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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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7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JR/T 0084—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1/P0201301075912726523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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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聘请市长、市政府顾问,是有效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贯彻“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大力支持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以下简称市长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市长顾问对市长在重大决策事项时的咨询、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顾问是指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市长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市长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
㈤国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市长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市长顾问的程序: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除前款第㈠项规定外,市长可以直接选定拟聘人员。
第六条 市长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本市有关文件、资料;
㈡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㈢预约市长就某一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长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长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长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长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第八条 市长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市长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长与市长顾问预约联络;
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长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市长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长参阅;每月向市长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㈢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市长顾问的通联工作。
第十条 市长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审批,向续聘人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市长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㈡有损害市长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㈢一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市长顾问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政府顾问对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顾问是指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政府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
㈤在本市工作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士;
㈥省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㈦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的程序: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市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料;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㈢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第七条 政府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㈤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应约代拟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重要法律文书。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㈠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㈢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领导参阅;每月向政府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每年召开一次政府顾问座谈会;
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的政府顾问的通联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根据第五条规定履行续聘手续,并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㈡有严重损害本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㈢一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政府顾问职责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了制修订,对规范中药饮片炮制,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将尚处在科研阶段的科研产品或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列入炮制规范等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为严格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一)在制定或修订本辖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收载范围仅限于确有地方炮制特色和中医用药特点的炮制方法及中药饮片。
(二)不得将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未获得公认的安全性、有效性方面数据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作为中药饮片管理,并不得为其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二、严格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科研试点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工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出台相关规定。此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批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
三、严格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或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药品注册审批或备案事项。依法行政、严格标准、严格审批,对已发生的不当审批行为须立即纠正、妥善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开展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