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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1:27:52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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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30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为加快公路建设速度,不断压缩项目的前期工作周期和施工工期,加大了建设成本,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有的还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公路建设中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对加快公路交通的发展,提高建设质量至关重要。
  当前,从总体上看,公路交通仍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的矛盾,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同交通建设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仍是今后一个时期公路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为此,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是必须的。但在发展过程中,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综合考虑建设资金、技术、管理力量、设计、施工、监理能力以及实际交通需求迫切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合适的发展速度和合理的建设规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速度,绝不能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绝不能搞经不起考验的劣质工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宁可速度慢一点,也要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证合理建设工期,科学组织工程建设
  公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工期包括预可、工可、初步测设、施工图测设以及必要的科研等前期工作时间和施工时间。合理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合理工期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对高速公路和特大桥梁建设的工期要求如下:
  (一)对于平原微丘区的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周期应不少于24个月,施工工期一般应在36个月以上;
  (二)对于一般的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前期工作周期应不少于36个月,施工工期一般应在48个月以上;
  (三)对于地形地质特别复杂的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前期工作周期应不少于48个月,施工工期应在60个月以上;
  (四)路基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及雨季施工;桥涵等混凝土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施工;路面工程应避免在雨季和低温季节施工。

  三、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组织工程建设。施工工期一旦确定,项目法人要按照确定的工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理分配工时,落实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调配施工机具、人员的工作,科学组织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帮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赶工献礼。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压缩工期,盲目赶工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赶工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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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制订的《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8〕75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

第三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标准根据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万元GDP能耗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率指标测算确定,其中各县(市)按万元GDP能耗测算,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按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测算。对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含省政府2010年追加指标)的部分,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含省政府2010年追加指标)的部分,每超出1吨标准煤罚款20元。

第四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统计局、经委、发改委联合公布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市和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节能降耗情况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核定各地“十一五”超额完成节能量或未完成节能量指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地节能奖惩资金。

第六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在省下达的各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和市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各地对节能奖励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不得用于奖励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如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照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节能考核要求及时将罚款资金上缴市财政,对未及时上缴罚款资金的,市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扣款,罚款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

195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来函先后收悉。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判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薪金、待遇、福利并未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调新职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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