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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33:17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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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05.09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发〔2005〕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二次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其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提高其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㈤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㈥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三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则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主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已在《江西日报》或《江西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无具体贯彻意见,一般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转发;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四、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举行的专业性会议、活动,不出席无实质性内容的纪念会、研究会、表彰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及庆典等活动。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织或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等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经常教育和从严管理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五十八、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㈠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㈡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㈢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㈣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㈤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或学习、休假,应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有关领导。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新余,应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及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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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至九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其间,两国元首就世纪之交的重大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建立两国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共识。

  两国元首认为,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两国建交为世界上两个古老文明的国家发展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建交后的近半个世纪,不论国际形势和各自国内情况发生何种变化,中、埃关系始终健康地向前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和南南合作的典范。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两国愿继往开来,密切合作,携手共进,将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中,多极化和全球化加速发展。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但仍有许多紧张,不稳定和危机的根源需要处理和努力消除,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双方决定加强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睦相处,增进信任,发展合作,和平解决争端,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繁荣安全的新世纪。

  双方强调,中、埃作为两个发展中国家,愿致力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争取缩小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差距而努力。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表示关注,呼吁发展中国家加强经济安全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和其他影响国家经济稳定的因素。

  双方重视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鉴于国际形势所发生的变化,双方赞成安理会改革,并认为扩大安理会必须充分考虑到地区和地域平衡,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公正的代表权,以便安理会更有效地履行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双方认为,实现中东地区的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有关中东问题地242号、338号和425号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马德里和会精神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方面已签署的协议是解决中东问题应遵循的原则和基础。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和以色列在国际社会见证下业已签署的协议应得到全面、忠实的执行。双方强调,地区各国和人民都有维护其安全、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利益的权利。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觉和在其国土上建立自己独立国家的权利。中、埃有责任义务利用各自在地区和国际上的独特作用和影响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向前发展,以造福于地区各国人民。

  双方认为,在中东地区实现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禁止生产、试验核武器的要求和建议,特别是穆巴拉克总统关于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倡议,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充分支持。双方呼吁中东地区所有国家及有关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并进行认真谈判,以使中东成为无核武器和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这是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有关国际文件所倡导的世界潮流相顺应的紧迫目标。

  双方主张,关于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防止其扩散的国际制度对于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应无一例外地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对经过埃及及其它方面的努力使非洲无核区条约得以签署感到高兴。

  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加强交流,保持合作。

  双方十分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九八年九月阿拉伯国家联盟第110届理事会通过5809号决议和一九九九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签署谅解备忘录以来阿中关系所取得的积极发展。

  双方指出,非洲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支持非洲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支持非洲国家维护独立和主权、反对外来干涉的正义斗争,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非洲应有重视并在经济上帮助非洲。双方鼓励两国主管非洲事务、特别是对非经贸、科技合作的机构加强磋商和协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发展。

  双方强调,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的长期友好互利合作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就双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发展及双方在二十一世纪的作用进行研讨,以加深相互信任和了解,促进双边关系在各个领域的持续发展。

  双方商定,两国外长每年至少会晤一次,两国外交部及两国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和驻外使馆继续保持磋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

  双方指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共同努力,不断拓展经贸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使彼此成为重要的经贸伙伴。双方同意抓紧、抓好埃及西北苏伊士湾经济特区建设项目和其他在建的合作项目。两国政府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加强往来,促进投资,加强在工业、农业、科技和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为在上述领域和其他合作领域开展工作的公司、企业和机构之间的有关经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这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及其所关心的地区和世界的经济发展、安全和稳定。

  双方认为,穆巴拉克总统此次访华是一次十分重要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两国元首一致同意今后保持经常性联系,以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穆巴拉克总统邀请江泽民主席再次访问埃及,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于北京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要求将金华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华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基本完整,传统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金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重点,编制详细规划,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金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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