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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11:36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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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7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

  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对设有报考条件的考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应试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

  第十二条考试报名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报名工作结束后,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核查工作,并根据报名确认情况和考点考场设置规则,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及时制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有关规定设置考点。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由考试机构提出,经同级考试主管部门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试题应当按照考试大纲或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制,体现科学性与公平性的统一。除征题环节外,命题必须采取集中统一的形式,并在安全、封闭的场所进行。

  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考试机构根据报名确认情况,使用规定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预订试卷,试卷预订单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上报。

  第十七条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在考前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考务工作的任务、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考试实施前,考试机构须对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方案实施考试。按照考试规定和要求,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要安排专人值班,设立考试值班电话,确保通信畅通,及时解决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风考纪。必要时可以在考试场所设置、使用防作弊设备,可以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应试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失泄密、群体性作弊、数据丢失等突发事件,当地考试机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由考试机构提出调整方案和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考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数回收试卷。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评卷工作规则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经核实无误后,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或披露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对的,相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成绩查对规定,为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对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反映的违反考务工作规程和考场纪律等问题,考试机构应当认真核查,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考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于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考试合格(资格)证书,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证书的管理和制作,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给持证人本人。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考试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全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

  第三十五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试信息使用管理的办法,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考试信息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考试信息包括报考、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信息项目、代码和要求,认真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确保各项考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采用网络报名的考试,考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数据分析和备份。

  第三十九条按要求应当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相关考试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第四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数据盘的保管、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考试信息。

  第四十一条省、市考试机构必须对考试信息数据进行容灾或不同介质备份,妥善保存。

第六章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和《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确定各类考试试题、试卷、 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的密级。

  第四十三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报考信息等资料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参与试题试卷命制、试卷管理、评卷等涉密人员的保密和警示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加考试时,考试工作人员对该项考试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2011年月日起试行。原制定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2.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3.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4.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

  5.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6.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7.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

  8.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9.浙江省人事考试成绩查对规定

  10.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1

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一、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实行考试属地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报考的原则。

  二、除特殊情况外,人事考试报名应当采取网络报名、网络交费确认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在报名开始7天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公告或考务文件,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报名程序、收费标准、成绩查询等考试信息。

  四、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报名期间,考试机构应当提供电话、网络等咨询服务。

  五、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省、市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负责实施;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招录(聘)单位负责实施。

  六、负责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查应试人员提供的报考材料。

  七、考试机构应当对网络报名的考试数据每天进行备份,妥善保管通过报考条件审查的报考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应试人员个人信息。

  八、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和处理考试信息,对于应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九、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审查、交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附件2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一、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点。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可设置在设区的市和义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考点的设置由考试主管部门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置考点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考点应当设在高考、中考定点学校,大、中专院校或经考试机构认定的场所。考试机构应当与考点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考试的任务和责任。

  三、考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挂“××考试××考点” 横幅,张贴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分布图、考风考纪警示标语等。

  四、考点设主考1名。主考由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或考点学校负责人担任。考点要安排必要的引导、保卫、医务等人员。

  五、考点设考务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2B铅笔、墨水笔、橡皮等工作用品以及相关防作弊设备。

  六、考场要安排在明亮、通风、环境安静的教室。阶梯教室不得用作考场。考场入口处要标明考试名称、考场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七、考场按科目设置,遇有特殊情况可设置混合考场。每个考场按30人或25人的标准设置,座位须单人单桌、间隔排列。每个考场设监考2名,考场外设流动监考若干名。

附件3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

  一、命题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原则,做到严谨、规范,且符合保密相关规定。

  二、命题机构应当制订具体的命题工作方案,报命题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考试大纲或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制试题,把握难易程度和区分度,确保试题的信度和效度。

  四、命题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原则性和保密意识,并具备命题所需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命题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命题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六、除征题环节外,命题必须在安全、封闭的场所进行。命题期间,命题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联系,确因特殊情况需与外界联系时,须经批准并有2人以上在场。命题工作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

  七、命制试题应当具有创新性,严禁抄袭,避免雷同。试题应当避免可能引起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同时避免观点错误、提法陈旧、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

  八、命制的试题,应经审题、校验后,报命题工作主管领导审定。

  九、命制试题的同时,应当制定试题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十、命题工作中,命题的相关资料、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按规定使用,由专人保管。

  十一、命题工作结束后,命题资料、存储介质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其他不需保存的试题草稿、校对稿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二、试卷必须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或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印制。

  十三、命题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四、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与命题有关的培训、咨询及辅导等活动。

