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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9:57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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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处罚公司营业执照承租人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氢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出租营业执照,违者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予以处罚。利用承租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的行为,亦属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承租公司执照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与出租人同案处理;承租人承租人承租非公司企业执照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条例》施工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出租人同案处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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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71号

内蒙古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请示》(内保监发〔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价值,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险,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险。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载明的是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还是保险价值。

  二、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是指人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规定的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

  三、以估价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价值应当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七年四月三日




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3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萍中央、省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萍乡市殡葬改革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调动积极因素,加大我市殡葬改革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萍乡市2002—2005年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萍办发[2001]24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殡葬改革工作表彰会,对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县、区年度殡葬目标管理实施情况和市殡改督导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县、区的考评结果,列为对市委市政府驻县区督导组考评的主要依据。考评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考评成绩优秀,且完成了年度火化率目标任务的县、区,可评为全市殡葬改革模范县、区,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每年度一次性奖励40000元,安源经济开发区奖励6000元(奖金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
第五条 火化区乡、镇的火化率达到了100%,且考评成绩优秀,由县、区民政局申请,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评为全市殡葬改革模范乡、镇。被评为全市殡葬改革模范乡、镇的,由市人民政府授牌,每年度奖励5000元(奖金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属殡改模范县区中的乡镇的奖金由县区兑现。
第六条 对举报违反规定搞土葬者的人员,经殡改办调查核实后,给予首次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七条 对没有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火化目标任务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卫生文明县(区)或单位的评比,并对该县区民政局民政工作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公安、监察、建设、工商、土地、林业、交通、财政、物价、文化、卫生、交警、文明办、社保等殡改成员单位不按职责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不得参与殡改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
第八条 本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发生了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的人或事,经调查核实而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与文明单位的评比,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殡葬改革法规的,或有亲属违反殡葬改革法规不配合查处者,按殡葬管理规定和萍纪发[2002]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第九条 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和安源经济开发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实施办法;莲花、上栗县殡仪馆竣工启用后,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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