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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0:54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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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1号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业经2002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学礼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黑河市关于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扶助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以正当手段谋职谋生,自尊、自强、自信、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可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就诊五优先。持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特困残疾人证明就医,市、县(市)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给予住院床位费、各项辅助检查费减免20%的照顾。
第五条 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可免收学杂费,并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就近入学。市属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方面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的照顾。
第七条 普通幼儿园不能拒收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可适当减收保育费、杂费。
第八条 各城乡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商同级地税部门代为收缴。
第九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后,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发展私营经济。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举办的小型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管理费;土地部门免收土地使用费;劳动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十二条 农村一级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和其它社会负担;二级残疾人减免征50%的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及其它负担;三级残疾人免除“两工”和其它社会负担。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50%的初装费、安装费。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残疾人申请翻修、新建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残疾人的家庭,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需要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凡因工伤事故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原单位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适当解决医疗护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期间文化体育部门的电影院、公园、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对双下肢残疾的肢残人、盲人乘坐市(区)内交通工具,司乘及服务人员要给予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城区、乡镇所在地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残联证明给予减收或免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社区建设中,文化、教育、卫生、劳动、民政、街道等部门要把对残疾人服务、扶持、就业等纳入整体规划之中。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福利企业开业,由县级以上残联证明,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刊登一次性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内的广告,第二次刊登广告时收取半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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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0 ] 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周口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查询利用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及变更说明,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提出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待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管线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方可施工;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其管线的,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的,须提前一个月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在地下埋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管顶上方同步埋设铜质金属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以便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第二十一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道面水平一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七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核实制度,在地下管线核实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三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图。新建管线施工前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先到地理信息中心查询该线路的地下管线信息,并将建成后的管线信息资料移交到信息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给予提供。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查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将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指导意见.doc

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
预防接种指导意见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疫苗的作用,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目的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维持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减少特定人群中暴发疫情的发生,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降低流感大流行的危害。
二、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使用
(一)免疫程序。
1.疫苗品种:甲型H1N1流感裂解疫苗。
2.接种剂量/剂次:15μg/0.5mL,1剂次。
3.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
4.接种途径:肌肉注射。
(二)接种人群与地区。
1.接种人群。根据目前的资料,疫苗适用人群的年龄为3岁以上人群。优先考虑的人群为:关键岗位的公共服务人员、学生及教师、慢性病患者等。具体接种人群由实施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供应量及疫情监测结果等因素确定。卫生部将根据国内外孕妇人群临床实验进展,适时提出该人群的疫苗使用意见。
2.接种地区。各地可优先考虑在疫情较重、人口密集、人口流动性大的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3.禁用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
(3)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
(4)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5)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
(6)年龄小于3岁者;
(7)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
疫苗接种对象、禁忌、注意事项等详见疫苗说明书。
(三)接种疫苗的时间。
2009年9月中下旬在重点人群中开始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四)疫苗接种反应。
局部反应:常见疼痛;偶见红、肿、瘙痒。
全身反应: 常见发热、疲劳乏力、头痛、头晕、恶心;偶见咽喉疼痛、肌肉疼痛、咳嗽、腹痛、关节疼痛、活动异常(活动减少/增多)、口干、食欲不振、腹泻、过敏、胸闷。
以上不良反应以轻度为主,主要发生在接种后24小时内。其他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
三、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接种单位设置。
主要依托各地已经取得资格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合格接种人员。临时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他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二)疫苗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甲型H1N1流感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全国疫苗和注射器信息网络报告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注射器的出入库信息进行网络报告,加强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帐、苗相符。
(三)冷链管理。
甲型H1N1流感疫苗要求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严防冻结。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到冷链储运,并做好温度监测工作。
(四)接种实施。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并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无禁忌症的对象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种疫苗;接种疫苗时要严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接种后现场留观30分钟。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癔症,实施群体性接种时,应合理安排,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
四、接种资料登记与报告
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对象实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管理,做好接种对象的登记工作。暂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接种单位将接种信息录入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接种完成后,逐级报告工作总结。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五、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在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地区,应通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系统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网络报告。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应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并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接种工作紧急叫停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确保接种安全。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详见附件2。
六、督导和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实施工作的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疫苗安全性、免疫学效果、流行病学和卫生经济学效果评价工作。