  十五、命题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5

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评卷前,应当设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的组织管理。评卷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评卷、保管、质检等若干组。

  二、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试卷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应由评卷领导小组报命题工作主管领导处理。

  三、评卷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评卷人员应当签订评卷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五、评卷工作应选择在环境良好、外界干扰少的场所进行。评卷场所要设立试卷保管室,并配值班人员2名,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六、评卷前,应当对评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评卷人员在准确理解试题、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并统一标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七、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内容,不得将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和答题卡(纸)带出评卷场所。

  八、在评卷中,发现异常试卷,应当填写异常试卷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按规定认定和处理。

  九、评卷机构应当与为评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公司签订评卷服务协议,明确任务、责任和要求。

  十、评卷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一、纸质试卷人工评阅要求

  (一)评卷应按题目分为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二)评卷采用给分制,各题均应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标记采分点得分。每评完一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并签名。记分和签名必须清楚。

  (三)全卷评完合分时,应对各题型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型得分填入卷首相应栏内,合计各题型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内签名。

  (四)合分后,应由复核人对总分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复核人”栏内签名。

  (五)应当做好抽卷复查工作,如发现有错评、漏评或计分错误的答卷,应立即更正。

  (六)在评卷中,发现记分等错误,更正时应由更正人和评卷组长2人签字。

  (七)评卷中不得揭封、撬看应试人员姓名和考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十二、客观题读卡评卷要求

  (一)读卡前,应当做好系统软硬件安装、测试和计算机病毒检查工作。评卷软件经试运行后,方可正式读卡、评分。

  (二)读卡时必须2人一组,采用初阅和异机复核或复核交换的方式进行。初阅和复核人员相互监督。

  (三)要指定专人发放和回收答题卡。答题卡袋拆封后,应当认真清点答题卡数,核实缺考和违纪违规人数是否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相符,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按有无违纪违规记录分类,分别按序保存。读卡后要将答题卡放回原袋。

  (四)不得擅自更改答题卡信息,确需更改的,须经评卷负责人批准,在监督下更改并做好记录。处理异常答题卡需复印或复制的,复印或复制的答题卡与原卡一并装袋保存。

  (五)对录入评卷系统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信息和读入的信息应当进行认真校对检查,确保准确无误。

  (六)评卷人员每天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数据异机备份,并按规定保管。读卡、评分数据的存储介质必须加密,分别由2人保管。

  十三、主观题网络评卷要求

  (一)评卷采用“双评”模式,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全卷。

  (二)评卷前,应当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病毒检查、调试,并使之正常运行。

  (三)要指定专人发放和回收答题卡。按科目拆封答题卡袋,认真清点答题卡数,核实缺考和违纪违规人数是否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相符,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按有无违纪违规记录分类,分别按序保存。

  (四)答题卡扫描,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五)以考场为单位扫描答题卡,扫描后放回原袋。扫描图像应当加密存储。

  (六)扫描过程中,若发现答题卡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应试人员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应通过软件解决,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七)扫描结束后,应当对扫描的信息、图像质量等进行检查,核实考场情况记录单和扫描数据库的缺考、违纪违规行为信息是否相符,保证缺考和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完整、准确。

  (八)评卷中,应当随时检查评卷质量,对评卷误差较大的评卷人员及时调整;实时统计掌握评卷有关信息,控制评卷质量和进度。

  (九)答题卡的扫描数据和评卷中产生的数据应当及时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十)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评卷结束前,应当对评卷结果进行检查复核,保证成绩准确无误。

附件6

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主考人员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确定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学习、掌握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检查考场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主持接收、发送、保管试卷。

  四、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开始和终止指令。汇总、报告考点考试工作情况。

  五、批准调剂或替换缺损、错装等有质量问题的试卷或答题卡,并与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

  六、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做好试卷发放、回收和密封工作,防止错发试卷,漏装、错装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出现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缺失要立即督促监考人员找回。检查、验收试卷的袋数和密封情况,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把试卷押送到指定地点。

  七、督促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纪律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八、按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和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九、主考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巡视人员职责

  一、巡视人员由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选派,负责检查监督所巡视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巡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巡视地区严格执行。

  三、巡视人员应当于考试前一天到达巡视地区,对所巡视地区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四、考试期间必须佩带巡视标志,重点巡回检查各考场考试纪律执行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监考不严的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报告主考处理。

  五、巡视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替考、作弊、将手机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等违纪违规行为,应通知监考人员当场制止,并如实记录,按规定处理。

  六、对考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协助主考及时处理,并向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

