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7:47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2〕93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水务集团:

  为加强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现将《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提交项目评审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项目评审应当坚持行业指导、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的组织

  第五条 市水利局委托厦门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称项目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涉水项目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包括市水利局审批办,下同)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报告、实验记录等,并随时将有关变化情况告知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七条 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应对送审项目手续完备、资料完整与否进行预审。经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向项目评审单位下达评审任务。

  第八条 项目评审会议由项目评审单位主持,项目评审专家组、相关部门和市水利局有关业务处室等人员参加。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专家库专家、项目评审单位专家和特邀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1人,特殊情况需增加的应经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评审具有方案竞标的项目专家采用随机抽取,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和驻市水利局监察室人员共同在场,并立即通知专家本人。若被抽取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当场重新抽取其他人员替换。

  其他项目专家原则上由项目评审单位根据项目的专业性质、技术含量、规模等情况选取。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及其经济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初 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单位应在收到送评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初审意见包括具备评审条件、不具备评审条件和不予评审三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文件。

  第十三条 送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评审单位可建议不予评审:

  (一)委托项目明显不属于评审工作范围;

  (二)违反规范规程,缺乏立论依据,思路不清或研究方法有误,结论明显有偏差,无法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初审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项目评审单位制定评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确认,报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单位应当在评审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将被评审项目的材料文件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需要提前现场踏勘的,由项目评审单位和市水利局业务处室会同项目申请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以个人身份对被评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资料文件(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评审结论中记载本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认真、全面审阅受评项目相关材料文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着重就评审中总结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未建议审议的其它内容,认为有必要进行评议的,也可纳入审议内容。

  第十九条 经过专家讨论,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组长签字。对不能取得共识的,可由评审专家组写明情况,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提交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专家的4/5,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评审专家组成员2/3以上专家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应重新编制项目资料文件;已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评审单位应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修改完善时限及要求书面报送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完成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应督促项目完成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修改完善时限和要求及时补充修改资料文件。修改完善的项目资料文件经项目评审单位组织必要的技术复查后,形成报批稿;报送市水利局业务处室的报批稿应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各3份。

  第二十二条 需出具项目评审报告的,项目评审单位应自收到经修改和补充完善的项目资料文件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报送市水利局业务处室。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资料;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有关内容。

  (二)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如无特殊说明,在会议结束后由项目评审单位负责收回存档,其余材料集中销毁。

  (三)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四)自觉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业务处室应将经修改完善的纸质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各一份送市水利局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厦水利[2012] 93号.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1206/t20120619_482286.ht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1999年以来,全国烟叶产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的努力下,烟叶种植面积得到有效控制,连续四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上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烟叶工作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全面走向良性发展,国家局决定对在1999-2001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云南省曲靖市等11个先进市(州)和云南省陆良县等25个先进县(市)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按照国务院有关烟草生产的总体要求,继续做好今后的烟叶工作,为烟叶生产全面走向良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国家局号召全行业各单位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努力实现烟叶生产产销平衡,稳定良性发展。

附件:

    烟叶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烟叶工作先进市(州):


  云南省曲靖市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省楚雄州

  贵州省遵义市

  贵州省黔西南州

  四川省凉山州

  重庆市黔江分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

  河南省洛阳市

  陕西省安康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烟叶工作先进县(市)



  云南省陆良县、宾川县、弥勒县、石林县、南涧县

  贵州省务川县、道真县、大方县

  四川省德昌县

  重庆市武龙县

  湖北省浏阳市、宣恩县

  湖南省浏阳市、龙山县

  广东省南雄市

  福建省武平县、宁化县、邵武市

  江西省石城县

  安徽省固镇县

  山东省诸城市

  河南省宜阳县

  陕西省洛南县

  黑龙江省宾县

  吉林省大安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提出的意见,我部对4月14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和出院参考标准,并同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现将修改后的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继续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附件:1、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修改说明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三日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及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它是一种冠状病毒亚型变种引起,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

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3条或1.2+2+4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4+5条,或1.2+2+3+4条。

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2+3条。

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由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重症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1条即可诊断为重症“非典型肺炎”:

一、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二、低氧血症,在吸氧3-5升/分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70mmHg,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O2)<93%;或已可诊为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三、多叶病变且病变范围超过1/3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四、休克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五、具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或年龄>50岁。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一、监测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监测症状、体温、呼吸频率、SpO2或动脉血气分析,血象、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3天),心、肝、肾功能等。

二、一般性和对症治疗

1、卧床休息,避免劳累、用力。

2、避免剧烈咳嗽,咳嗽剧烈者给予镇咳;咳痰者给予祛痰药。

3、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4、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5、加强营养支持。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三、出现气促或PaO2<70mmHg或SpO2<93%给予持续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应用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3日不退;②48小时内肺部阴影进展超过50%;③有急性肺损伤或出现ARDS。一般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320mg/d,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剂量,大剂量应用时间不宜过长。具体剂量及疗程根据病情来调整,待病情缓解或胸片上阴影有所吸收后逐渐减量停用。建议采用半衰期短的激素。

注意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儿童慎用糖皮质激素。

五、预防和治疗继发细菌感染。根据临床情况,可选用喹诺酮类等适用抗生素。

六、早期可试用抗病毒药物。

七、重症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辩证论治。

九、重症病例的处理:

1、加强对患者的动态监护。

2、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PPV)。模式通常使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压力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入氧流量一般为5-8L/分,维持血氧饱和度>93%,或压力支持通气+呼气末正压(PSV+PEEP),PEEP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20cmH2O。NPPV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

3、若病人不耐受NPPV或氧饱合度改善不满意,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

4、出现休克或MODS,予相应支持治疗。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体温正常7天以上;

二、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三、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修改说明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总结了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医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4月14日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考虑到随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认识的深入和诊断治疗经验的增加,可能对诊断标准继续修改,因此修订后的标准仍试行。此修改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流行病学史中1.2发病前两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修改为:发病前两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区域。

二、症状与体征中增加一款“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基础疾病的病人”。根据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回顾性调查结果,有些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为了避免漏诊,特增加此款。

三、胸部X线检查

“常为双侧改变”修改为“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临床发现部分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胸部X线呈单侧多叶改变,因此对此条进行了修改。

四、疑似诊断标准中的1+2+3条修改为:1.1+2+3条,增加一项标准为1.2+2+4。

五、增加了医学观察诊断标准和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措施。医学观察诊断标准为:符合上述1.2+2+3条。

增加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的目的主要是指导医师正确甄别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对大量常见的其他发热病人通过医学观察予以鉴别。同时尽可能减少潜在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危险。

六、修订后的诊断标准增加了重症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标准和出院标准。

七、下发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