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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33:01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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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问题,农业部(1994)农(检疫)字第1号文

作了原则规定。经过中美双方检疫部门进一步合作,目前已完成了指定包装厂、统一包装标志等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6月10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入中国。

  二、进口单位在签订购货合同之前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合同中要列入我国的检疫要求,即输入的水果必须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和“美国华盛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三、进口的苹果必须经指定的包装厂(附件1)包装,从北京、天津、大连、上

海、广州等指定口岸直接进口,不得从香港或其它国家或地区转口输入。进口时必须带有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四、目前同意输入的华盛顿州苹果仅限Red Delicious和Golden Delicious二个

品种。

  五、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口的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程序如下:

  1.核对封箱标志;

  2.核对包装厂名及注册号;

  3.核对品种;

  4.开箱常规检疫。

  附件1:美华盛顿州输华苹果包装厂名单

  附件2:进口华盛顿州苹果的包装标志及说明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美华盛顿州输华苹果包装厂名单

 


┌───┬───────────────────┬─────────┐

│序号 │  厂 名              │  注册号    │

├───┼───────────────────┼─────────┤ 

│  1 │  Allan Rros.,Inc.        │ E-550      │

├───┼───────────────────┼─────────┤ 

│  2 │  Andrus & Roberts Produce Co.   │ E-600      │

├───┼───────────────────┼─────────┤ 

│  3 │  Barbee Orchards/Obert Cold Storage│ E-533      │

├───┼───────────────────┼─────────┤ 

│  4 │  Borton & Sons           │ E-561      │

├───┼───────────────────┼─────────┤

│  5 │  E. W. Brand & Sons Inc.    │ E-608      │

├───┼───────────────────┼─────────┤ 

│  6 │  Carlson Orchards         │ E-610      │

├───┼───────────────────┼─────────┤

│  7 │  Columbia Reach Pack        │ E-505      │

├───┼───────────────────┼─────────┤

│  8 │  Congdon Orchards,Inc.      │ E-141      │

├───┼───────────────────┼─────────┤

│  9 │  Cowiche Growers,Inc.      │ E-537      │

├───┼───────────────────┼─────────┤

│  10│  Cowin and Sons          │ E-326      │

├───┼───────────────────┼─────────┤

│  11│  Cubberly Packing Co.       │ E-570      │

├───┼───────────────────┼─────────┤

│  12│  Eakin Fruit Co.         │ E-586      │

├───┼───────────────────┼─────────┤

│  13│  Evans Fruit Co.,Inc.      │ E-510      │

├───┼───────────────────┼─────────┤

│  14│  Fossum Orchards,Inc.      │ E-539      │

├───┼───────────────────┼─────────┤

│  15│  Gilbert Orchards,Inc.      │ E-558      │

├───┼───────────────────┼─────────┤

│  16│  Haas Fruit Co.,Inc.       │ E-590      │

├───┼───────────────────┼─────────┤

│  17│  Hansen Fruit & Cold Storage Co.  │ E-574      │

├───┼───────────────────┼─────────┤

│  18│  Highland Fruit Growers, Inc.   │ E-547      │

├───┼───────────────────┼─────────┤

│  19│  C.M.Holtzinger         │ E-548,E-531  │

├───┼───────────────────┼─────────┤

│  20│  Inland Fruit & Produce      │ E-527      │

├───┼───────────────────┼─────────┤

│  21│  Jack Frost Fruit Co./Marley   │ E-525      │

├───┼───────────────────┼─────────┤

│  22│  George F. Joseph         │ E-566      │

├───┼───────────────────┼─────────┤

│  23│  Kershaw Fruit & Cold Storage   │ E-588      │

├───┼───────────────────┼─────────┤

│  24│  Larson Fruit Co.         │ E-514      │

├───┼───────────────────┼─────────┤