  七、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向上级报告。

  八、考试结束后,听取应试、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试纪律,以及试卷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九、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巡视情况书面向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汇报。

  十、巡视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务办人员职责

  一、考前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服从主考的领导,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二、根据主考的安排,做好试卷运送、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试卷发放时,要逐一核对监考人员的身份,做到试卷发放井然有序,防止错发。

  三、考试期间佩带工作牌证到考场巡回检查,重点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和考场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对不负责任、监考不严的监考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主考处理。如发现应试人员有替考、作弊、将手机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协助主考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当主考做出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建议主考纠正。若主考做出的决定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可直接向上级报告。

  五、考试结束后,负责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的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名并装袋。要防止漏装、错装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出现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缺失要立即报告主考并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找回。协助主考检查试卷袋总数和密封情况,及时把试卷押送到指定地点。

  六、考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值班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二、必须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考试业务和具体操作要求。

  三、值班时间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末场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值班期间,要确保值班电话畅通。

  四、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

  五、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听候处理意见。

  六、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考场规则》的规定,做好本考场的监考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严格按监考人员工作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本考场试卷的领取、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如数回收。严禁任何人将题本、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认真宣读《考场规则》,提醒应试人员不得将手机、资料、提包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四、认真检查和核对本考场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座位号,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主考予以处理。

  五、严禁无佩戴监考、巡视、主考等考试工作牌证的人员进入考场。

  六、掌握本考场缺考情况,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七、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八、严格考场管理,在考场内来回巡视,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违纪违规等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由两位监考人员签字认定,并告知违纪违规人员。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九、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和聊天;不得暗示应试人员答题;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拖延考试时间。

  十、发现应试人员发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监考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7

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

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

  为了规范人事考试工作中的定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商省保密局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考试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和标明密级:

  (一)机密级事项

  1.全省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设区的市级各类统一考试,或跨县(市、区)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秘密级事项

   1.全省各类统一考试试题、试卷启用前的命题细目表;

  2.县级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 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类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4.尚未公布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或跨县(市、区)各类统一考试成绩、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试人员个人信息、县级各类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全省统一考试在考试后按规定不应公开的试题等资料,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附件8

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事考试试卷管理,确保考试试卷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的运送和交接

  (一)试卷(含试卷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必须派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强的人员专车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试卷运输过程中,押运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途中不得经停办理其他事项。

  (三)试卷交接前,应当查验领卷人的介绍信函和身份证件。试卷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人。

  (四)试卷交接中,交接双方要对试卷袋的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试卷的保管和分发

  (一)试卷必须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规定的库房。

  (二)存放试卷的库房必须实行24小时监控和2人以上专人值班,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试卷库。

  (三)进出试卷库房,须经考试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且应2人以上,并做好进出记录。

  (四)任何人在考试前不得启封试卷。特殊情况需启封备用试卷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考前试卷在各市保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考后试卷不得超过2天。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2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40分钟。

