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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5:13:13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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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

汴政办〔2003〕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按规范进行测算,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专项行为。其评估或鉴定结果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依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估价人员现场勘查之日。
估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五条 依据本规则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其计算公式为:
  (一)被拆迁商业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该街道路线价×路线价修正系数×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办公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工业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别以开封市土地级别图为准。
  第九条 各类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件记载面积为准。
  第十条 拆迁评估价格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附属物的补偿费。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仅评估其建筑物净残值。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以《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作价。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因素、依据、结果等评估技术要素在拆迁现场公示,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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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定担保责任理由是否充足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刘某与汪某是多年的朋友。2003年8月10日,刘某为偿还银行逾期贷款,向汪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汪某人民币1万元,借期一年。借款人:刘某。汪某考虑到刘某年事已高,要求刘某的儿子刘小某也在借条上签名,于是刘小某在借条借款人三字的前面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因刘某未还款,2004年9月,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刘小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刘某承担还款责任无争议,但刘小某提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刘小某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理由是刘小某与刘某系父子关系,汪某因担心债权的风险,才提出要求刘小某在借条上签名,刘小某应要求在借条上签了名,虽然刘小某没有具体约定担保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为此本案刘小某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刘小某既不是借款人,也为明确约定为保证人,刘小某不承担责任。

评析:
在理论上,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是对违反义务的一种负担或担保。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它只是实现权利的一种手段,而权利才是法的价值导向、是法的目的、法的本位。法定义务不得随意的设定,也不得做任意的扩大解释,法律没有设定为公民的义务范围即属公民的权利范围。约定义务是指特定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一致而承担的义务,它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属于意思自治的权利范围。
本案中刘小某是否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就看刘小某有没有违反义务,而违反义务首先要有义务的存在。首先本案中不存在刘小某的法定还款义务。其次刘小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前面署名是否表示其约定为自己设定了还款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不属于约定义务。约定义务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须一致,具有可确定性。刘小某虽然应汪某的要求签署了名字,但没有明确签名的意思是担保债务的偿还,故在担保债务的义务上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对约定不明进行的推定是在已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下的推定,是属于担保责任内容的推定,而不是担保义务的推定。根据权利与义务间的关系,对任何人设定义务,进而课以违反义务的责任,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财政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和决算的编制审批。
第三条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二) 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具有下列职责:
(一)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五)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六)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八) 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下列职能:
(一)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三)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州、县预算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不列赤字。
财政预算支出应增加教育和农牧业的投入。
第八条 州、县预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调度使用,不得列入支出。
第九条 州、县预算应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其中:州级按2-3%设置,县级按1-2%设置。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先按预算草案执行;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经济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和减少收入,涉及预算部分变更及动用上年净结余时,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专项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国库应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结时,州、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入、支出的真实情况,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科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列收入,少列支出。
第十五条 州、县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擅自变更预算的,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者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质询,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并建议追究有关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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