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6:47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业经鞍山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家布施行。

                             市长 张利藩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鞍山市城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共交通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用、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应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到公安机关申领《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以下简称《治安登记证》),并领取《营业执照》、《营运证》等证件后,方准营运。
  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营运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公安机关补办有关手续。
  更换车主、驾驶员及迁移地址的,须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5日内,持有关批准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座位定员在5人(含5人)以下的,应当安装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防劫、防盗报警装置。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和防范教育,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综合培训,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治安登记卡》(以下简称《治安登记卡》)。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必须携带《治安登记证》和《治安登记卡》;
  (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区送客,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市车辆登记站的检查登记;
  (三)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运载赃物、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隐匿、敲诈乘客财物;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乘客乘车时,应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乘车出城区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明,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定期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应及时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者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报警受理制度,接到报警,应及时出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治安登记证》从事营运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办理《治安登记证》;
  (二)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治安登记卡》驾驶出租汽车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不携带《治安登记证》和《治安登记卡》营运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安装防劫、防盗报警装置的,或者安装后擅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违禁品而运载,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治安登记证》或《治安登记卡》1至3个月;
  (六)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隐匿、敲诈乘客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卖淫嫖娼、吸贩毒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缴销《治安登记证》,并建议有关部门缴销营运证照。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除当场处罚外,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应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特委会该如何规范地运作

   杨涛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对重大或疑难问题的解决。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群告诉记者,特委会的任务是,在发生涉及政府行为的重大、疑难问题时,只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中国青年报》8月9日)
成都市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的做法,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的体现,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值得肯定。在西方,调查权是立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立法机关经常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如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规定了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立法机关的特别调查在西方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然而,《宪法》和《组织法》并没有对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有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也制约了这一工作在全国的顺利开展。那么,特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和有力呢?
    首先,地方各级人大在特委会组建的程序上要依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组建特委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权组建特委会,常委会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听取特委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特委会也仅是针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临时性机构,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不能将其变相成为常委会下的常设机构。特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应当回避。因此,锦江区由人大常委会来组建特委会并让其成为常设机构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其次,地方各级人大要有的放矢选择特定问题进行调查。所谓“特定问题”首先必须本地方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如果事无巨细,都进行调查,必然浪费人力、物力,损害人大的权威。其次,调查“特定问题”要围绕着人大监督“一府两院”职能展开,主要是针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或政府、司法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政府、司法机关不便于介入的事件展开调查。如辽宁省兴城市人大为避免了价值近40万元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事件重新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执法行为。锦江区人大组建特委会调查成都天华公司的内部矛盾冲突事件是因为区政府为推动企业改革,参与了原化试厂的改制和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扮演了“运动员”的角色,因此就不能再当“裁判员”。如果让政府进行调解,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让矛盾双方都担心被吹“黑哨”,对调解是否会公正处理产生怀疑。而且特委会的调查,主要也是要弄清楚政府在国企改制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特委会进行调查时程序上要尽量仿效司法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委会的调查要尽可能地公开进行,听取争议双方、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意见,要尽可能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阐明理由和进行辩论。调查结论和所依据的材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否则都应当公开。调查结论也要说明理由,尽可能做到让当事人信服。
     最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授权下常委会在听取特委会的调查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超越职权。人大虽然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其行使职权要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授权下常委会就特定问题认为有关机关的做法违法,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不适当的行为,但不能代替政府和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自行判决。
  当然,我们还是要呼吁,尽快制订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让一制度规范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