附件:1.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




附件1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评价疫苗上市后的安全性和免疫效果,为确定和调整甲型H1N1流感疫苗免疫策略提供基础数据,依据《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登记报告
(一)报告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2、3。
(二)责任报告单位。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三)报告方式。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地区,通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信息。暂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统一由乡级按规定格式提供接种对象电子文档,由县级录入接种点客户端软件。
(四)报告时限。集体单位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相关信息(详见附表4)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格式(登记表和电子文档)集中报告到接种单位,接种单位经过核对后通过客户端软件建立重点人群基本信息电子档案。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须在每次接种完成后2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无条件进行接种信息录入的村级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完成后2天内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记录提交乡级防保组织,由乡级防保组织在2天内完成接种信息的录入。
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在每次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完成后,立即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将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于每次出入库实际操作完成后1天内录入信息报告系统。
二、数据管理
(一)数据审核。
1. 在每次接种前,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对接种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及时核实有疑问的录入信息,确保录入数据完整、准确。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和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重点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
3.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数据和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数据订正。
1.在对个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的数据,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填报人予以订正,并及时将订正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接种信息的订正须在7天内完成。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级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在报告后7天内进行订正。
(三)数据查重。
1. 在每次上传数据前,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及时删除重复记录。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上传的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督促其删除重复记录。
三、质量控制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报告的个案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帮助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不断提高报告工作质量。评估指标包括信息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和准确率等。
(二)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对辖区报告数据的检查复核工作。
四、分析利用
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反馈。
五、数据安全与管理
(一)数据安全。
1.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登记表、卡由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5年;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电子档案由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长期保管。
2.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在完成每次接种信息录入和报告后的当天,对报告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3.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及疫苗/注射器信息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二)系统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接种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加强对信息系统帐号和密码的管理,一旦发现帐号、密码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建立健全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其他单位查询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资料,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对安装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同时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杀毒。
六、实施保障
(一)人员和设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配置必要的人员和硬件设施。
(二)技术保障。
使用非国家客户端软件的地区,应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数据交换集成标准》,以省(区、市)为单位,及时对应用软件进行升级,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同意,可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客户端软件改造或未使用客户端软件的地区,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客户端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报告。

附表:1.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登记卡
2.甲型H1N1流感疫苗出入库登记信息
3.甲型H1N1流感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
4.甲型H1N1流感疫苗集体单位预防接种登记表

附表1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登记卡

编码: 身份证号: 出生证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母亲姓名**: 父亲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过敏史: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证: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 建卡单位: 建卡人:

第1剂
疫苗名称
接种日期
接种批号
疫苗有效期
接种规格
接种剂量
抗原含量
生产企业
接种单位
受种者或监护人签名
接种医生签名

注:标“*”的项目仅限于集体单位接种,在校学生填学校名称;标“**”的项目仅针对儿童,成人不填。

附表2
甲型H1N1流感疫苗出入库登记信息
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批号:
疫苗属性:1第一类 2第二类 剂型:1液体 2冻干 3丸剂 4 其他
规格: 剂/支或粒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 进口通关单编号:
日期 出入库
类型 来源/去向单位 出入库数(支或粒) 库存数(支或粒) 对方单位经手人 本单位
经手人 备注








说明:①疫苗按品种、生产企业和批号管理;②“出入库类型”:领取/购进、下级退回、下发/售出、报废、退回上级;③“来源/去向单位”:入库为来源单位,出库为去向单位。
附表3
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
注射器类型:1自毁型 2一次性 生产企业: 规格: mL/支
批号: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注射器属性:1第一类 2第二类 批准文号:
日期 出入库
类型 来源/去向单位 出入库数(支) 库存数(支) 对方单位经手人 本单位
经手人 备注








说明:①注射器按类型、生产企业、规格和批号管理;②“出入库类型”:领取/购进、下级退回、下发/售出、报废、退回上级;③“来源/去向单位”:入库为来源单位,出库为去向单位。

附表4
甲型H1N1流感疫苗集体单位预防接种登记表
单位名称: 受种者职业: 疫苗类型: 生产企业: 批号: 接种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母亲姓名 *父亲姓名 联系电话 接种部位 接种医生 受种者或监护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不同批号疫苗须单独填写表格。标“*”的项目仅针对儿童,成人不填。接种部位原则要求在上臂左侧。



