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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5:48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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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0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冬季取暖的实际困难,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内持有银州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取暖补贴:

(一)持有银州区民政局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和自行供暖平房的城市特困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

(三)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

(四)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

(五)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在补贴标准以下给予补贴;补贴对象的配偶领取取暖补贴的,在不突破标准补贴额的基础上可补贴至应享受面积的实际支出额,其配偶全额报销取暖费的不予补贴;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将取暖补贴挪作他用,取消补贴待遇。

第三条 享受取暖补贴人员按照以下面积和金额标准予以补贴:

(一)城市低保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取暖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二)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城区内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的低保户,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每平方米实际收费额补贴三分之二。

(四)城区内居住平房自行供暖的低保户,取暖期补贴300元。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取暖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取暖补贴。

第四条 城区低保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的取暖补贴由银州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的取暖补贴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六条 城区低保户须持本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介绍及有关证明,均到所在的社区办理登记。经社区认定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填写《城市低保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或《城市临救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银州区民政局,银州区民政局审批后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须持本人《军转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须持本人《获奖证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开展申报审批工作的时间为每年9月5日至11月5日。

第十条 取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补贴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补贴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对补贴对象取暖补贴认定审批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提高效率,勤政为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城市特困居民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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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为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二、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应当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三、严格控制代表人数,加强对代表的登记管理

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代表机构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代表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无照经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掌握的存在登记证逾期、擅自变更驻在地址等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建立分类台账,纳入信用分类监管。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商部门对代表机构登记事项信息和违法违规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代表机构涉嫌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代表机构或代表存在虚假地址注册、异地办公或不办理备案登记年检等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 囊逦瘢罘接虢杩罘剿诘囟际锹男泻贤级ㄒ逦竦牡氐恪R勒战杩詈贤脑级ǎ罘接ο冉杩罨觯佣男辛舜罘剿Τ械5囊逦瘛R虼耍笔氯肆碛性级ㄍ猓范ù罘剿诘匚贤男械亍?


199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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