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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43:47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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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原曲政发〔2004〕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六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工业强市,珠江源大城市”的战略构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社会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分别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级离退休老领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重大经济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或复杂的应经过法律论证。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5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后,持登记回执以公告的形式制发;规范性文件自制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五)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曲靖军分区、市委有关部委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曲靖军分区司令员列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市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审议确定需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五)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职责权限范围内能够做出决定的事项,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共识,并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措施。确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对应秘书科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汇报确定。除非常特殊的事项外,未经审批的议题不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三)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对所议事项做出统一的决定。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做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议,应同时明确负责落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决议实施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市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对应副秘书长和相关市直部门、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相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根据市长要求,由秘书长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综合整理,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和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规范和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的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须按会议出席的指定范围准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如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公文的工作;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经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跨越分管范围协调的事项,为主协调的政府领导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领导通气后再签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实行会签。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发前应向市长报告。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办公室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市临时性工作安排、单项工作部署、文件转发,由对应的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根据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审签;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由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发前应向秘书长报告。

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事项,不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可以内部明传电报下发的事项,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内部明传电报都要做到主题突出、言简意明、用词准确。

第五十二条 上级来文的办理。上级来文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登记后直接送对应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秘书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上级来文不需要直接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作为传阅件,传阅范围根据文件所涉范围确定,传阅文件(资料)在传阅过程中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送对应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于报告性公文,圈“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同意”或提出其他明确要求,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

第五十六条 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条 对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的活动,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均应形成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批准组织的重大活动,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出席的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

第六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曲靖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曲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境)考察,所有领导因公出国(境)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国(境)一次,因特殊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均由其单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要选择1至2个课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一章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建立结对帮扶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同基层联系,掌握基层实情。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结合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市长、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每人固定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人。每届政府期满,将重新确定联系对象。有关联系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到基层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以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为准则,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第十二章 内部工作通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各自分管工作。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实行重点工作不定期通报制度。具体通报时间,由市长根据总体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十五条 为相互了解政府领导活动动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政府领导本周活动安排报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后及时印送各位政府领导。



第十三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曲出差(出访)、休养、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相关秘书科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出差(出访)、休养、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通报。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曲出差(出访)、休养、休假,应当事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外出结束后,向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第十四章 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同时,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有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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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2]631号



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经贸委,北京、上海市经委,天津、重庆市商委,大连市经贸委,青岛市财贸办,厦门市经发委,深圳市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行为,引导社会加油站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连锁经营体系,是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规范加油站的特许经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其中,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特许人,被授予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称为被特许人。

  二、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加油站特许人为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其授权的子公司(企业名单见附件)。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授权范围在各地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

  四、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建筑安全标准;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信状况较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三)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许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依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向被特许人收取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许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手册;

  (二)保证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向被特许人及时配送价格合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油品;

  (三)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或技术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的使用、退还等事宜。

  七、被特许人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授予的有关权利;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获得特许人开展的促销支持;

  (四)要求特许人对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八、被特许人必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及加油站的统一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销售第三方油品;

  2、自行开展促销活动;

  3、从事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4、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三)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按时将真实的经营和财务资料报送特许人;

  (四)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九、从事加油站特许经营,应当采取中文书面形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将合同样本至少在正式签订合同10天前送达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及独占性;

  (二)特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保险条款;

  (六)安全管理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延续和解除;

  (九)宣传与广告;

  (十)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十、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披露真实、准确、完备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特许人披露基本信息应当包括: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住所、营业范围(工商注册登记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情况;

  (二)特许加油站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及解除合同的原因;

  (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及其他特许权的注册,他人使用和诉讼情况;有关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的情况;

  (四)特许经营权费用及各种其他费用的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条件;

  (五)有关特许经营的纠纷和未决诉讼;

  (六)可以提供的油品及服务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能力的证明等。

  十一、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加油站合法资格证明(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税务、计量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十二、未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任何申请人,应当为特许人保密,不得泄露或转让特许人及已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特许人可向被特许人收取以下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物品供应或服务等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所要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或免收款项。

