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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9:34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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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含议案转建议办理部分,以下统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以及政协建议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重要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办理任务。
第四条 各地区行署要积极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涉及本地区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尤其要切实抓好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1个处(科、室)作为主办机构,在该处(科、室)确定1位领导和1名具体办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承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负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转为建议办理的议案。
(三)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和政协建议案。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以下方式分工办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后办复。
(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办复。
(三)属地级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四)属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五)乡人大代表建议由乡人大主席团交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办复。
第八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承办原则。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办理。
(二)重落实、讲实效原则。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搞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落实工作;各承办部门要按工作职能分工,归口办理。
第九条 政府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分别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做好登记,将承办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如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0天内退回,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给其他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交办单位指定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或由交
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办理进度,协助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复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先由承办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科)负责人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呈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以答复函形式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寄送提出建议、提案的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时抄送以下各有关部门: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两份;属于政协提案的,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两份。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如在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要先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并向他们说明情况,但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依照本款规定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在答复函中不能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单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没有确实充分的理由,两次答复的依据和内容不得相同或基本相同;确有充分理由的,应在本次答复函中予以说
明。
第十五条 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由受理的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行文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的处、科、室或下属单位的名义直接答复。答复函必须加盖承办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指定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会签后答复;未指定主办单位的,由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并按各自职能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而交有关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的全国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单位要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并按时退回。
第十八条 办理结果应按以下分类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无法解决的,用“D”标
明。
第十九条 全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数在5件(含5件)以上的单位,要在全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后的10天内,写出年度办理工作总结,报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同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二十条 对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不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敷衍、拖拉、不按期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承办
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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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已废止)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
省人大


第一条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企业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转变职能、规范行为、加强领导,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主管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和法制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第五条 凡向企业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或对企业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幅度、程序及票据办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向企业集资。确需向企业集资的,应当坚持自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必须由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共同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资单位必须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维护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向企业开征基金,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时,实施检查、评比的单位必须出示有效依据,并不准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对检查、评比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查询。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查询后应及时予以答复。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外,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九条 对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当地人民政府技术监督主管统一安排和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十条 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应当做到统一规划,明确分工,不得重复培训、强制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已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论及其部门统一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不再参加其他的单项论证性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经贸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购买有价证券、捐献财物或强行咨询收费;
(二)强制企业征订各类报刊、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
(三)强制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
(四)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
(五)强制企业参加成果展示会、新闻发布会、商品展览会,并提供经费;
(六)在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法定保险项目之外,强行要求企业参加保险;
(七)向企业索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物资;
(八)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承担的差旅费、餐饮费、修车费、购置费等费用和旅游费、购物费等费用;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或强行将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十)无偿占用企业的车辆、房屋等动产、不动产;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重大的赞助、捐赠等非生产性开支项目,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企业调用应急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并可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报告同级经贸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检举和控告。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反映非法增加负担的报告后,应及时与同级有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取得联系,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接到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收到企业的检举、控告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企业所承担的财物支出,责令限期退还企业。被查处单位逾期不退还的,由物价、审计
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或对罚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抗议诉。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非法增加企业负担和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单位、个人,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文件,违反本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撤销。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6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提出的“完善体系,做好服务,办出广西特色”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政府主席马飚在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继续深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继续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要求,以及市委书记蓝天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公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突出重点,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透明、运行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到位,有力地推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加快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方便办事群众、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坚持“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宗旨,建立完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不断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努力实现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达到全区一流水平,以优良的政务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政发〔2009〕7号文件要求,全力理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体制,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设在本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指导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成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并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管理、统筹协调发展。

牵头单位: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继续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配合,在现行审批程序下,以“一门受理、服务前移、并联审批、快速办理”为原则,优化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审批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审批跟踪服务制,对影响全市全局的重大产业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各审批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及时跟踪了解协调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各环节的主要问题,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完成今年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提供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今年,按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各县(市、区)要在10%以上的乡镇(街道)试点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整合乡镇(街道)“七站八所”的公共服务资源,把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计生、综治、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机构整合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使农民办事不出村,居民办事不出社区,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全覆盖。要将“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对所有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要大力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有机结合,重点公开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在基层落实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各级政府工作报告要适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算、公款出国(境)等情况公开。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答复意见统一;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回复质量。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力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目前,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目录、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即将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推动简政放权,将所有审批事项集中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本级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应交材料、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应交费用、材料格式规范等要素,规范输入“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的审批目录数据库。禁止在行政审批中设置“其它”等不确定性限制条款,严格设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压缩自由裁量权空间,对裁量幅度分档设限,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六)严格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按照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政发〔2009〕7号文件要求,将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要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面积太小的,要积极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少数因条件限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直部门要在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少数因条件限制还未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通过铺设“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等方式,实现对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程监察,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绩效办,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市本级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七)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十二五”规划研究。今年将开始研究制定“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专题研究,总结近年来本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十二五”时期本县(市、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对策措施,并将研究成果列入本级“十二五”规划。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八)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认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实行预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公开,特别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点加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办事公开,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河池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九)进一步拓展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功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划成立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管理,督促所有审批收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代收。继续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做好政务服务热线“114”、“l2580”的宣传发动和运行保障工作,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通过“114”、“l2580”可以咨询到相关政府信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体系,特别是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组成部门的网站建设,形成横向宽领域、纵向到基层的政府门户网站平台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的改版升级工作,建立公共服务目录体系,将目前已有的工商注册、税收管理、企业信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安全、水电气缴费、公交线路查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整合到政务服务网站,开展网上“一站式”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置和使用功能,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录入。推动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促进行政审批所需材料数字化。配合做好全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平台升级,实现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监察,并进行量化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中直、区直单位。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自身建设。加强政务服务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加大投入建设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拓宽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面积,更新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电脑,改善办公条件,争创自治区级示范政务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09]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机构性质和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到政务服务中心调研,了解情况,现场办公,解决问题。主管机构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本部门的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绩效部门要加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在绩效考评中的评分比重。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开展“红旗窗口”和“优秀窗口工作人员”评比活动。今年,自治区要在全区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和创建“自治区级示范政务服务中心”活动,我市也将在全市开展相应的评选表彰活动,以推动加快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做好评选先进的推荐工作,并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对表现突出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三)健全督查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监察局、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发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要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多方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要定期编制《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报告》,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务服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努力培养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员队伍,将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亮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理论研究等信息在媒体上刊播、在网站上发布。并创办好《政务服务工作信息》,为加快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发展氛围。


附件:河池市2010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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