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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4:30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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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农村经研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北京财政局 北京农村经研中心 北京水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经管站、水产局:
为加强我市渔场经营管理,使渔场的成本核算规范化,正确核算成本,适应企业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渔场的经济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集体渔场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渔场企业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核算对象,按成鱼、鱼种分品种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条 核算程序,以单塘(箱)为基本核算单位,然后进行场部核算。
第四条 在“生产经营费用”帐户中核算各项生产费用,其成本项目为:
(1)苗种费;(2)饲料费;(3)肥料费;(4)鱼病防治费;(5)工资及福利费;(6)水电费;(7)固定资产折旧费;(8)其他直接费;(9)企业管理费;(10)共同生产费。
1.苗种费:指外购或上年结转的苗种费用。按品种直接计入各塘成本。
2.饲料费:指人工投入的精饲料、饲草等费用。按投喂对象分品种计入成本。投喂对象是两个以上品种时,按不同品种产量分摊。
3.肥料费:指用于培养浮游生物投入的无机和有机肥料的费用。按滤食性鱼类产量比例分摊,分别记入各滤食性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种滤食性鱼类 某种滤食性鱼类产量
=肥料费×------------
应分摊肥料费 单塘滤食性鱼类总产量

4.鱼病防治费:指为鱼类治病和预防鱼病的费用。能直接分品种计入成本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分品种计入成本的,要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品种鱼类应 鱼病 某品种鱼类产量
= ×---------
分摊鱼病防治费 防治费 单塘鱼类总产量

5.工资和福利费: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福利费。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品种鱼类应分 工资和 某品种鱼类产量
= ×---------
摊工资和福利费 福利费 单塘鱼类总产量

6.水电费:指渔业生产直接耗用的电费和水费。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品种鱼类应 某品种鱼类产量
=水电费×---------
分摊水电费 单塘鱼类总产量

7.固定资产折旧费:指用于渔业生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各品种专用的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直接计入相关品种鱼类成本,如饲料机、投饵机的折旧费直接计入吞食性鱼类成本;各品种共用机械、设备,如鱼池、机井、增氧机等的折旧费,按产量分摊,分别计入各品种鱼类的成本。算式
如下:
某品种鱼 某品种鱼 各品种鱼 某品种鱼
类应分摊 类专用固 类共用固 类产量
= + ×------
固定资产 定资产的 定资产的 单塘鱼
折旧费 折旧费 折旧费 类总产量

8.其他直接费:指除以上各项费用以外,直接用于渔业生产的费用。由单个品种鱼消耗的费用,直接计入该品种成本;由多个品种鱼类共同消耗的费用,按产量分摊后,再计入相关鱼的成本。
9.企业管理费:指渔场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低值易耗品、仓库费用、生产周转贷款利息、业务技术培训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合同公证费、保险费等。从事多种经营的
渔场,第一步按渔业收入占渔场总产值的比例分配渔业生产应负担的部分;第二步按养殖面积分配每口塘应负担的部分;第三步按鱼类产量进行分摊,计入各品种鱼类成本。
10.共同生产费:指渔场从事多种经营时,渔业生产与其他生产项目之间应分配的共同生产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与“企业管理费”相同。
第五条 实行单塘核算,增设“成鱼及鱼种”帐户,在该帐户下设“鱼种”、“成鱼”二级科目,按养殖品种设立明细帐户,把第三条中的10个成本项目,按规定方法分别核算和归集各品种鱼的成本。
单塘生产某品 该塘某品种鱼的

种鱼的总成本 成本费用之和
单塘生产某品种鱼
每公斤成本 该塘某品种鱼的成本(元)
=-----------------
(元/公斤) 该塘生产某品种鱼的产量(公斤)
第六条 在单塘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场部成本核算。成鱼和鱼种分开核算,算式相同。
全场某品种鱼平均
每公斤成本 各塘生产某品种鱼成本之和(元)
=------------------
(元/公斤) 各塘生产某品种鱼产量之和(公斤)
全场养鱼总成本=各品种鱼的总成本之和
全场养鱼总成本
全场平均亩成本(元/亩)=---------
养殖面积(亩)
第七条 渔场要有完整、准确的各项费用的消耗和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原始记录。养殖水面在200亩以上的渔场要设专人负责登记和审核。
第八条 渔场要在每年年底前,填写成本计算表(附后)。
第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1月起执行。
单塘分品种核算鱼类养殖成本计算表(成鱼和鱼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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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产 |公 斤| 总 | 苗 | 饲 | 肥 |
| |鱼 成| 成 | 种 | 料 | 料 |
品 单 目 | 量 | 本 | 本 | 费 | 费 | 费 |
|---|---|---|---|---|---|
种 位 |公 斤|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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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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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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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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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水 |固 定|其 他|企 业|共 同|
和 福| 电 |资 产|直 接|管 理|生 产|
利 费| 费 |折 旧| 费 | 费 | 费 | 备 注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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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代场部汇总表。



199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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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工作。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侨务部门或者区侨务部门确认。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市或者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须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除外。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归侨侨眷福利基金会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第五条 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置归侨的农场应当给予扶持。农场对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水面及其他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和开发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安置归侨的农场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以及道路、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项目,纳入市的计划。
第七条 归侨、侨眷为兴办公益事业捐赠的款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所兴办项目的名称、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九条 归侨、侨眷经批准回原籍农村定居需要兴建住宅的,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划给建设用地。
第十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深圳市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归侨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的,加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退休补助费按其退休金支付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不得在其取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强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职、辞职、退学、停学或者腾退住房;不得自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原已购买的非市场商品房应予保留,按照其出境时的社会微利商品房价格补差。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其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金。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以及生活补贴,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一年内返回要求恢复户籍的,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恢复户籍手续;要求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出境定居超过一年,要求返回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恢复工作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恢复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将子女送养给其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华侨,经查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确为接受境外华侨产业和照顾生活的,公证机关应当为其出具收养公证书。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要求处理的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关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籍华人的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眷属,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4月5日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

宋晓锋


一、案情

  2005年6月,甲某进入北京某私立小学读书,乙某时任该校小学校长,也担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从该小学毕业,后甲某继续在该小学攻读初中,甲某在该小学攻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及初二全学年期间,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数学课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间,乙某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某甲怀孕27周左右时,甲某的的父亲发现女儿怀孕,知道系乙某所为后,便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同意以“借款名义”向甲某支付25万元,每年支付五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条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产手术。乙某支付5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医疗费601.52元、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乙某辩称:甲某起诉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两性关系,不存在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承认“条子”的签字,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没有再到学校上课。甲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甲某怀孕是否是乙某所致。本案中,甲某怀孕、引产是事实,乙某给甲某的“借条”是事实,但乙某对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得事实矢口否认,这就要结合双方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因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9条第3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并结合第9条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这个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本案中,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
  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情况,试想,乙某为何要给甲某出具借条?借条为何不写10元、20元,而写25万?数学课老师有必要就如何写借条给全体同学讲解吗?既然是教学生写借条为何是乙借甲的钱呢?……乙的辩解有悖常理,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置信,而乙某就“借条”出具的原因、经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且结合甲某怀孕、引产、甲父收到5万元等事实,应当认定甲某怀孕系乙某所为。
  从本案实践来看,一审法院正确运用了日常经验法则对乙某与甲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的加以事实认定,但没有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出具“借条”的背景,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对双方以“借款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否认,进而,在双方就赔偿数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确定”实属遗憾。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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