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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9:05:49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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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1957年1月5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债字第718号请示收悉。经本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后,均认为:在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船主为避免两船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必要的。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激进水浪,造成贸易公司食盐845斤的损失,湖南省保险公司已同意赔偿。惟这种赔偿责任,现在保险条款上尚无依据,故在处理时可采取协商办法,不必由法院判决。希你院即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
特此函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案的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发生一批海损案件,在赔偿责任上纠缠不清,按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保险公司坚决不肯;如不由保险公司负责,又无理说服被害人。如“饶兆义木船在1955年5月由隆头往里耶运送贸易公司东北盐四千多斤,船行在婆婆树滩有个急湾,河狭水急只能行一船,船进滩口不能发现上水的来船,当时恰有由上水开来一只粮船(也看不见饶船),到两船相遇时已将成为不可避免的撞击危险了,当时船户饶兆义为了避免碰撞,挽救两船全部损失,即将缆子砍断,并从右边向左边行驶,因船横行阻住上面急水,水冲进舱,损失食盐845斤。”事情发生后,经当地贸易、保险公司与行政单位前往出事地点查看,均认为饶船将缆砍断避免两船碰撞的紧急措施是对的,因而事故的发生,不能由船户负责,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条例赔偿,保险公司坚决不赔,理由是本案是属水渍险范围,非平安险范围,保险公司现未开办水渍险。而贸易公司则认为此是紧急措施所激进的水浪造成的损失,与一般因自然风浪激进船舱的水渍不同,坚要赔偿。
本案经我院与省航运厅、保险公司联系,航运厅认为船户采取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如不采取紧急措施两船碰撞,保险公司则赔偿,今采取了紧急措施,减轻了损失,反而不赔,情理上说不过去,如不赔偿影响和后果均不好,该厅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与信用均不利。但保险公司扣住条文,认为是水渍险,该司未开办水渍险,不能赔偿。
我院认为:船碰撞了,全部损失了,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偿,而今船民采取了紧急措施,部分损失,反而不赔偿,道理上显然轻重倒置说不过去;要保险公司赔偿,而该公司又扣住政策条文认为根据不足,此类海事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为当?请速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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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在中央企业选派中青年博士参加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的工作,确保 “博士服务团”成员完成“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任务,为中央企业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在中央企业中选派博士参加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博士服务团”工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接收“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落实服务锻炼岗位、日常管理、配合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及办理延期和留任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体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业中担任相当于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将名额分配至中央企业。

  (二)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派条件,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推荐本企业人选,同时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将人选报国资委领导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由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确定服务锻炼岗位。

  第三章 服务锻炼的时间、地区、岗位及待遇

  第七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八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主要派往重庆、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省(区、市)和江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服务锻炼。

  第九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一般挂职担任市(州)、县(市、区)和省(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政副职或助理,不占领导职数。

  第十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待遇
 
  (一)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二)服务锻炼期间,政治、生活等待遇,按接收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务锻炼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援藏、援疆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服务锻炼期间因公出差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五)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派出企业负责报销“博士服务团”成员往返服务锻炼单位交通费及其配偶探亲的往返交通费各1次。

  (六)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服务锻炼期间,派出企业应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由派出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派出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接收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原则上按期返回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服务锻炼时间一年及以上和留任,由接收单位在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向省(区、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征得派出企业及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资格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服务锻炼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实地考察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

  (四)协调、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期满后延期、留任等相关工作。

  (六)跟踪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回原单位后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企业职责

  (一)把好选人关,切实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严格按照选派条件选人,选派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优势,对“博士服务团”成员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派出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妥善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回企业后的工作,对在服务锻炼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职责

  (一)按照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要求,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艰苦环境里学习、锻炼,增长才干,努力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二)服从大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谦虚谨慎、努力学习,高标准、严要求,树立“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良好形象,维护中央企业的声誉。

  (四)服务锻炼期满,认真总结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形成个人总结,主动配合派出企业、接收单位做好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石嘴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2005年7月29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提高执法检查监督的实效,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市大会常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大会常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以督促有关执法机关切实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严格、公正执法。

  第五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做个别调整。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的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第八条 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拟定,报主任会议审定。

  常委会办公室在执法检查的15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受主任会议委托由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由本工作委员会组织。

  第十条 在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资料,为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问题。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向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以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时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边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查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人支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查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改下,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无故推诿、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以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自查自纠走过场的;
  (五)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闹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又不说明情况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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