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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2:38:30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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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工作,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需处理紧急、重大问题时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为: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讨论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措施及问题,讨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 第六条 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以上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以上会议。
第七条 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为:沟通工作情况,通报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需市政府集体讨论的工作落实措施方面的紧急事项。
 每季度最后一周的市长例会,专题调度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 会议议题


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当充分会商协调。
 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及时反馈给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同意见进行会商;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规定认真审查,深入研究,充分会商。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领导协调。
 第九条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当写出协调、起草情况说明;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条 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市长审定同意。
 议题签批程序是: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并提前与市长沟通情况——市长审定同意。
 第十一条 议题经市长审定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议题底稿和相关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并附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到议题后,应当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议题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列席单位是否齐全。

第三章 会议通知


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当根据市长的决定,及时拟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和列席单位)。
 第十四条 会议安排签批程序是: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办——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 第十五条 会议安排经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单位。
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前应当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同志,会议开始时应当将到会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四章 会议文件


 第十七条 市政府会议文件包括:
 (一)议题讨论稿。文字多、篇幅长的,应当另附内容提要。
 (二)议题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经过、会商情况、主要依据、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等。规范性文件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附审查报告。
 (三)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法律法规文本和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文件份数根据出席人员和列席单位确定,全体会议一般为200份,其它会议一般为40份加列席单位数量;纸型为A4纸型。
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送交议题底稿时将会议文件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记录、录音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当及时拟出会议纪要呈批。
 会议纪要依据会议情况综合整理而成,应当符合会议精神,如实反映会议内容,列明会议决定事项,做到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简短。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签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市长例会纪要签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会议纪要印发范围是: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市政府会议纪要应当按照正式文件加强管理。


第六章 会议报道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九江日报》、九江电视台及时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需要市新闻单位派记者到会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新闻稿签批程序是:九江日报社记者拟稿——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定。
第二十六条 《九江日报》应当在收到新闻稿的第二天刊发,九江电视台应当在收到新闻稿的当天播发。

第七章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市长同意后召开。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涉及几个部门的,由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专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领导出席。
 第三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专题会,由市政府班子成员组成,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及时总结、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会议纪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到会。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
 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应当签到并领取会议文件。议题汇报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一般可带1—2名随员;其他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副职代表本单位列席,不得带随员。
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发文为准。所发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标明密级或规定收回的应当在离会时交回。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视需要统一安排。会议期间个人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当将收集整理市政府会议安排、会议文件、会议原始记录、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新闻稿及批示件,送市政府办公厅档案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做好议题办理后续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需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商相关处(室)办理。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会风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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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抚政发38号]
[2000-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与应急救援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及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专群结合、军民结合、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

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各重点防护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市(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消防局、抚顺铝厂、石油二厂、煤气公司组建的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特勤队伍,按照专业对口、兼顾区域、便于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负责有关急救抢险任务;在发生化学事故需要社会救援时,四支特勤队统一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调动。

特勤队所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特勤队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保持队伍的稳定,加强平时的训练。

第八条 市(区、县)级群众防空组织,实行平战两用,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第九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应按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二的比例组建救援队伍,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防护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条 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及物资装备。

第三章 训练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训练计划,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理论与应用相结合、专业技术训练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训练情况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及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分别由市教委、文化局、各新闻单位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具体落实。

第四章 经费及装备

第十四条 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经常性预算,实施定额补贴;装备、器材所需经费由财政、救援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都应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购置设备经费及组建训练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七条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对救援人员实行保险,对配备的救援器材及设备要保持良好和备用状态。

第五章 救援实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立即向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报警。

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接警后,应迅速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并根据领导指令,开设现场指挥部,调动救援力量,组织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后,领导应带领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行动。执行任务时,车辆和人员面配备统一的应急救援标识。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任何组织及人民群众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指挥,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全力实施救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市(区、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整改措施后,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动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

(三)拒不执行市(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指示、命令的;

(四)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
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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