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04:17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国和巴基斯坦关于一九七五年边境贸易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团长阿塔乌拉先生
亲爱的阿塔乌拉先生:
  我荣幸地提及按照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一九七四年五月吉尔吉特换函规定,双方商队圆满地完成了一九七四年换货的交接任务。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和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自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至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就继续进行边境贸易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双方代表团达成以下协议:

 一、一九六九年开始的边境贸易将继续进行。

 二、根据协议,双方同意交换的商品货单,列于本换函附表“甲”和附表“乙”。上述货单中商品品种和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调整。

 三、吉尔吉特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吉尔吉特,新疆方面的交货地点为喀什,双方商队出入境将通过吉尔吉特和喀什之间的主要公路。

 四、双方将在一九七五年九至十一月间交错互派商队前往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地点向另一方交货,直至交送完毕。

 五、吉尔吉特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九月第四周到达喀什。新疆方面的第一个商队将在一九七五年十月第二周到达吉尔吉特。

 六、双方商队将把所带的货物交予对方,在返回时运回从对方进口的商品。

 七、为了便于达成双方同意的价格,新疆出口一方和吉尔吉特出口一方将在吉尔吉特互向对方进口一方提供协议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样品、规格和价格,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看样议价。为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局派出的代表团将于一九七五年八月第一周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时间在吉尔吉特与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派出的代表团共同协商。经双方确认商品的规格、价格和数量后,出口一方将向进口一方安排交货事宜。

 八、双方将各出口价值二百五十万卢比的货物。

 九、新疆商队成员,将携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发的身分证进入吉尔吉特;吉尔吉特商队的成员将携带吉尔吉特北区驻节使颁发的身分证进入新疆。上述身分证只限商队成员在第三条规定的出入境地点过境有效。身分证的有效期由发证当局各自确定。

 十、双方互向对方商队免费提供膳食、住宿等必要的便利。

 十一、双方同意指定中国银行喀什办事处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吉尔吉特分行处理边境贸易帐务。双方银行将以巴基斯坦卢比记帐,不计利息,到年底核对帐目。为此,双方银行可在必要时商定记帐细则。

 十二、在一九七五年底如果任何一方出现逆差,该项差额将在下年度由逆差一方以出口商品偿清。

 十三、在交货时,出口商队的负责人将所交货物的发票一式六份交予进口一方,由商队负责人和进口一方的相应人员共同签署,各执三份。前往交货的商队从另一方接收回程货物时,亦照此办理。中国银行喀什办事处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吉尔吉特分行将分别凭以各自记帐。如发现商品的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不符时,由商队负责人和进口一方的相应人员联合在发票上注明,进口方得据以向交货一方提出索赔,对此,双方应努力在当场解决。

 十四、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分歧,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函和你确认的复函将构成双方的协议。

 十六、本协议自你复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蒙确认以上各项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
                           团  长
                           高 燕 先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于乌鲁木齐
             (二)对方来文

中巴边境贸易中国代表团团长高燕先先生
亲爱的高燕先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各项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中边境贸易巴基斯坦代表团
                          团   长
                         阿 塔 乌 拉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六日于乌鲁木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旅质监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监察)总(大)队:

为推动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建设,提高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从制度层面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现将《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省旅游管理条例》、《 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监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省旅游管理条例》、《 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市场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2、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3、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
1、旅行社;
2、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3、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4、旅游景区景点;
5、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三、检查计划
1、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2、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四、检查人员
1、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2、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3、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五、检查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六、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七、检查报告
1、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2、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八、违规处理
1、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队(所)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2、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表一:
旅行社检查情况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设立、人员执证情况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情况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分支机构设立情况(负责人、地址)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遵守情况 有无超范围经营
提供的旅游项目是否合法
广告宣传资料是否规范
租车合同签订情况
旅行社
内部管
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情况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质监机构及人员建立、配备情况
投诉受理制度及台账建立情况
团队档案保存情况
旅游合同
签订 是否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
是否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旅游价格
是否明确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是否明确食宿、交通工具的标准
是否明确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
是否与组团社(地接社)签订合同
其它 组接团业务情况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
旅游意外险投保情况
参加旅行社质监网络活动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旅行社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二:
饭店检查情况登记表
饭店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内部建制情 况 投诉受理制度及台帐建立
质监机构人员建立、配备
旅游投诉电话公示
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合理、合法
设施服务情 况 前
厅 预先告知情况
规范收费情况
周围环境、安全设施是否到位
预订制度是否健全
应急措施建立情况
客房设施、设备维护、安全措施、日常卫生保持情况