  十四、特许人或特许人授权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应该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开展特许经营所在地省级经贸部门备案,方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经贸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被授权开展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六)省级经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省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对2001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如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且加入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可以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证书注明属于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如该加油站退出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省级经贸部门要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六、特许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经贸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继续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资格。

  (一)向不具备被特许人条件的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

  (二)其他违反国家成品油流通政策的行为。

  十七、被特许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级经贸部门可以授权当地经贸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经贸部门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以特许人商标、名称、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容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名称和标志)开展特许经营;

  (二)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人商标、名称、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容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名称和标志);

  (三)被特许人销售第三方油品、私自抬高油价、随意促销或从事其他特许经营体系以外服务活动;

  (四)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

  (六)其他违反国家成品油流通政策的行为。

  各省级经贸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附件: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授权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授权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地区
指定单位

1
北京市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

2
天津市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天津分公司

3
河北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

4
山西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山西分公司

5
内蒙古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

6
辽宁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

7
吉林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

8
黑龙江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

9
上海市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上海分公司

10
江苏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中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

11
浙江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浙江分公司

12
安徽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徽中油江淮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安徽分公司

13
福建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

14
江西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江西分公司

15
山东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山东分公司

上海华东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16
河南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河南分公司

17
湖北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湖北南顺中油销售有限公司

18
湖南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中油销售长江有限责任公司

19
广东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广东分公司

20
广西区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

21
海南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海南宝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重庆市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三川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23
四川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三川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

24
贵州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贵州分公司

25
云南省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云南中油英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6
西藏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

27
陕西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

28
甘肃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29
青海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

