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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0:34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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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对驻京外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事处要把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作为首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积极、有效地协调和促进有关省(自治区、市)专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司为特派员办事处的归口管理部门。办事处的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司负责,办事处应定期向国家局汇报工作。
三、负责协调、指导和配合有关省(自治区、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特殊情况需办事处立案、调查和处理的案件,必须经国家局授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办事处办理的,必须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五、根据中央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的规定,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不准利用职权将自己的家属、子女调往当地工作,更不准安排在行业内工作;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经商;任职期满后,要按时回原单位,不准调入当地烟草部门内工作;其家属、子女、亲属属于行业外单位派驻当地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办事处业务工作有关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六、驻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由国家局指派,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借调人员由办事处征得国家局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其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七、办事处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每年必须定期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呈报财务收支和财物预算情况,并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原则上除按原单位的工资、奖金标准发放外,视其当地情况,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和特区补贴(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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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63号


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二、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名单见附件2)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八、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九、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十、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通知正文
附件二:境内企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申请书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230163017398.doc

附件三: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名单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230163024328.doc




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保监发〔2009〕6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分别简称《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

  《医改意见》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构建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描绘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指明了方向。《实施方案》的中心任务就是抓好五项重点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明确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体现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实践,标志着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这不仅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二、深刻领会《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保险业提出的新要求

  《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运行机制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参与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在实现方式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途径,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保险业产生深远影响,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联系实际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按照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技术、管理等优势和功能,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和深入实践,积极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是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险服务,简化理赔手续,满足企业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二是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三是积极探索与社保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方式,创新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四是充分发挥医疗执业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五是参与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将其作为构建保险业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的基础平台之一;六是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深刻领会两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把学习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健康保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开拓视野、创新思路,不断探索保险业服务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新途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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