附件2
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

一、监测目的
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上市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AEFI)监测报告,及时妥善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出现的AEFI,分析评价疫苗上市后的安全性,保证预防接种顺利实施。
二、报告
(一)报告范围。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AEFI报告:
1.24小时内发生的: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如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
2.5天内发生的:发热 (腋温≥37.6℃),血管性水肿,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6cm)、硬结(直径≥2.6cm)。
3.15天内发生的: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
4.3个月内发生的:格林巴利综合征。
5.其他怀疑与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等。
(二)报告程序与时限。
AEFI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AEFI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对AEFI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属于报告范围的AEFI,立即通过全国AEFI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格林巴利综合征和群体性反应等严重的AEFI,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内容。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AEFI后,应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报告内容见附表1)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报告内容见附表2)并以电话或传真等最快方式进行报告。
三、调查诊断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AEFI的报告后,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一)核实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核实AEFI的基本信息、发生时间和人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等情况,完善相关资料。
(二)现场调查。
核实报告后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查,并完整、准确填写“AEFI个案调查表”(附表3)。
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出现严重AEFI的,应当由市级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立即进行调查。
(三)资料收集。
1.临床资料
了解病人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础疾病等)、家族史、过敏史,掌握病人的临床经过,包括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访视病人,并补充相关的临床检查。
对于严重的AEFI,还应详细收集病例的临床辅助检查资料(如肌电图、脑电图、CT、核磁共振检查等)和临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如病原的分离培养、血清学检查、脑脊液检查等),以便明确临床诊断。
2.疫苗接种资料
(1)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
(2)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温度记录、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储存情况;
(3)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领取日期,同批号疫苗的感观性状;
(4)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5)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剂次和剂量;
(6)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
(7)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的发病情况等信息。
(四)其他调查。
当怀疑AEFI与疫苗或注射器材质量有关时,接种单位需保存相应的样本,以便后期开展相关检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或注射器材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当现有实验室资料不能满足AEFI诊断时,应根据调查诊断专家组的意见,采集相关标本,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死亡病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五)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出具调查诊断书,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受种方、接种单位和疫苗生产企业。
(六)调查资料报告。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后10日内(严重AEFI在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后3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调查后3日内通过全国AEFI报告系统报告个案调查表和AEFI调查报告,并及时对报告信息进行订正和补充。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周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AEFI报告信息进行审核。
四、分析与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定期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AEFI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撰写监测分析与评价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反馈。
五、处置措施
(一)AEFI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医疗机构应积极进行治疗。
(二)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AEFI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四)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接种叫停机制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并作出暂停相关疫苗接种的决定,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率高于预期或呈明显聚集性分布;
--出现格林巴利综合征及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患;
--出现死亡、残疾等严重事件;
--发生群体性反应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由流行病学、免疫规划、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临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资料进行调查论证。对于不能排除疫苗质量问题,或异常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预期,或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叫停接种的建议,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对于认定为预防接种实施差错及偶合症或心因性反应的,应及时撤消暂停,并妥善处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叫停接种或撤消暂停接种的决定。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卫生部视情将有关疫苗接种叫停信息向全国通报,并组织专家对各地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媒体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AEFI作出客观报导,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
(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三)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对不实报道和谣言予以澄清,防止事态扩大。
八、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沟通
接种工作坚持“知情同意、自愿接种”的原则,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
如发生AEFI,在对受种者进行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就事件发生原因等问题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耐心解释,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并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

附表:1. AEFI个案报告卡
2.群体性AEFI登记表
3.AEFI个案调查表

附表1
AEFI个案报告卡

1. 编码 □□□□□□□□□□□□□□
2. 姓名*
3. 性别* 1男 2女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5. 职业 □□
6. 现住址
7. 联系电话
8. 监护人
9. 可疑疫苗接种情况(按最可疑的疫苗顺序填写)
疫苗
名称
* 规格
(剂/支或粒) 生产
企业
* 疫苗
批号
* 接种
日期
* 接种
剂次
* 接种
剂量
(mL或粒)* 接种
途径
* 接种
部位
*
1
2
3

10. 反应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
11. 发现/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
12. 就诊单位
13. 主要临床经过*
14. 初步临床诊断 □□
15. 是否住院* 1是 2否 □
16. 反应获得方式* 1被动监测报告 2主动监测报告 □
17.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18. 报告单位*
19. 报告人
20. 联系电话