30
宁夏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

31
新疆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

32
大连市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

33
厦门市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34
深圳市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分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第二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路桥收费站设置
  2.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3.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4.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5.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限额(规模)以下部分行业基建项目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国家明令限制项目的开工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5.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6.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7.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术专项
  8.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三、备案事项
  1.市、县、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审核事项
  1.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2.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3.机电产品进口
  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
  5.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
  6.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7.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申请、招标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三、备案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预验收审批
  二、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商贸、服务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5.生产企业申报到境外举办加工贸易业务项目
  6.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7.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
  8.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竣工预验收
  三、核准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2.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
  四、备案事项
  1.外地驻苏办事机构登记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市贸易局
  取消事项
  一、核准事项
  1.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二、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2.煤炭经营资格
  三、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市教育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审核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2.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的评估
  3.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2.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3.市示范(厂)成人学校
  四、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3.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4.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2.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
  3.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含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三、核准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2.高等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广告
  市科技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审核事项
  1.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实验动物许可
  2.市科技进步奖
  3.科技型社会团体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5.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6.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核准事项
  1.市科技成果鉴定
  2.民营科技企业
  三、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公安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安全合格证及年审
  2.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审核事项
  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护保养资格
  2.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3.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4.境外人员就业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
  6.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销售审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年审
  7.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及年审
  8.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9.101运钞车免检通行证
  10.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11.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三、核准事项
  1.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2.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年检
  3.核发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4.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及个体工商户
  5.租赁房屋登记
  6.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四、备案事项
  1.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2.安防产品销售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2.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及年检、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A、B、C级)、运输许可及年审
  4.除军事爆破工程外的民用拆除爆破工程(A、B、C),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许可及年审
  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6.集会、游行示威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8.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9.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0.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1.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2.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探亲、定居等因私活动证件及证件签注
  13.户口审批
  14.边境通行证审批
  1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6.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100及100居里以下)
  17.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8.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9.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20.犬类销售和犬类养殖
  21.焰火晚会焰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燃放员作业证
  二、审核事项
  1.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刻制经营权特种行业许可证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及年审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证及年核查(100居里以上)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及年审
  5.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6.赴港澳定居
  7.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8.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9.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1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监测产品
  12.安防产品许可证、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及年检
  13.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4.网吧安全审核及验审
  三、核准事项
  1.星级、涉外宾馆饭店、拍卖业、刻制公章许可证及年检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及年审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4.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5.车辆装载三超证
  6.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
  7.机动车注册、转籍、补牌证、换牌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定期检验
  8.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及驾驶员审验
  9.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10.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11.机动车过户、变更、停驶、复驶、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13.安防工程竣工验收
  14.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15.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6.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1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和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类生产许可年审
  18.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利用船舶开设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消防安全年审
  19.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
  四、备案事项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歌舞厅、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古建筑等单位每三年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
  3.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对设施检测及火灾报警探测器清洗报告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监测产品
  6.国际互联网用户登记
  市民政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
  二、核准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
  二、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反映全市地名为主并标有行政区域界线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
  7.经营性公墓申办
  8.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9.福利企业申办、变更及年检
  三、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四、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司法局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律师资格、执业证件及年度注册
  二、核准事项
  1.公民代理诉讼
  2.涉台公证
  三、备案事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及年检
  三、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律师助理资格
  四、备案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市财政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审核事项
  1.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三、核准事项
  1.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制度、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账资格、账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各类专项基金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工程预算(标底)、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13.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报废和待核销的投资支出;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
  14.防洪保安资金减免
  15.政府采购申请
  16.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供应商资格的审批
  17.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二、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5.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6.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关事项
  8.申请国外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资金管理)
  9.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及年检、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4.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7.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四、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情况的备案
  6.会计电算化脱账备案
  7.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项目
  8.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市人事局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2.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3.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5.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
  二、审核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2.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候选人选拔
  3.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推荐
  4.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
  三、核准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
  2.职务任命、职数平衡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5.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四、备案事项
  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
  2.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辞职辞退工作
  3.机关之间调动和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4.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5.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
  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事项
  1.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三、核准事项
  1.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2.地方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厂长(经理)、矿(场)长安全资格
  4.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力信息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
  四、备案事项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中失踪
  2.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3.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教育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企业参保职工退休(正常退休、特殊工作提前退休、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4.非标准工时审批
  5.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苏就业办理《就业证》
  二、审核事项
  1.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
  三、核准事项
  1.企业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
  4.工资基金使用
  5.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6.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7.职工工伤认定
  8.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11.劳动保障年检
  12.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
  13.企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失业保险待遇认定
  1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及年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及年检
  四、备案事项
  1.企业特殊工种名录
  2.大中专院、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伤事故
  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私房翻建用地
  二、核准事项
  1.测绘任务登记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及年检
  2.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
  3.行政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用途
  4.国家集体建设、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限市区)
  5.村民建房用地(限市区)
  二、审核事项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及荒滩
  3.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
  4.征用土地
  5.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6.土地登记
  7.采矿权转让初步审查
  8.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初审及年检
  9.市级限额地图出版、展示、使用前的样图初审
  10.土地置换面积指标
  三、核准事项
  1.建设项目压覆矿藏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项目审查
  四、备案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2.地价评估结果
  市建设局
  取消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密级地形图复制
  二、审核事项
  1.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
  2.施工企业试验室(一、二级)资质
  3.建设行业职工培训、鉴定机构资质
  4.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准书
  5.塔式起重机拆装资质
  三、核准事项
  1.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2.市政公用施工承接工程核准书
  3.建筑企业关键岗位合格证书
  4.建筑职业技能岗位技能证书
  5.井字架拆装许可
  6.建设工程施工取费标准证书
  7.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四、备案事项
  1.村镇建筑工匠乙、丙级资格审批备案
  2.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文件、资料
  3.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审图单位资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资格
  3.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4.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初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6.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7.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8.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二、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3.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工程主体结构、新技术、材料、结构抗震设计审查
  4.工程类别、费用定额、临时设施费标准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设施使用许可
  7.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资质
  8.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甲级)
  9.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上岗证
  10.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结果
  11.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13.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意见书
  三、备案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档案登记
  5.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6.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7.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或文件澄清、修改
  市规划局
  取消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勘察测绘资质
  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户外广告、门面装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4.规划设计、城市测量资质
  三、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备案事项
  1.市域范围内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
  市市政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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