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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2:25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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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含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城区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群众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四条本市城区实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本市及各区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
(一)经确认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经确认正在享受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待遇的;
(三)经确认系农村特困户的;
(四)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救助的。
第七条本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方式包括: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三)对重大疾病治疗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供养单位或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包括: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急性脑中风;
(五)严重烧伤;
(六)重度精神病;
(七)经市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九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恶性肿瘤的,按超出部分的10-20%予以救助;对患急性脑中风、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按超出部分的20-30%予以救助。但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即按前条规定比例予以救助。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救助的其他特殊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30%救助。但每人每年享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种目录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向区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50%;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减免5%。
第十四条审核确定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及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资助的资金;
(六)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之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需本人申请,直接由区民政部门提供确认名单和个人缴费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六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情况、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医疗救助金划入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救助工作窗口或明确专门人员,办理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事项。
第十七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定额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用于五保老人门诊医疗救助。前款所列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补助经费,由区民政部门提供供养人员名单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市、区财政分别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求,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分配医疗救助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并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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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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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第六条 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分析;
  (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另行制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核准机关也可视需要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等主要内容。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见附件6)格式出具。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应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北京市个体血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北京市个体血源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血源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血单位在有组织的公民义务献血以外向个体献血者采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个体血源的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献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个体献血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两张二寸免冠正面近照到市献血办公室登记,办理《个体献血者证》和《个体献血者供血记录卡》。《个体献血者证》由本人保存,《个体献血者供血记录卡》由市献血办公室存档。献血时,持《居民身份证》和《个体献血者证》到市献血办
公室指定的采血单位献血。严禁伪造、涂改、冒领《个体献血者证》或冒名顶替他人献血。
第五条 采血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按照《北京市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验证制度进行验证和体检。不得向无《个体献血证》或持无效证明的个体献血者采血。
二、未经市卫生局批准,不得自找个体血源。
三、个体献血者初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以后每次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血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四、采血后,在《个体献血者证》上登记采血量,于五日内报市献血办公室,并按规定付给个体献血者献血费。
第六条 采血单位到外地向个体献血者采血,须经市卫生局批准。个体献血者的《个体献血者证》和《个体献血者供血记录卡》可由市献血办公室委托采血(浆)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代为办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和《北京市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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