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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7:34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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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5〕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对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自治区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其中:
  (一)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二)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四)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但安排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一定限额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超过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


  第八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发展专项规划和预算内投资中长期规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安排。
  第九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并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当主要从该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条 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业投资分配方案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安排具体建设项目。各行业实际安排的投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资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投资控制数。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安排意见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初步意见提出,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自治区分管主席备案;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自治区主席直接批准。
  行业投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再受理和审批下达,转为下一年度考虑。
  第十四条 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可以按照1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预留机动资金主要用于本年度各类紧急性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与中央重点专项建设资金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留机动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主席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机构的选择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论证意见一般应当作为项目决策的基本要件;评估论证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外,一般项目应当逐步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前期工作,可由项目主要投资单位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资主管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或调整相关内容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五)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六)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七)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结论。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项目所属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并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或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经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是进行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四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领域、标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对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属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1个项目在建设期内只能报送1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按照规定应当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也可以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补助或贴息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三十二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文件;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其他资金来源、筹集方式与到位时间作出承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申请预算内投资超过8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应当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概算、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逐步实行“代建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或由已有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八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评标报告应当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四十条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存在无法补救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概算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各项目单位都要自行平衡,自治区不予追加投资。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或拖延拨付。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出资人也应当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不能及时到位的,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商请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基建统计、会计、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填报追踪问效表。按照盟市、部门自查为主,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的办法,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结果将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除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以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负全责,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完善投资制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项目单位加强行政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完善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完善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健全和完善投资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法规监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咨询服务、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招标代理业务的取得都要采取竞争的方式。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成果适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今后委托业务挂钩。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督促其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盟市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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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宋飞


一、案情:
根据李某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其内容大致如下:“2003年8月15日,大富豪酒店聘用李某在该店做临时工。同年12月17日,李某在楼上往油罐里加油时,不慎从上滑下来,造成左股骨上殿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根据法律法规,李某属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对此,酒店不服,认为李某是医七一商场维修服务人员的名义到本酒店承揽电器维修服务工作,本酒店从照顾关系出发,才同意让其到本酒店从事电器维修工作。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不慎从油罐顶上滑下,造成重伤,应后果自负,酒店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二、试比较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价:上下两个案情看上去很有相似之处,只不过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第62题所述的这种情形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案的情况则恰恰相反。由此可见司法考试的试题多来源于日常生活!下面我们主要结合李某案来谈谈这其中的微妙之处。
三、对李某受伤案的分析:
1.如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李某受伤案中,根据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李某自述,自己2003年8月14日本来在外地玩,后来酒店老板来电话,请他回去接酒店电器维修的活,每月600元,试用期一个月发300元。李某答应后就回去找酒店,到出事时已经为酒店干了3个月。而且油罐里的废油也是老板自己买的,加油也是在老板的授意下进行的一项工作。自己灌油时,酒店人员还帮他扶椅子。综上,如果劳动保障局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酒店也就得为李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如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本案中,酒店称“出事那天,李某按要求对酒店输油泵进行维修后,未经本酒店任何人指派和同意,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给本酒店楼上的油罐加油”,李某在自述中也提到为酒店输油泵维修时使用的是自带工具、自行维修。如果酒店的说法成立,李某加油的行为就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具有独立作业的特点,那么李某与酒店之间就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李某就得自认倒霉了。
四、结论:结合本案,比较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从上面的材料我们不难看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法庭上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而不主张承揽合同成立,才有可能获得意外伤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法律考试中心编,《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历年试题汇编及答案解析》(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
2、某区2004年行政复议案卷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科学界定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和越冬区,加强分区防控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ОО六年十月十八日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为做好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控和中长期治理工作,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于2006年-2010年,开展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承担单位见附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多年来,植保科技工作者对小麦条锈病菌源区范围进行了大量研究,将我国小麦条锈病菌越夏区划分为西北越夏区、川西北越夏区、云南越夏区、华北越夏区和新疆越夏区;将小麦条锈病菌越冬范围界定在北纬37-38度(沿“陕西黄陵-山西介休-河北石家庄-山东德州”一线)以南地区。这些研究结果对于指导我国小麦条锈病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手段,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取样,诸多研究结果是一些大范围概念,各区域界限和作用有待精准界定。随着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种植业结构调整,小麦条锈病的发生流行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开展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查清病菌源头,找出关键地带,对于指导病害的异地测报和源头治理,实施“控点保面、控西保东、控南保北”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勘界目标

