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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3:08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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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6〕32号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打击
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全州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全州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2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结合恩施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和打击重点

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我州传销活动反复的势头得到遏制,数量明显减少;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买、骗入、骗往异地参与传销和外地被骗到我州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打击重点: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各种名义的“入门费”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诱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 一 ) 认真排查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行为。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排查案件线索,锁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并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清剿,捣毁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查处传销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 二 ) 加强互联网监管,严查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 。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等部门要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发现、追踪、调查、锁定网络传销网站,依法予以关闭或屏蔽,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的案件,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 三 ) 加强校园防范传销工作,阻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教育、工商等部门要针对学生特点,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等宣传活动,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及其惯用手法,提高广大学生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自觉抵制传销。严厉查处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受骗参与传销学生的解救工作。

( 四 ) 加强房屋出租管理,控制传销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出租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严厉处罚违法出租行为。对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流动人口聚居从事传销活动。

( 五 ) 加强直销企业管理,依法规范直销行为。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查处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及直销企业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团队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

( 六 ) 强化法制教育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采取公布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宣传车、张贴画等多种形式,揭露传销违法性质和欺诈本质,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15”申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活动。

( 七 )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传销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将查禁传销工作纳入各地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良好态势。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全面进行部署和排查摸底。各县市的行动措施要抄送州工商局、州公安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2007年5月)。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各地要集中时间统一组织大规模的联合清剿行动,形成打击传销的强大攻势和舆论环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区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州工商局、州公安局牵头对各县市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6-7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7年7月5日前报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向州政府上报专项行动情况,迎接省政府检查。各地专项行动总结由工商部门牵头汇总。

四、工作要求

( 一 )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州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事关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恩施州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以及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常抓不懈,确保抓出成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阻力和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 ; 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二 )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为主,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部门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发现问题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管。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和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线索,快侦快破传销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我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杜绝在校学生参与传销。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查禁工作以及房屋出租的管理,并对传销受骗的困难群众进行救助。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税务部门要依法对传销组织者及其策划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财政部门要为查禁传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 三 ) 把握政策原则,做好分类处理工作。各地在查处传销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捣毁其传销网络。对诱骗他人来我州非法聚集培训、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头目和骨干,要依法予以拘捕或治安处罚,并坚决取缔传销窝点。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大多数群众,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自觉停止传销活动,并予以遣返。







恩施州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童章舜 副州长

副组长:朱克清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 新 州工商局局长

成 员:鲁元慧 州工商局副局长

武 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陈 力 州商务局副局长

周 清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洪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易继科 州人民银行副行长

张恩全 州银监局局长

谢 苹 州教育局副局长

谭登清 州民政局副局长

刘 剑 州监察局副局长

夏玉辉 州国税局总经济师

叶少华 州地税局总会计师

陈 华 州广电局副局长

张佑林 恩施日报社副总编

任达耀 恩施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

周兴顺 恩施联通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 建 恩施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鲁元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传销Δ 通知

抄送:州委办公室,恩施军分区。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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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

钟建林


  朋友,你借过钱给别人吗?你向别人借过钱吗?有过什么麻烦吗?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吗?如果你并不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劳神费力到法院打官司,那么不妨仔细阅读本文的一字一句,读完肯定会有收获!
——题记
  一、意识理念篇

  1、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亲友有急,急需花钱,救急不救穷,该帮的忙还得帮,该借的钱还得借!解人一难,助人一力,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2、俗话又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酒后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亲友关系感情再好,借钱还钱一事也必须钉铆分明,容不得半点随便、急躁和马虎!必须有意识地防范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

  3、为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意识。借款人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不要碍于情面说不出口。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书写借条时,应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事后及时补写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则应当主动出具收款收据,借款人则应妥善保管好还款证据。

  二、细节技巧篇

  (一)从出借人的角度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如果借款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号码),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法人(含其他组织,下同),则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代理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

  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

  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签名应当用正楷字体,以便于辨认。签名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以便于保管。不能以电脑打印姓名代替借款人亲笔手写签名。

  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代表时,则须明确借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那么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目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31%,四倍则为21.24%。因而如果约定“月息两分”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24%,即已略高于法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允许利率。约定利率时,应明确载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果借款人骗取借条原件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被动局面。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确实不能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比如三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确无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

  出借人应收集保管好有关催款的证据材料。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最好带上两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以便一旦需要进行诉讼,就有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出庭提供确有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出借人曾及时主张过权利,进而证明出借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鄂国资改组[2005]323号《关于申报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专款借款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平台,统一办理咸宁市企业改制专项借款,为规范运作市级综合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做好“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借款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市政府指定市国资公司建立资金专户,专班管理,专户资金使用审批由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字。
  二、所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全部进入专户管理,以便保证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到期归还和周转使用。
  三、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具体办法,实行规范管理:
  1、贷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费。办理程序为: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并由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和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2、每个企业资产变现收益进入专户后,先按合同扣除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含本息。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再按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其它改制成本进行预算管理。先按90%比例拨付改制费用,预留10%处理遗留问题和收尾工作。
  3、改制企业如果发生原改制方案未列入的开支项目或超出项目预算的,由工作组或清算组另行打专题报告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在企业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或在专户资金中统筹调剂,并由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4、两年贷款期到,归还贷款后,若企业改制已全部完成,账上结余资金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资金调拨和使用必须经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四、企业改制专项借款工作经费来源和使用由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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