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5:33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

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并由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年满11周岁的公民,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四条 凡常住本市、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完成义务植树3至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两个劳动日的其他义务植树任务。
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配任务。其中,中央、本省和外省驻汕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各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中央、本省和外省驻县(市)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
农村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农民绿化义务积累工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编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并每年将本单位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第七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参加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所需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实现种植、抚育和管护“一条龙”。各级绿化委员会应会同国土房产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界限、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载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资、投劳数量和经济效益及其分配情况。
  第九条 占用义务植树各种基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补偿损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补偿费用于建设新的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林木。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外,并按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单位统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业主统一缴纳;在“三资”企业从业的中方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其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内列支,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于每年3月底前收缴,具体收缴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中央、本省和外省驻汕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含三资企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
 (二)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
 (三)中央、本省和外地驻县(市)的单位,以及县(市)属单位、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缴。
  第十二条 对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每年只收取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对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劳动,包括宣传、维护、育苗、平整清洁绿地及校内生物园建设等项目,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由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出项目计划,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核发,专项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负责对当年完成的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要制定义务植树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实行奖惩。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药品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暂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药品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暂行)

冀法审[2007]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药品监督抽验的管理
第三条 我省药品监督抽验分为省、市两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我省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省局下发的抽验计划合理安排本市药品质量抽验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对各市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业务培训,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药品的抽样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
第七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第九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进货量及库存量。
第十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并根据工作需要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药品封签”、“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十一条 抽样人员完成药品抽样后,应当按照药品规定贮藏条件进行存放,并及时将所抽取的样品移交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核对被抽取样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药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收检。
抽验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可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部分检验。
  第十二条 药品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在取得检验必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可根据监督需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作为认定药品质量依据的补充方法和项目,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抽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十五条 被抽样单位或标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复验申请,应当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三)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第十八条 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见附件四),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五)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第十九条 已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
第二十条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第五章 药品抽验结果的报告及送达
第二十二条 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上报药品检验结果;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和分析,将药品监督抽验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五)按季度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2份,2个工作日内发送至抽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单位应及时转给被抽样单位1份。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报告出具至少4份,2个工作日内发送至抽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不合格药品标示生产单位为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生产单位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份,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份;若不合格药品标示生产单位为外省药品生产企业的,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份。
第二十四条 凡抽验到标示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若标示为河北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查,并将核查结果抄报省局。
  第二十五条 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同时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按《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抽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报表(见附件六)以书面方式按规定时限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六章 药品质量公告
第二十七条 药品质量公告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省药品质量公告应当根据我省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对由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二十八条 省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前,涉及内容的核实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可以组织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落实,核实结果应当经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后报省局稽查处汇总;涉及外省(区、市)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应当由省局及时通知相关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核实。
在核实中,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应当查证其购销记录、生产记录等原始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进一步的现场调查予以确认。
对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已经立案调查的,核实工作可与立案调查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告不当的,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进口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适用本规定,已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现将《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

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巩固和发展“八五”期间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顺利完成“九五”时期的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劳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要求,把劳动工作的指导方针统一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把劳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统一到“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上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
成绩。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目标创造
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持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一、继续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加快劳动工作法制化进程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
针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推进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要带头全面落实《劳动法》,率先建立起新型劳动制度,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其它地区。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的起草、修改,争取尽快审议颁布。
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争取多出台一些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二、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
把就业工作作为劳动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力争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广开就业门路,在发展经济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制定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
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来抓,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运用政策引导,调动各种培训实体的办学积极性,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在200个城市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使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尽快
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登记、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发挥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区域信息网的作用,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速度和规模。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季度前,各省和实行行业统筹部门的改革方案全部出台;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加强指导。
按照劳动部“覆盖计划”的要求,加紧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在“九五”期间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同时,发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总结九江、镇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把医疗保险管理与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
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要在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严禁违法使用。社会化服务工作,也要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
改革和完善分配体制,着力理顺和规范收入分配关系。
严格执行、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继续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审核下达到所有挂钩企业。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加强对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调查研究,查清职工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水平、来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别进行治理。
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点工作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中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掌握其实发工资的增长速度。重点加强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对工资收入尚未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企业,要尽快纳入并加以规范。继续严格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
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提取、发放及其它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建立收入申报制度,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五、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新形势下劳动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作为扩大就业的基本手段。
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来进行,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
职业培训必须调动社会、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管理,尽快实现50个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
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保证培训的投入。推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的用人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北京、福建、广东、深圳、成都、大连、厦门、青岛等省市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有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
营企业率先建立起这一制度。
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注意解决转制后出现的问题,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企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围绕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费用收缴、基本劳动标准等,进行重点监察。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
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使劳动争议的结案率达到90%。注重基层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突发事件的平息和处理工作。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
七、重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和在西安召开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座谈会议精神,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解困工作领导班子,纳入议事日程,确定目标责任制。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制定解困的工作方案,确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
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地方扶困基金。有条件的地区,经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地)级扶困基金,专门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八、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职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治理。抓好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惩处。
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国有企业主要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逐步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继续以贯彻《矿山安全法》为中心,以控制瓦斯事故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使重大矿山事故得到控制。加强对乡镇办矿的安全监察,不合格的要
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推动《安全生产纲要》的落实,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周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及全社会安全意识。
九、加强科研、宣传、信息、信访等项基础工作,为全面实现劳动工作目标服务
劳动科研工作。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结合劳动工作的实际,建立有利于科研与劳动工作紧密结合的科研体制。抓住劳动工作的重点,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重研究经济增长实行集约方式以后的就业、培训问题,控制工资总量过快增长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各
类企业建立三方调节机制问题,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问题。探索运用现代技术研究预测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数量关系,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加强对事故预防、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的研究。
劳动宣传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继续宣传好《劳动法》,加大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劳动工作的新闻宣传,与新闻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
规、政策和典型经验,让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劳动工作,支持劳动工作。
统计工作。下力气建立和完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在搞好全面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抽样调查,组织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是劳动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途径,应给予特别的重视。贯彻《信访条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国际合作。紧紧围绕劳动工作重点,认真吸取消化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成功做法。注重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
十、深入开展“学习、团结、勤政、廉政”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政治纪律,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办实事,讲实效,精简会议,精简文
件,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劳动工作任务。



1996年1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