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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3:40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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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感染控制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反时馈我部医政司。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为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控制传染病能力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二)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
(三)对科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甄别,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五)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六)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八)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九)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医院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尽量防止和避免职业暴露,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师职责。
1、认真履行医师的义务,在诊疗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及时筛查传染病病人,正确诊疗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4、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配合护士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护士职责。
1、认真履行护士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感染性疾病护理知识、技能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感染疾病患者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帮助、指导呼吸道发热患者戴口罩,并引导患者到指定地点候诊。
5、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熟练掌握常用消毒液的配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6、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7、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卫生宣传教育。
(三)卫生员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所用器械、工具分区使用。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及时按分类清运各种医疗废物。
4、做好有关清洁、消毒工作的记录。

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12/20041213939569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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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确定的原则,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促进中土经贸关系不断发展的协调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两国经贸合作的状况,检查和督促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和落实;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经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探讨进一步扩大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为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提出建议;
  三、协助双方企业建立联系;积极促进和推动双方企业开拓对方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双方将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萨尔贾耶夫
         (签字)           (签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

  2009年是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关键一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水平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围绕城乡建设领域的中心工作,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确保机构队伍稳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为重点,大力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基础业务建设,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的接收和标准规范的建设,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再上新台阶。按照这一总体思路,2009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十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

  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技档案工作条例》、《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或修订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并争取上升为地方法规。要重视与城建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其他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工作,将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充分纳入这些法规规章之中,并注意纳入到建设系统行业性的各种创建评比活动中,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强化城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全面抓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继续深入扎实地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要注意总结和树立典型,以典型引路,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推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寻求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难的问题。各地一方面要按照“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同时还要重视加强住宅小区、工业厂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覆盖城市范围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年将继续组织检查和调研组,对有关省、自治区贯彻落实第136号部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应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三、大力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切实履行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指导中小城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中小城市城建档案业务管理水平;要制定落实中小城市城建档案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年内有90%以上的市县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全面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接收,以电子档案的接收为突破口,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的接收要注重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保证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和永久保存,并在基本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力求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和珠海市城建档案馆、珠海市质检站联合编制的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已经列入标准制订计划,各地要积极配合,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认真研究修改,及时向部办公厅反馈修改意见。

  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服务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建立健全馆藏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加强重要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工作的研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异地备份工作。要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建档案方面的工作动态和信息。

  各地要积极整合建设信息资源,努力把建设行业电子信息与纸质档案信息整合起来,从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信息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行模式的经验,把电子档案信息与纸质档案信息整合起来,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

  五、加大城建档案收集力度,不断强化服务工作

  要全面做好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和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的收集工作,积极收集村镇建设档案,坚持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要注重对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收集,进一步丰富城建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在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做好新增投资项目的工程档案收集工作。

  服务是提高城建档案馆生存能力与发展活力的根本手段。要改变重藏轻用的观念,从传统的以档案接收带动事业发展的模式,向以信息服务带动事业发展的新模式转变。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实现基于数据库管理的档案整理输入、信息提取、加工分析、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要认真分析服务需求,研究服务方向,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完善建设系统各部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将城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之中。要配合当地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近年来,城建档案工作面临着机构稳定、法制建设、人员经费等诸多困难,制约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把2009年作为城建档案工作的“调查研究年”,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排忧解难,为城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氛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地级以上城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调研和检查,调研检查由分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带队,调研检查的城市数量应占一定比例。地级以上城市的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辖市、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的调研和检查,调研检查要由分管局领导带队,调研检查的市县数量应占较大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调研检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部署,年底前要将调研检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省调研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并对部分省、自治区进行重点调研和抽查。

  七、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

  城建档案是建设、规划、房地产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各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竣工验收、抢险维修、改建扩建、规划编制、审计稽查的可靠资料,也是城市灾后恢复重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离不开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工作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今年各地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将全面展开,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一方面要按照《科技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科技档案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关注,确保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别是机构与人员队伍的稳定,保证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管理不松。另一方面要以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和业务建设,使城建档案工作进一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的需要。

  八、积极开展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
 
  综合评估是继目标管理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档案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我部也将适时启动对各地城建档案工作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综合评估工作。

  九、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

  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对象,对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岗位培训。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资料员和档案员,要加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工程档案进馆质量。对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要加强计算机应用、档案管理、建筑识图、工程管理、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城建档案馆的内部工作效率和对外协调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从今年起,将启动城建档案馆馆长全面培训计划,力争用五年时间,将全国所有设市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室)馆长分期分批地培训一遍。

  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搞好城建档案工作,离不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等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也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汇报请示工作,争取得到这些部门的支持与协助,为开展城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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