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6:47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株洲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目录》中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填写《株洲市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株洲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市、县(市)核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的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五)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七)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投资核准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邮政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邮政条例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市、州(地区)邮政主管部门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包裹、汇兑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普遍服务,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五条 邮政主管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边远乡村的邮政服务网点建设,方便用户用邮。

第六条 邮政局(所)、邮亭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

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频次,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第七条 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或单位,邮政企业应当自住户和单位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邮。用户地址变更应通知投递单位;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地段、单位或个人的邮件、报刊,投交双方可商定一处投交点,也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

第八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需要,提供以下延伸服务:

(一)包裹专送;

(二)印刷品专送;

(三)邮件分投;

(四)物流配送;

(五)其他延伸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延伸服务费。

第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企业受理查询后,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对本省范围内互寄邮件超过1个月,省际之间互寄邮件超过2个月,国际邮件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邮政企业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或者中止邮政通信服务;违背用户意愿强迫用户使用某种邮政业务;

(二)无故拖延邮政汇款、邮政储蓄的兑付;

(三)擅自变更邮政业务资费标准;

(四)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野蛮装卸、违章作业;

(六)利用邮政运输工具运输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七)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用户咨询或者投诉,接受社会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邮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管理邮政市场和集邮市场,对邮政用品用具实施生产监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邮政行业管理机构不得参与邮政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下列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

(三)印有“中国邮政”字样明信片的制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业务。

邮政企业根据网点设置和服务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

第十四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须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

经营邮票、集邮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7日内到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核发监制证书。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制证号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邮资凭证或者买卖、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四)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五)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品,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

(六)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七)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

(八)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九)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

(四)收集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规划建设与社会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和邮政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将邮政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对承担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保证邮政设施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新区、居民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乡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 住宅楼、办公楼等高层建筑应当在地面层安装与住房室号、用邮单位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设置收发室。住宅区、开发区可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投资中解决。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由邮政部门提供。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补建。已损坏或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信报箱,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邮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方便用户地段设置标志明显的邮亭、邮政报刊亭、信筒(箱)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征用、拆迁邮政局(所)或邮政设施,征用、拆迁单位应事先征求邮政部门的意见,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并方便用邮的前提下,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就近安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免收停车费。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通行费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数额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在运递邮件过程中,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路段的限制。

邮政专用车辆违章时,除驾驶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宜继续驾驶外,经交通警察记录后予以放行,待其任务完成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州(地区)、县邮政企业提供的所属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邮政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主管部门依照《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拆迁邮政设施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拆迁人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补建。违法拆迁邮政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
国务院

批复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你们联合发布施行。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修订发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片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它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甲)
(一)轻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钡盐生产
2.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天然香料生产
7.油脂加工
8.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铜加工、铝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感光材料(胶片、胶卷、PS版、相纸)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联苯胺
4.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5.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等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它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薄板连铸机制造
11.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稀路由卫星通信(VSAT)系统设备制造
7.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1.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夭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1997年12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