│  25│  Rainier Fruit Sales        │ E-535,E-572  │

├───┼───────────────────┼─────────┤

│  26│  Northwestern Fruit & Produce Co. │ E-541      │

└───┴───────────────────┴─────────┘

┌───┬──────────────────────┬────────┐

│序号 │  厂    名               │  注册号   │

├───┼──────────────────────┼────────┤

│  27│  Pacific Fruit Growers & Packers,Inc. │ E-516     │

├───┼──────────────────────┼────────┤

│  28│  Perham Fruit Corp.           │ E-605     │

├───┼──────────────────────┼────────┤

│  29│  Price Cold Storage           │ E-598     │

├───┼──────────────────────┼────────┤

│  30│  R.E. Redman & Sons,Inc.        │ E-507     │

├───┼──────────────────────┼────────┤

│  31│  Roche Fruit Company,Inc.        │ E-523     │

├───┼──────────────────────┼────────┤

│  32│  Rowe Farms               │ E-584     │

├───┼──────────────────────┼────────┤

│  33│  Snokist Growers             │ E-543,E-552 │

├───┼──────────────────────┼────────┤

│  34│  Stade Iman Fruit,Inc.(Yakima)     │        │

├───┼──────────────────────┼────────┤

│  35│  Stade Iman Fruit,Inc.(Zellah)     │ E-503     │

├───┼──────────────────────┼────────┤

│  36│  Strand Apples              │ E-613     │

├───┼──────────────────────┼────────┤

│  37│  Sugarman Packing & Storage       │ E-238     │

├───┼──────────────────────┼────────┤

│  38│  Sun King Fruit Co.           │ E-582     │

├───┼──────────────────────┼────────┤

│  39│  Sund—Roy,Inc.            │ E-572     │

├───┼──────────────────────┼────────┤

│  40│  Valicoff Fruit Co.           │ E-508     │

├───┼──────────────────────┼────────┤

│  41│  Yakima Fruit & Cold Storage       │ E-520,E-529 │

├───┼──────────────────────┼────────┤

│  42│  Zirkle Fruit Company          │ E-594     │

├───┼──────────────────────┼────────┤

│  43│  Auvil Fruit Co.,Inc.          │ D-624     │

├───┼──────────────────────┼────────┤

│  44│  Bardin Farms Corp.           │ D-127     │

├───┼──────────────────────┼────────┤

│  45│  BeeBe Orchard Company          │ D-650     │

├───┼──────────────────────┼────────┤

│  46│  Blue Chelan lnc.            │ D-649     │

├───┼──────────────────────┼────────┤

│  47│  Cascadian Fruit Shippers,Inc.     │ D-620     │

├───┼──────────────────────┼────────┤

│  48│  Chief Wenatchee             │ D-629     │

├───┼──────────────────────┼────────┤

│  49│  Columbia Fruit Packers         │ D-640     │

├───┼──────────────────────┼────────┤

│  50│  Crandell Fruit Company         │ D-308     │

├───┼──────────────────────┼────────┤

│  51│  Custom Apple Packers Inc.        │ C-23     │

├───┼──────────────────────┼────────┤

│  52│  Double Diamond Fruit          │ C-22     │

├───┼──────────────────────┼────────┤

│  53│  Dovex Fruit Company           │ D-605     │

├───┼──────────────────────┼────────┤

│  54│  Evans Fruit Co.             │ D-518     │

├───┼──────────────────────┼────────┤

│  55│  H & H Orchards Packing,Inc.      │ D-130     │

├───┼──────────────────────┼────────┤

│  56│  Haas Fruit Co.,lnc.          │ C-21     │

├───┼──────────────────────┼────────┤

│  57│  Johnny Appleseed of Wa./CRO Fruit Co.│ 1D-638,D-645 │

├───┼──────────────────────┼────────┤

│  58│  Jones Fruit               │ D-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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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厂 名             │  注册号   │