其他服务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酒店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三:
景区(点)检查情况登记表
景区(点)名称: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服务人员是否佩带工作牌
门票收费是否明码标价
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是否明示
旅游投诉电话是否公布
商品、服务是否明码标价
环境卫生是否清洁整齐
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应急预案建制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
景区(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表四:
旅游客运企业检查情况登记表


旅游客运企业名称: 地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客运车辆情况 客运企业运营手续是否齐全
车辆监理部门年度检验是否合格
车辆的安全状况
车辆的卫生状况
与旅行社签订租车合同情况
驾驶人员情况 驾驶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仪容仪表情况
具有5年以上驾龄人员数
具有3-5年驾龄人员数
具有3年以下驾龄人员数
客运企业
内部管
理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质监机构及人员建立、配备情况
投诉受理制度情况
检查结果及意见





受检
客运企业
意见




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廉洁勤政服务公约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授权和委托,我们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查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我们的承诺:
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质量监督检查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检查。
二、检查人员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和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不对被检查者蛮横、冷淡、生硬,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三、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要纪念品、礼品;
2、不收受当事人的礼金、有价证券;
3、不“吃、拿、卡、要”;
4、不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
四、当事人在被告知违规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您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并积极配合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在接受检查时,如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2、不得以任何形式宴请案件承办人员;
3、不得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有权拒绝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吃、拿、卡、要”及其他无理要求。
四、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发现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请向 举报,举报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




队(所)
年 月 日


旅游质监执法廉洁勤政监督卡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监查人员 被监督检查事项 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

监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
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中打√) 1.工作态度冷淡、蛮横□;2.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3.吃、拿、卡、要□;4.在检查中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行□;5.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监查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6.其他无理要求□。
对监查人员满意程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意见或建议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此卡请寄送 监察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 邮编: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85年5月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充分调动我局广大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利于推广应用新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最近我局召开了全局专利工作会议,对我局的专利工作进行了研究,制订了《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建立局系统的专利工作体系。局系统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局科技司,局系统的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专利工作人员。情报所要抓紧专利事务的组建,尽速配备人员,开展工作,成为我局专利工作的中心。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的编制可设在科技处、总工办、档案情报资料室,并于6月底前把安排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局科技司。
2、加速清理科研成果,并分析研究这些科研成果中有无需要申请专利的,若有,可在局专利事务所的协助下进行申请。
3、建立海洋专利文献服务系统,这是开展专利工作的一项必要的基础工作。这个系统以情报所为主,各单位的情报资料室配合,也可同其它从事海洋工作的单位协作。文献服务系统的建设请情报所及早做出计划报局。
4、抓紧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人员是搞好专利工作的关键,今后培养的途径是采用局系统和地方系统并举,海洋学校在今后也要将专利法的知识列为科技管理教学的一个内容来讲授。
开展专利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学好专利法,并对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普及教育,使大家基本了解专利法,增强技术领域里的法制观念。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局系统专利工作,调动海洋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局专利管理机关、局专利服务机构和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
1、局专利管理机关
局科技司作为局专利管理机关,科技司技术处负责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局专利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局系统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局系统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4)管理局系统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训练。
2、局专利服务机构
局专利服务机构为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
局专利事务所由专利代理人(含情报所外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专利文献工程师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组成。
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
(1)为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包括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
(2)开展海洋专利咨询服务;
(3)开展海洋专利情报信息和文献服务工作;
(4)协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5)负责局各单位专利工作的业务指导。
3、局专利工作人员
局直属单位设有专利工作的兼职部门,可以是总工办、 科技处或情报资料室。兼职专利工作部门设有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保持同局专利管理机关和局专利事务所的联系。
专利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海洋科技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专利申请与实施
1、局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照专利法对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一般委托局专利事务所代理进行。局系统专利代理人必须在局专利事务所内执行职务。局专利事务所的代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3、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申请专利或委托局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要将申请文件付本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并由局专利事务所登记备案。
4、局系统各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局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报局批准。
5、局系统内单位间或与局外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局系统各单位委托或受托进行科研任务时,要考虑到科研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所属问题,一般要在科研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6、局系统持有专利权的单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对于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局专利管理机关的认可,并有局专利管理机关代表参加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
7、局专利管理机关或局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局系统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三、专利纠纷处理
1、局系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局系统单位对局外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拒不执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局系统内发生的其他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何确定以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有争议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局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对局系统内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该单位或个人所属系统或所在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协助专利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1、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对上述奖金,各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创造所得利润和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费用中,按专利局规定提取一定数额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规定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对上述报酬,各单位从使用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五、专利工作人员的纪律
1、局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利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专利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3、专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局专利管理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局有关公告。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或者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相违的内容,一律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