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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42:34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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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市委办发[2005]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市级机关(部门)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开放兴市”意识,健全和完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按工作性质和职能,分为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和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迪荡新城、工业国资公司、二轻集团、供销总社、商贸国资公司、黄酒集团、震元集团、招商局等为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单位。

按市政府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自营出口综合目标(见附件1)进行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100分,超减分计分标准如下:

项 目
完成目标分值
超减目标加扣分

合同利用外资
20
每超减目标300万美元,加减0.5分。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每批一个加3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0.5分。

实际利用外资
50
每超减目标100万美元,加减1分。
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批一个加5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2分。

自营出口
30
每超减目标200万美元,加减1分 。
进入全省出口50强企业,每一个企业加1分;荣获中国和省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每只分别加2分和1分。迪荡新城、招商局按30分计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1分;

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每提高(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以积分高低评出开放型经济优胜奖3名(获优胜单位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各奖人民币5万元。

(二)除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单位外,其余市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按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每只计2分、实到外(内)资每10万美元(100万元)计4分,以实绩高低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各奖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见附件2)。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能,对招商引资进行定量、定性和服务质量考核,并纳入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值为1分。

三、考核要求

1、年终先由各单位对照《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招商引资项目按内资和外资有关要求分别报市经贸委和市外经贸局确认。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和市监察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根据考核实绩,提出考核意见分别报市政府和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附件:1、2005年市级有关单位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 制分解考核表



  1、2005年市级有关单位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略)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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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法制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制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政府法制事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法制专家库,并负责对法制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
  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法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选法制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法制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总数不少于20人。
  法制专家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包括法律专业和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经济管理、科教文卫管理等专业。
  法制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六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公开招聘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入选法制专家库的人员需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录,由市政府法制办遴选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法制专家库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法制专家的具体情况,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为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法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可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每2年对入库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向市政府提出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的建议。
  第九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政府聘用,担任法制专家库专家成员,为本市地方立法项目和市政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等政府法制事务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依法对承办的政府法制事务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对政府法制事务进行指导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及时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承办事项,依法独立出具意见,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与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对专家及时、公正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守秘密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制事务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入选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1年之内,2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政府法制事务活动的;
  (二)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或中途退出政府法制事务活动达2次的;
  (三)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与处理承办事务2次以上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与政府法制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制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七)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八)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制专家工作的;
  (九)曾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系统所属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宾馆饭店的安全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系指烟草系统独资或控股对外经营的宾馆饭店(含烟草系统自我经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等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包括客房数50间以上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宾馆饭店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治安、特种设备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宾馆饭店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宾馆饭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义务消防、内部治安防范等群众性安全保卫组织,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治安防范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烟草系统安全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宾馆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逐岗安全职责,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工作各负其责,落到实处。
  第九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运用科学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规范安全档案建设。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要建立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录用;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验;对相关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适时组织参加有关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宾馆饭店要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严格的专项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有效地组织人员安全撤离事发现场。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承包或出租给外部经营的娱乐场所,必须明确宾馆饭店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各自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宾馆饭店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宾馆饭店必须依法经营,禁止以各种形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宾馆饭店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安装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措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力设施、供气设施、防雷设施、起重设备等,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并取得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严禁带病运行。第十七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使用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内部治安防范系统等安全监控设施。室内、外消防栓、室外接水泵接合器和灭火器的配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配电、供热、供气、制冷、厨房等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宾馆饭店应配备相应的逃生器具。
  第十九条宾馆饭店应确定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专用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进行检查、检测、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或使用,并有详细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标志、通道、断电疏散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要安装油、气泄漏检测装置,并对装置定期检测。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宾馆饭店对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彻底整改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营业。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案件)等级标准,按照烟草系统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特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必须依照《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承包或租赁期间,因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津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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