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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8:13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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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以及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新产品研制、生产及销售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五条 科技人员和无技术职称、但确有实际技术管理能力并有专利技术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经所在单位同意辞职或停薪留职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

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民营科技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度审查工作;
(三)办理民营科技企业各类科研计划立项、科技开发贷款申报和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及推广工作;
(四)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出国(出境)申报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考评或申报工作;
(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保密工作、技术进出口及涉外参展项目的技术保密审查;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工作;
(八)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技术监督、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需按管理权限级科委进行科技企业资格认定,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科委每年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经审查,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由科委予以警告,并限期一年进行整顿;整顿后经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收缴《技术贸易许可证》,并不得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以低于其他工商企业。

第十一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时具有的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其技术价值由市科委组织评估、确认作价。
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可以专利及其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入股。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其经营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及与外商合资、合作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等技术性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凡列入国家和省、市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民营科技企业的中间试验产品,经市科委确认,税务部门批准,按现行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民营科技企业办公用地、用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费)、房地产税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按《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对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各级科研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办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使用外汇等方面享有国有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技术职称考评,实行专项申报、与国有科技企业同步评定。
已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职务和待遇由聘用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征得市计划、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

第十八条 经批准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前和被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其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在职科技人员因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向单位提出辞职或停薪留职申请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应予支持;双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照《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兴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用,平调其财产或要求其无偿提供人力、财力、物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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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5〕31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党委办公厅(室)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秘书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督查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推动党委系统督查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将《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阳泉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督查部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委、市委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促进党委系统的督查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在全市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实现我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委办公室(督查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群团组织(党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评采用积分制。通过对考核对象督查工作的考评,在符合评先评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积分参考平时情况确定“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此外,根据每年工作情况也可设单项集体奖。

第四条 督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单位领导能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其办公厅有关做好督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重视和支持督查工作;督查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编制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办公设施齐全;坚持经常向市委督查室报告工作,报送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办法,坚持喜忧同报的原则;坚持督查调研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按时按质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查办件和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督查工作,钻研督查业务,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在提高督查质量、服务党委领导、推动决策落实方面成绩显著。

第六条 评分细则:

1、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主动开展决策督查活动,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材料,促进了工作落实。每次记10分。

2、根据基层工作情况,主动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有效地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相关材料。每次记5分。

3、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并形成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调研材料,对指导工作、推动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每次记3分。

4、对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专报考核设定基础分和规定期数。基础分为50分。报送完成规定期数的获基础分,未完成规定期数的,每少一期扣3分。全年各县区(委)办公室(督查室)最少完成12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单位党办最少完成6期,每多报一期记3分。被市委督查室综合采用的,每期记2分,被单独采用的每期记5分。被省办刊物综合采用的每期累加5分,单独采用的每期累加10分。被中办刊物综合采用的每期累加10分,单独采用的每期累加20分。

5、认真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查办件(一般以两个月为办结时限),每件记5分。情况复杂未能办结但能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的,每次记2分。在现定时限内未办结又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10分。未能按时完成市委督查室交办的其它事项,每次扣5分。对期上瞒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处理不公或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市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6、督查材料、查办报告得到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肯定的,每次记2分;被市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记5分;被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记10分。

7、报送的督查调研材料、督查专报、查办报告不符合督查工作要求的,从报送期数中核减,不计分。

8、县区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健全和制度完善,按规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并能按党委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的记5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的扣5分;市直部门和单位对督查工作有专人分管、办公室有专人承办的记3分;无专人分管、专人承办的扣3分。报送年度督查工作总结的记2分。

9、年终市委督查室向县区和市直党委(党组)发出征求意见函,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本级、本部门督查工作表示满意的加20分,表示比较满意的加15分,表示一般的加10分,表示不满意的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

第七条 考核评分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通报一次综合考评情况。被考核单位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本单位督查工作统计情况报市委督查室(督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第八条 督查工作先进集体,按考核内容累计得分计算,县区取前3名,市直部门取前6名。督查工作先进个人每个县区按现有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一定比例推荐,市直部门由市委督查室提出若干个部门作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由各部门推荐1名。凡获得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的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优秀督查工作组织者参加评选。

第九条 凡获得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督查工作组织者称号的由市委办公厅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条 每年度的考评工作,于次年3月份前完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厅发文通报,并在全市督查工作会议上表彰。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具体负责,考评结果报市委办公厅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份起实行,由市委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1、督查工作重点考核范围

2、督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查办统计表

4、督查专报统计表
附1:



督查工作重点考核范围



县区(委)督查室(办公室)

城 区 矿 区 郊 区 平定县 盂 县

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委机关

市纪委 组织部 宣传部 统战部 政法委 市直机关工委

编 办 信访局 老干部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政府组成部门

发改委 经 委 教育局 科技局 民政局 公安局

财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建设局 交通局 水利局 农业局 林业局 商务局

文化新闻出版局 卫生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 规划局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国资委

市政府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局 市广播电视总台(局) 体育局 统计局

粮食局 物价局 外事旅游局 民族宗教事务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法检机关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群团机关

总工会 团市委 妇 联 科 协

省管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

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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