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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00:26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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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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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市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支农切块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
2.省结算返还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20%;
3.该项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4.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末净结余;
5.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
2.为发展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3.采取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采取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有偿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必须如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使用范围
1.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在市区范围使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与市区农业主导产业联系紧密的区级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集团);
3.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及种畜种苗引繁基地;
4.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6.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
1.每年一季度,项目单位对照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按照上年度技术改造投入、新增基地建设投资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每年二季度,根据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及借款事项
(一)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等资料。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情况、资信程度等进行审查。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借款事项
1.借款期限。根据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定为6个月或一年,主要用于项目的流动资金。
2.资金占用费收取。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其资金占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不还的,加收30%的资金占用费。
3.借款手续。实行承借承还的办法,统一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办理借还款手续,签订借还款合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作为经办机构和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借还款事项。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从各方面筹集的资金,一律进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专户,坚持合理、有序使用,滚动发展。
1.预决算制度。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投向以及预计效益,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年终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金收支决算,并向市政府报告。
2.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手续,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七、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1997〕281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业人才,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特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水利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具体名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对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是党和政府为发展民族教育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二、录取时降分幅度为20分。个别省(区),人数特别少(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80分。
三、为了保证教学质量,预科生入学后,要按照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关于重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基础汉语〉、〈阅读与写作〉、〈数学〉和〈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教民〔1996〕1号)组织教学、考核。
四、对不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高校,下一年减少其预科招生计划或取消其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资格。
五、教育部11所部属高校1998年招收的570名,中南林学院等6所高校招收的350名,国家民委直属高校招收的807名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已另发文,本文不再列出。
六、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人才,对我国21世纪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团结、边疆稳定都有重要作用,希望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加强领导,切实作好此项工作。

附件:1998年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名额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 160
内蒙古大学 40
内蒙古工业大学 40
内蒙古林学院 40
内蒙古医学院 40
黑龙江省 80
哈尔滨师范大学 80
福建省 60
福建农业大学 30
福建师范大学 30
湖北省 100
湖北民族学院 100
湖南省 600
吉首大学 200
湘潭大学 100
湖南农业大学 100
武陵高等专科学校 100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广东省 80
广东民族学院 80
广西壮族自治区 720
广西民族学院 720
海南省 80
海南大学 40
海南师范学院 40
重庆市 300
四川三峡学院 50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 30
重庆师范学院 40
四川外语学院 50
四川美术学院 30
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四川省 350
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60
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0
凉山大学 30
贵州省 540
贵州大学 60
贵州师范大学 80
贵州民族学院 150
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90
黔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0
云南省 1000
云南工业大学 200
云南师范大学 240
云南民族学院 260
曲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0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150
西藏自治区 265
西藏大学 140
西藏农牧学院 90
西藏民族学院 35
甘肃省 80
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80
青海省 405
青海大学 30
青海师范大学 85
青海民族学院 130
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6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80
宁夏大学 240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0
新疆大学 105
新疆师范大学 140
新疆工学院 75
国家教委 10
大连理工大学 10
(限招新疆石油管理局少数民族学生)
林业部 30
西北林学院 30
水利部 40
河海大学 40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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