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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43:08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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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再勇



2012年12月1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政府令2005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人员,对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者减轻侵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排除、减轻突发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为。”

二、第三条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由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公益性机构(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和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公安、财政、司法行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税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第四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见义勇专项经费。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实际,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删除第五条。

六、将第九条中的“公安派出所”修改为“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七、将第九条及其他条款中的“见义勇为办公室”修改为“见义勇为机构”。

八、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确认:

(一)社会影响重大、外籍见义勇为人员和需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和“贵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由市见义勇为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市)见义勇为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九、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

十、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奖金5万元;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奖金25万元;因见义勇为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奖金15万元;被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

(二)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遭或者减轻损失,事迹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授予“贵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奖金3万元。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达到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标准的,一次性发给奖金3万元;五级以下伤残的,分别按照六级2.5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1万元、十级0.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并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视贡献大小一次性发给奖金0.25万元至1万元。

十一、将第十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修改为“市见义勇为机构实施”,“市、区、县(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按见义勇为人员核查确认管辖予以批准”修改为“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见义勇为机构实施”。

十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十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中的“奖励资金”修改为“专项经费”。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级以上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属非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四、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见义勇为负伤的其他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办理,其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承担:

1.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发给生活费;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生活费。

十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置到民政福利企业就业”修改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属于本市的”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属于本市并符合低保条件的”。

十六、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经费保障”。

十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多渠道筹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见义勇为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二)社会捐赠;

(三)见义勇为机构组织募集;

(四)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存款孳息。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不足以保障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时,市、区(市、县)财政当应追加经费予以补助。”

十八、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区(市、县)见义勇为机构依法和按照见义勇为章程的规定募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使用情况。”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奖励资金”修改为“专项经费”。

二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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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银发[1990]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年来,各专业银行信贷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同时,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相继开业;有些省、市经总行批准成立了地方银行。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原来规定的划缴存款范围,已不能适应资金管理的需要。因此,现将修订的《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划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的范围,系根据一九八四年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银行近期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划分,其划分原则未做变动。

  二、严格执行四总行(85)银发字第281号《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帐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缴存款的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要按照划缴范围及时、足额缴存,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

  三、有关银行总行今后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明确划缴存款范围。

  四、地方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的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根据《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五、关于划缴存款范围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6号)


第八十六号中国人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薄熙来的商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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