  (一)越夏区

  1.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菌越夏区(秋季菌源基地)的精确范围和寄主,界定关键越夏区、一般越夏区和边缘越夏区;

  2.查明越夏菌源量的作用底线(引起翌年东部和全国不同发生程度的最低菌源量)及其提供有效菌源的时间;

  3.进一步考证云南、新疆越夏区范围及其对全国小麦条锈病发生流行的作用,澄清黔西南等“疑似越夏区”及其作用;

  4.验证和评价各区域菌源对本地和外地的影响、作用及地位。

  (二)越冬区

  1.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菌冬繁区(春季菌源基地)和潜伏越冬区的精确范围;

  2.查明越冬菌源的数量、作用及其提供有效菌源的时间;

  3.初步探明我国广大冬麦区小麦主要品种对条锈病的抗性状况。

  (三)其他

  探明条锈病在河谷山川等特殊生态区内的小范围流行传播规律。

  三、勘界内容

  (一)越夏区调查

  1.越夏菌源普查

  (1)普查重点地区:甘肃陇南、天水、平凉、庆阳、定西、临夏、甘南;宁夏固原;青海西宁、海东;陕西宝鸡;四川阿坝、甘孜、凉山;云南昆明、曲靖、玉溪、楚雄、大理、丽江;贵州毕节、黔西南、六盘水;河北张家口;山西大同;新疆伊犁、阿克苏等。

  (2)普查时间:①越夏菌源普查:可在8月下旬或者晚熟冬春麦、自生麦苗等越夏寄主发病盛期进行;②早播秋苗病情普查:可在小麦秋苗期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

  (3)普查内容:

  ①越夏菌源普查:调查晚熟冬春麦、自生麦苗越夏寄主面积、范围和条锈病发生情况;观察发病区域地势地貌,记录海拔高度、经纬度等;记录田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平均气温,观测记录当地风力、风向等气象情况;调查晚熟冬春麦和自身麦苗与早播秋苗衔接程度等。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GB/T15795-1995)有关越夏区调查的要求进行,结果分别记入表1、表2和表6。

  ②早播秋苗病情普查:重点调查小麦不同品种、不同播期、不同海拔高度(间隔100米)种植面积及条锈病发生情况(包括发病中心/单片病叶密度、病田率、普遍率、严重度等)。调查田块的确定和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秋苗期病情普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结果记入表3。

  2.越夏菌源系统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甘肃文县、武都、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平凉市崆峒区、庆阳市宁县、临洮、康乐;宁夏彭阳、固原;青海循化、民和、互助;陕西陇县;四川黑水、松潘、茂县;贵州赫章、盘县、兴义;云南永胜、红塔、保山、楚雄、威信;河北张家口;山西大同;新疆伊犁、阿克苏等。

  (2)调查内容:①晚熟冬春麦生长后期病情消长动态;②自生麦苗夏秋季病情消长动态;③早播秋苗秋冬季病情消长动态。

  (3)调查时间:以晚熟小麦、自生麦苗和早播秋苗为重点,开展定时定点系统调查。自生麦苗和早播秋苗在出苗后选择不同海拔(可间隔100-200米)、

  不同播期和不同品种麦田开始调查,晚熟冬春麦在返青拔节后开始普查,发现病点随即标定,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发展系统调查的要求进行,同时记录田间平均气温、降水、日照、结雾(露)日和冬季气温、积雪、封冻等气象条件;有条件地区,利用孢子捕捉仪,定期探测空中夏孢子数量消长动态。结果分别记入表4、表5和表6。

  (二)越冬关键地区调查

  1.越冬关键地区秋苗病情普查

  (1)普查重点地区:四川绵阳、广元、温江、雅安、成都、遂宁、资阳;重庆开县、合川、潼南、丰都;贵州毕节、黔西南、六盘水;云南楚雄、玉溪、曲靖、德宏、文山、昆明、保山、玉溪;陕西汉中、安康、商洛;湖北襄樊、十堰;河南南阳、信阳;山东菏泽、济宁;安徽阜阳等。