说明:* 为关键项目。

附表2
群体性AEFI登记表
群体性AEFI编码: 县国标码□□□□□□-首例发生年份□□□□-编号□□ 发生地区:
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规格(剂/支或粒) : 有无批签发合格证: 接种单位:
接种人数*: 反应发生人数*: 报告单位*: 报告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疫苗批号
* 有效日期 接种日期
* 接种剂次
* 接种剂量
* 接种途径
* 接种部位
* 接种实施是否正确
* 反应发生日期
* 发现/就诊日期
* 是否住院
* 病人转归
* 反应获得方式
* 报告日期
* 调查日期
* 发热(腋温℃)* 局部红肿(直径cm)* 局部硬结(直径cm)* 作出结论的组织
* 组织级别
* 反应分类
* 如为异常反应,机体损害程度
* 最终临床诊断
*







说明:* 为关键项目。
附表3 AEFI个案调查表
一、基本情况
1. 编码* □□□□□□□□□□□□□□
2. 姓名*
3. 性别* 1男 2女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5. 职业 □□
6. 现住址
7. 联系电话
8. 监护人
二、既往史
1. 接种前患病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疾病名称
2. 接种前过敏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过敏物名称
3. 家族患病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疾病名称
4. 既往异常反应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反应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
接种疫苗名称
临床诊断
三、可疑疫苗情况(按最可疑的疫苗顺序填写)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疫苗名称*
2. 规格(剂/支或粒)
3. 生产企业*
4. 疫苗批号*
5. 有效日期
6. 有无批签发合格证书
7. 疫苗外观是否正常
8. 保存容器
9. 保存温度(℃)
10. 送检日期
11.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四、稀释液情况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稀释液名称
2. 规格(mL/支)
3. 生产企业
4. 稀释液批号
5. 有效日期
6. 稀释液外观是否正常
7. 保存容器
8. 保存温度(℃)
9. 送检日期
10.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五、注射器情况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注射器名称
2. 注射器类型
3. 规格(mL/支)
4. 生产企业
5. 注射器批号
6. 有效日期
7. 送检日期
8.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六、接种实施情况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接种日期*
2. 接种剂次*
3. 接种剂量(ml或粒)*
4. 接种途径*
5. 接种部位*
6. 接种单位
7. 接种地点
8. 接种人员
9. 有无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
10. 接种实施是否正确*
七、临床情况
1. 反应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
2. 发现/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
3. 就诊单位
4. 主要临床经过*
发热(腋温℃)* 1轻度(37.1-37.5) 2中度(37.6-38.5)
3重度(≥38.6) 4 无 □
局部红肿(直径cm) * 1弱反应(≤2.5) 2中反应(2.6-5.0)
3强反应(>5.0) 4无 □
局部硬结(直径cm)* 1弱反应(≤2.5) 2中反应(2.6-5.0)
3强反应(>5.0) 4无 □
5. 初步临床诊断 □□
6. 是否住院* 1是 2否 □
如是,医院名称
病历号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
7. 病人转归* 1痊愈 2好转 3 后遗症 4死亡 5不详 □
如死亡,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
是否进行尸体解剖 1是 2否 □
尸体解剖结论
八、其他有关情况
1. 疫苗流通情况及接种组织实施过程
2. 同批次疫苗接种剂次数及反应发生情况
3. 同品种疫苗既往接种剂次数及反应发生情况
4. 当地类似疾病发生情况
九、报告及调查情况
1. 反应获得方式* 1被动监测报告 2主动监测报告 □
2.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3. 报告单位*
4. 报告人
5. 联系电话
6.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7. 调查单位
8. 调查人
十、结论
1. 做出结论的组织* 1医学会鉴定组织 2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 3疾控机构 4医疗机构 5接种单位 □
组织级别* 1省级 2市级 3县级 4乡级 5村级 □
2. 反应分类* 1一般反应 2异常反应 3疫苗质量事故 4实施差错事故 5偶合症 6心因性反应 7不明原因 8待定 □
如为异常反应,机体
损害程度* 1一级甲等 2一级乙等 3二级甲等 4二级乙等 5二级丙等 6二级丁等 7三级甲等 8三级乙等 9三级丙等 10三级丁等 11三级戊等 12四级 13待定 □
3. 最终临床诊断* □□
4. 是否群体性AEFI 1是 2否 □
如是,群体性AEFI编码 □□□□□□□□□□□□
说明:* 为关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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