├───┼──────────────────┼────────┤

│  59│  Manson Growers Cooperative   │ D-69     │

├───┼──────────────────┼────────┤

│  60│  McDouall & Sons Inc.      │  D-50    │

├───┼──────────────────┼────────┤

│  61│  Naumes,Inc.          │D-81,D-132   │

├───┼──────────────────┼────────┤

│  62│  Northern Fruit Company     │D-608      │

├───┼──────────────────┼────────┤

│  63│  Oro Fruit Company        │D-665,D-668  │

├───┼──────────────────┼────────┤

│  64│  Peshastin Fruit Growers Assn.  │D-623      │

├───┼──────────────────┼────────┤

│  65│  Peshastin Hi-Up Growers     │ D-319     │

├───┼──────────────────┼────────┤

│  66│ Phillippi Fruit Co.,Inc.    │ D-93     │

├───┼──────────────────┼────────┤

│  67│  Pine Canyon Fruit Co.,Inc.   │ D-52     │

├───┼──────────────────┼────────┤

│  68│  Skookum,Inc.          │ D-606     │

├───┼──────────────────┼────────┤

│  69│  Stemilt Growers,Inc.      │ D-304,D-619 │

├───┼──────────────────┼────────┤

│  70│  Taplett Fruit Packing Inc.   │ D-58     │

├───┼──────────────────┼────────┤

│  71│  Trout,Inc.          │ D-648     │

├───┼──────────────────┼────────┤

│  72│  Wells & Wade Fruit Co.     │ D-602     │

├───┼──────────────────┼────────┤

│  73│  Witte Orchards         │ D-86     │

├───┼──────────────────┼────────┤

│  74│  Brewster Heights Packing    │ D-644     │

├───┼──────────────────┼────────┤

│  75│  Chief Tonasket Growers     │  D-664或D-29 │

├───┼──────────────────┼────────┤

│  76│  Crisp'n Spicy Growers,Inc.  │ D-55     │

├───┼──────────────────┼────────┤

│  77│  Custom Apple Packers,Inc.   │ D-647     │

├───┼──────────────────┼────────┤

│  78│  Gold Digger Apples Inc.     │ D-667     │

├───┼──────────────────┼────────┤

│  79│  Holt & Robison Fruit Co.,Inc. │ D-79     │

├───┼──────────────────┼────────┤

│  80│  Magi,Inc.           │ D-641,D-643 │

├───┼──────────────────┼────────┤

│  81│  Nickell Orchards        │ D-11     │

├───┼──────────────────┼────────┤

│  82│  Poirier Warehouse        │ D-10     │

├───┼──────────────────┼────────┤

│  83│  Regal Fruit cooperative     │ D-662     │

├───┼──────────────────┼────────┤

│  84│  The Apple House         │ D-31     │

├───┼──────────────────┼────────┤

│  85│  Broetje Orchards        │ C-20     │

├───┼──────────────────┼────────┤

│  86│  Douglas Fruit Co.       │ C-15     │

├───┼──────────────────┼────────┤

│  87│  Squaw Creek Ranch        │ D-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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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业经2006年3月2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六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公开,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平等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称上级工会)依法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民主监督。
  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级工会的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照本规定明确的公开事项范围,采取与本企业相适应的方式,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向工会提供需要公开事项的真实情况,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厂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工作和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企业工会和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 企业工会和职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事项,企业必须向职工公开。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改组(含兼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清算、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情况;
  (二)生产经营盈亏状况及其原因,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变更及其民主评议情况,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情况;
  (四)厂房、厂地、仓库等不动产或者设备等动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及其理由,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职工住房政策,公积金、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职工奖惩、培训、安全生产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改制预留金情况,资产变现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内欠债务偿还方案等;
  (四)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劳动权益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采取管理层收购方式进行改制的,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负责制定改制方案的人员和实施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的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公开竞价方案;
  (三)对管理层的审计结论;
  (四)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
  (五)收购价款支付情况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予以公开;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与厂方协商等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企业可以在醒目地点和位置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厂内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墙报等形式,对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事项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方案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反馈职工对厂务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并接受企业工会对落实和整改情况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将该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并可以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或者拒不接受工会的民主监督的;
(二)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职工多次集体上访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虚假的事项欺骗职工的;
(四)对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工作人员在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受理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检举和投诉的;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依法纠正的;
  (三)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36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胡晓炼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 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二条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三十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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