿元)区间的在10-15分间计分、3-4亿元(含4亿元)区间的在15-20分间计分,依此类推,但此项得分不得超过50分,每个档次内新增贷款每增长1000万元,则递加0.5分。
  2.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核销不良贷款。各行、社当年每核销不良贷款100万元,加0.3分,但单个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100分。对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当年核销2.5亿元以上)的行、社由市委、市政府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3.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各行(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得少于全年度新增贷款总额的50%。等于50%的得基本分2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但单项各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30分,低于5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要全力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努力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要搞好“窗口”指导,积极理顺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促进银行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银监局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为使各办行、局的工作更富有成效,决定对其按下述办法实行奖励与约束机制双轨运行。
  1.如果各行、社新增贷款均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予以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标准为各行、社的平均数。
  2.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4个)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40%予以奖励。
  3.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不予奖励。同时,只要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其行或社的该项考核内容不发奖金。
  4.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20%;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30%。
  5.若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述情况同时出现,则累计执行。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年终,由市金融办牵头按本办法组织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自查资料报市金融办,若未及时提交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行、社各项得分汇总出总分并计算单位分值奖励额度,再分别乘以各行、社实际得分数,得出各部门最终奖励金额。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若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该行或社的新增贷款分值按其它行、社的平均数计入总分后,再计算平均每分的奖励金额,其该行或社按平均分计算出的应得奖励额度与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因约束机制导致少发的资金一并结转下年累计使用,或奖励当年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的行、社。
  五、考核范围
  奖金用于奖励各行、社、办、局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在4人(含4人)以上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30%计奖;为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40%计奖。领导班子其余成员的奖励标准则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六、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安排55万元解决。2008年,若市城市信用社在年底前达到筹建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其单独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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