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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2:12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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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推进广告经营体制的改革,巩固广告业清理整顿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不断提高广告经营服务水平,决定在温州市进行广告代理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及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件:
1、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2、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附件(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国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等媒介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有“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或代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印刷品广告按《浙江省广告印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二条 在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定“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温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和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广告,必须查验温州市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委托书,方可发布。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条 广告代理单位的职责:
(一)依照我国有关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广告客户的资格及广告宣传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代理。
(二)代理广告后,必须负责监督广告的发布情况。发现广告发布稿与审定稿不一致,造成虚假或其它违法后果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三)因审查不严,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代理单位,取消其广告代理权。
第四条 各广告经营者如发现广告代理单位代理的广告有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内容的,必须拒绝发布,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附件(二)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1、温州市广告装潢美术公司
2、温州市华瓯广告公司
3、瓯海县广告社装潢美术公司
4、永嘉县广告社
5、温州日报社
6、温州电视台
7、温州人民广播电台
其中报社、电视台、电台只允许代理同类媒介广告业务。



199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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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制定的《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三明市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指导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核拨和监督管理省、市养护管理资金,监督实施上级颁布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细化考评办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县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的登记和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大中修等专案工程检查、验收;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协助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一名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实行登记制度,项目登记范围原则上按列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的农村公路进行登记,省、市对经登记的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进行补助。

  农村公路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地点、路线属性、现有养护基本情况(含养护里程、现有技术等级、路基宽、路面宽、桥涵及隧道、路面类型)、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养护管理责任人等。

  农村公路登记具体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配套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留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应急资金(每年50万元以上),并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养护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和大中修两类。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边沟及排水系统疏通、桥涵隧道与沿线设施的日常检查保养、公路普修等。

  大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县道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各县(市、区)根据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小修保养、大中修的具体作业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小修保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项目,除省级实行定额补助养护资金外,市级实行养护奖励资金,县级以下地方实行配套资金。具体奖励和配套标准:

  (一)县道,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每公里1500元;

  (二)乡道,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每公里500元;

  (三)村道,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每公里250元。

  县级以下地方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配足除省级定额补助、市级养护奖励资金外剩余部分的小修保养资金,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分解确定。

  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应及时到位,经济条件困难的县(市、区)必须在2年内到位。

  第十二条 大中修等专案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

  省级切块下达我市农村公路大中修补助资金中的50%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大中修等专案工程,剩余的50%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主要安排用于县道大中修、水毁修复等专案工程。

  市本级根据每年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经全市平衡后,安排确定当年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计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县、乡、村各级应当安排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配套资金,与省、市补助资金共同投入,落实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县、乡、村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宣传,强化各级机构农村公路养护责任意识,引导公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水毁修复等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村道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规范养护资金支付的管理。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养护生产单位。养护合同(协议)统一报备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册备查。个人承担养护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支付给养护人员,领取养护作业资金时,应办理收款签字手续,收款签字凭证应建立台帐,由乡(镇)政府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小修保养资金拨付。省定额下拨的养护补助经费,在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下拨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本级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养护奖励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分半年度下拨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级养护奖励资金根据县级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安排并在县级养护资金到帐后才予以拨付)。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本级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转入专户,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作完成情况拨付至管理责任和养护单位。

  (二)水毁修复、大中修、安保、绿化和危病桥梁改造加固工程等专案工程配套资金拨付与使用依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农村公路养护要做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县道必须实行常年养护,乡道和村道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养护管理模式。日常小修保养可采用:

  (一)专业化养护管理模式。县道和重要乡道,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达到法定规模的专业化养护工程,应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养护管理单位。灾害性应急抢修工程,可以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二)承包养护管理模式。一般乡道、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承包养护管理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

  (三)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对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采取农户或沿线农民认养。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四)“一事一议”养护管理模式。鼓励农村公路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除按养护标准要求进行养护外,还必须组织养护人员上路巡查,实行季节性养护的路段,养护人员全年平均每个月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进行养护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应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批准后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择优选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为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体制,县、乡道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养护责任主体应加强公路巡查,宣传公路保护规定,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并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法使用、占用、损坏农村公路和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的行为。在征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各养护责任主体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经贸、财政、公安、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工商、质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涉及农村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及路政行政处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考评及验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效益。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末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从市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公路先进县(市、区)交通局给予奖励(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并抄送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出现失养或者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在下一期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时予以暂缓拨付或扣减,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公示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犯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路政管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线路,可以酌情暂缓拨付该路线的养护资金,直至纠正为止。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要求,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不当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政府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和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队,开展灾害调查,提出救灾建议。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负责根据灾情需要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筹备、划拨救灾资金,发放应急救济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地质灾害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援助捐款总金额,呼吁并接受援助。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保证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建系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省交通厅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并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省水利厅负责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组织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抢修损坏的水利工程,及时为灾区提供较好的生活用水水源。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气象局负责引发地质灾害气象要素的连续监测,联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尤其是短时强降水监测预报,并提供相关服务。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以及灾害预防。
  省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省级机构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置的方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监测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市要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基础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群众主动预防地质灾害。每年汛期前县区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手中。要对每个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监测,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第九条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科研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治理的科研工作,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的群测群防工作。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Ⅱ级(重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Ⅲ级(较重):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Ⅳ级(一般):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市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初步确定灾害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抢险准备工作
  疏散危险区群众,调查遇难者人数、身份和大致方位,为抢救灾区群众提供依据;调集挖掘机、推土机等救援设备,组织抢险队伍。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调查灾害原因、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避灾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二)抢险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抢险队伍开展以营救被困人员为主的抢救工作。抢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煤气、输油、输水管线和输电线路的保护。
  (三)灾民临时安置
  当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要尽快安置灾区群众的生活,拨出足够资金,及时解决群众吃、穿、住、医疗以及灾后防疫等问题,确保群众不挨饿、不受冻,灾区不发生传染性疫情。
  (四)在确认已找到全部遇难人员或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情况;救灾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灾害或救灾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或个人。
  (二)省民政厅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省卫生厅负责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六条对拟重建的居民点要由专业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将居民点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甘肃省地质灾害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重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实时地质灾害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地质灾害速报内容。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交通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三)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类型;
  (五)地质灾害规模;
  (六)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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