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21:57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一九九五——一九九七)
(签订日期1996年8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7·31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的人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四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工作地点)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三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
   疗队员(由工作地点至中国)的回国旅费
   (厨师除外);
  ——医院、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格技术人员或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俱、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俱添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国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语国家事务部合作高级专员
       叶 弘 良          让·恩加齐埃贝

 附件:         中国合作者专业表

------------------------------------
 专 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奥旺多    黑角
------------------------------------
外科医生      2        1      1      1
妇产科医生     2        1      1      1
儿科医生               1      1      1
眼科医生      1        1      1      1
针灸医生      1        1      1      1
口腔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1
麻醉医生(兼复苏) 1               1
翻译        1               1      1
厨师        1               1      1
------------------------------------
总计       11        5      8      7

  本表定为31名合作者

     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6月14日由我驻刚果大使叶弘良和刚果外交部合作高级专员让·恩加齐埃贝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布拉柴维尔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促进我市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将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决定建立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一、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资金;
(四)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愿捐赠;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其它资金。
二、资金主要用途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治理;
(二)安全生产示范、试点单位经费补助;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及应急救援开支;
(四)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的奖励;
(五)治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习活动开支;
(六)其他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的必要开支。
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资金管理专户,建立资金财务,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按季向财政报送报表,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二)资金使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的报告,组织专家实地调查研究,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提出使用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对安排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不挪作它用。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人民政府文件

河府〔2002〕38号

印发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河源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预防疾病传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46号),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规划;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四害”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四害”密度的调查及除“四害”技术的指导。
第四条 任何单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以及个体经营户,负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五条 单位、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个体经营户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自负担,公共环境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城乡在建工地、居民住户、个体经营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确保除“四害”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鼠:单位室内鼠密度不超过5%(粉迹法);居民住户、单位室内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跑道等,下同)房间(15平方米为一个标准间,下同)阳性率不超过2%(鼠迹法);工地、垃圾转运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堤坝渠壁、铁道两侧以及单位 、住宅区空地等累计2000延米的外环境,鼠迹不超过5处。
市场、酒楼(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厂)、肉联厂、粮库、医院、车站等重点单位的防鼠设施合格率95%以上 。
(二)蚊:单位、居民住宅室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5%;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每阳性勺内幼虫和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白天在公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场所,人诱成蚊30分钟,每人次诱获成蚊 不超过1只。
(三)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3%,其他单位少于3%,平均每阳性房间有蝇不超过3 只;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房间防蝇设施合格率95%以上;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运输车、公厕、农贸市场幼虫和蛹检出率小于5%。
单位、居民住户室内外环境蝇类孳生地和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垃圾运输车、垃圾处理物等场地蝇幼虫或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重点单位防蝇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四)蟑螂:居民住户、单位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房间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每阳性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阳性房间活卵鞘不超过4只;有蟑迹(蟑螂粪便、蜕皮、蟑尸、空卵鞘壳等,下同)的房间不超过5% 。
第八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 市除“四害”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的药械供应工作。生产、配制 、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应当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畜禽无害 ,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须经县以上爱卫办审批,报上级爱卫办备案方可开展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除“四害”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申领市爱卫办核发的《除“四害”服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除“四害”消杀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 行使辖区内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爱卫办在各 级从事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并发给证件。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行使辖区内除“四害”检查工作,由县区爱卫办任命,报市爱卫办备案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行使职责按《广东省除“四 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监督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工作,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检查员在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协助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对辖区内的除“四害”效果组织经常性检查监测,符合标准的给予核发《除“四害”合格证》。除“四害”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市爱卫会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住户,由各级爱卫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拒不采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达不到规定控制标准的,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取消其卫生先进评选资格或撤消其卫生先进称号。
  第十六条 发生鼠虫传播传染病或拒绝采取防止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除“四害”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