  (2)普查时间:在小麦秋苗和返青拔节期各进行一次普查。秋苗普查一般在每年12月中、下旬,春季普查一般在3月上、中旬。

  (3)普查内容:小麦品种布局、播期、生育期、发病始期、病田率、亩病叶数、平均严重度,地理生态条件及温、雨、露、雾、雪等气候条件。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普查的要求进行,结果记入表3。

  2.越冬菌源系统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四川梓潼、射洪、雅安、资中、阆中;重庆开县、合川、潼南、丰都;贵州赫章、思南、盘县、兴义;云南昆明、玉溪、大理、保山;陕西宁强、安康汉滨区、眉县、周至;湖北谷城、南漳、宜城、郧西、京山;河南淅川、信阳平桥区;山东成武、济宁;安徽阜阳等。

  (2)调查内容:小麦条锈病在秋、冬、春季消长情况及菌源扩散蔓延情况;温度、雨露雾等气候条件。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发展系统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时,记录田间平均气温、降水、日照、结雾(露)日和冬季气温、积雪、封冻等气象条件。有条件地区,利用孢子捕捉仪,定期探测空中夏孢子有无及其数量消长动态。调查结果记入表5和表6。

  (三)特定生态区域内条锈病发生情况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甘肃白龙江、渭河、泾河流域,陕西渭河、泾河、嘉陵江流域,四川岷江、嘉陵江、涪江流域,甘肃、陕西、湖北、河南等汉水流域。

  2.调查时间和内容: 沿江川河谷地区,每年秋、春季各进行一次条锈病普查。调查内容包括秋季和春季条锈病发病始期、发病部位及病害发生发展情况,小麦品种布局、播种期、生育期、收获期、地形地貌、物候和气候条件、河谷风走向、气流上升和下沉情况等。调查方法同越冬、越夏菌源普查,结果记入表3。

  (四)菌源侦察圃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观察圃设置

  在上述越冬、越夏代表性地点分别种植一定面积感病品种、当地大面积种植的生产品种和农艺性状较好的后备品种,自小麦出苗后定期观察条锈病发病情况,指导大田普查;采集条锈病夏孢子标样,开展条锈菌生理小种(或毒性)监测、DNA多态性分析;评价小麦品种的抗锈性。试验设计方法及调查记载标准另行制定,调查结果记入表5。

  四、材料方法

  (一)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具有从事小麦锈病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力、场地和基本实验设施、设备和条件。

  2.勘界点需具备的条件:①稳定的专业人员和队伍;②交通工具、电子地图、GIS系统、GPS仪、风力风向测定仪、便携式温湿度记录仪、孢子捕捉器、显微镜、放大镜及其它相关设备;③小麦品种面积、抗病性状况、排灌条件等完善的信息资料;④气温、降水(露、雾、雪)、风力风向等系统的气象资料;⑤小麦条锈病历年发生情况和调查资料。

  (二)试验和分析方法

  从寄主、菌源和气候等方面,实地调查小麦条锈病的越夏和越冬情况;借助GPS、GIS、RS等信息技术对小麦条锈菌越夏和越冬关键区进行精确区划;利用生理生化和分子标记技术,结合高中低空气流分析、不同地区条锈病发病情况比较分析、空中夏孢子消长动态分析等,深入评估、分析各菌源基地对全国小麦条锈病发生流行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病害发生流行区系、大区间菌源传播规律等。有条件的地区需设置菌源侦察圃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观察圃,指导大田普查,同时采集条锈病夏孢子标样,晾干露水后用特制的标样袋或吸水纸分别包装,注明采集时间、采集地点(包括海拔高度、经纬度)、采集人、小麦品种、生育期等,邮寄至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编:100094),供室内开展条锈菌生理小种或毒性鉴定、DNA多态性分析用。

  (三)调查和试验总结

  每年试验和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按省总结普查情况,按试验点和系统调查点汇总系统调查资料,于9月、11月、2月和8月底前分别将越夏、秋苗发病、越冬和春季发病情况报送工作主持单位。各省(市、区)要在9月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调查和试验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主持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副主持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参加该项工作的各省(市、区)植保站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区、市)的勘界工作。

  (二)技术支撑

  本项工作采取多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和设备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参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引入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勘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项目经费通过各方筹集解决。主持单位将按有关经费使用要求,每年预算一定额度的小麦条锈病菌源区勘界资金;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积极争取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地方各级植保部门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并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以确保勘界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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