  三、试卷的回收和销毁

  (一)考试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试卷(含备用卷)派专人专车送交评阅试卷的部门或机构。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考后试卷的保管、评阅、复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卷评阅完毕后,由评卷的部门或机构负责集中保存,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进行监督销毁。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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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
            经济工作安排意见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7月20日)
  一、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形势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克服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全省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良好态势。预计上半年全省完成省内生产总值232.77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一产增长3.1%,二产增长14.4%,三产增长10%。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是:
  (一)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结构调整效果明显
  上半年,全省对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有力,加之主要农业区雨水充足,浅山、半浅山地区土壤墒情较好,牧区牧草返青普遍较早,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预计全省总播种面积达到741.8万亩(含复种),比去年增加4.5%。“循化线椒”、“乐都蔬菜”以及马铃薯、精细蔬菜、杂交油菜、蚕豆等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面积扩大,特色农产品进一步向优势区域集中。截止五月底,已签订合同的订单面积达60万亩,预计全年可达150万亩,羔羊订单可达40万只。畜牧业生产正常,截止6月底,全省草食畜共产各类仔畜758.95万头(只),与年同期相比多产仔畜8.99万头(只),多育活仔畜18.82万头(只)。农区共落实贩运育肥户3.2万户,贩运育肥牛羊139.8万头(只),同比增加6.33万头(只)。劳务培训和输出成效明显,输出劳务60万人(次),同比增加2.8万人(次)。林业和生态建设进展顺利,共完成人工造林87.95万亩,完成年度计划的99.5%。全省1000万亩公益生态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三江源项目、全球环境基金会和亚行投资的土地退化伙伴项目正式启动,澳大利亚援助等项目实施顺利。扶贫开发工作有序开展,已落实各类扶贫资金55060万元,在256个贫困村实施了整村推进项目,受益人口近20万人。
  (二)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效益明显提高
  1—6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78.93亿元,同比增长23%。工业运行的特点:一是主导产业增长较快。四大支柱产业完成增加值41.14亿元,增长30.3%。四大优势产业完成2337亿元,增长16%。二是能源、原材料等大宗工业品增势强劲,钾肥增长93.3%,原盐增长46.5%,钢材增长36.4%,原煤增长21%,电解铝增长21%,水电增长41.7%。三是工业品出厂价格高位运行,同比平均上涨11%;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高于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涨幅4.2个百分点。由于价格的上升使企业利润增加4.61亿元。四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继续提高,1—5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23.35亿元,同比增长53.8%,增幅虽比去年同期下降较多,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8个百分点。剔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9.33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57.7%。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209.8,同比增长36个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2.5个点。
  (三)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1—6月全省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32亿元,增长15.94%。从投资构成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继续增长,完成59.93亿元,增长3.03%。工业投资势头良好,城镇工业完成投资74.81亿元,增长14.48%。尤其是制造业投资实现高幅增长,完成投资33.29亿元,增长46.7%,占工业投资比重达43%。这表明,我省工业增量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国有投资完成68.37亿元,同比增长6.4%;民间投资完成63.66亿元,同比增长45.44%,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69亿元,同比增长22.4%。
  建设资金供给情况良好。上半年,全省各类建设资金总计达到162.33亿元,增长37.23%。目前全省已初步落实国债及各类专项资金投资计划20.29亿元。资金到位总量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基本平衡,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到位10.72亿元,增长33.1%;国内贷款36.96亿元,增长 104.58%;自筹资金 93.89 亿元,增长32.79%。
  重点项目进展顺利。32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4.4亿元,同比增长46.2%,22个续建项目有21个已复工;未复工的退牧还草工程招标工作已全部完成,近期将正式复工。10个新开工项目中,有6个项目主体或建前工程开始建设。未开工的四个项目中兰青复线电化工程可研报告已通过铁道部内部审查,预计下半年可开工建设;哈尔盖至柴达尔至江仓至木里铁路可研报告已完成,正式上报国家发改委,预计10月份可付诸实施;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初设概算已上报国家发改委;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国家已下达2005年度2亿元专项资金,近期即可开工建设。
  (四)消费市场日趋活跃,物价形势基本平稳
  1—6月,全省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17亿元,同比增长13.4%,为近几年的最高增幅。房地产、电信、医疗保健等一批新的消费热点加快形成。全省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增长37.5%。城乡居民收入继续稳步增长,1—6月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975.84元,同比增长9.1%;农牧民现金收入830元,增长11.55%。物价形势明显好于预期,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1.5%左右,且月同比涨幅逐月回落,月环比涨幅出现负增长。
  (五)财政、外贸形势良好,金融运行基本平稳1—6月,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2.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5.9%,同比增长26.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6.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4.3%,同比增长34%。财政收入的进度和增幅均创近几年来的最好水平。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56.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3.8%,同比增长22.5%。对外贸易形势好转,1—6月全省完成进出口总额22407万美元,同比增长13.8%,扭转了前四个月下降的局面。其中出口完成17643万美元,同比增长17%。金融运行平稳,6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667.5亿元,同比增长14.8%,较年初增加49.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15.6亿元,同比增长11.39%,较年初增加41.5亿元。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我省经济运行情况良好,工业、投资、进出口、财政收入、物价指数等多数经济指标均好于预期。尤其是经济运行的一些瓶颈制约因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电力开始略有富余,铁路货物发送量同比增长14.7%,为近几年的最高增幅,全省大宗货物运输基本得到保证。同时,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也是比较多的,特别是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全省经济形势的影响还未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负面影响将逐步彰显。
  1、工业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一是工业增速出现回落,6月份全省工业增速增幅比5月份回落7.3个百分点。二是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增加。上半年亏损面达37.6%,同比新增亏损企业34户;亏损额达3.43亿元,增加12倍。三是电力负荷偏低。受电价上调、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高载能工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近几年少有的困难局面,铁合金厂、小铝厂大面积停产,从而使5月份以来我省电力负荷大幅度下降,日用电量一度低于5000万千瓦时,7月初日用电量在5100—5150万千瓦时之间,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投资可持续增长的压力仍然较大。一是今年国债资金总额下降,与我省有关的一些国债投向资金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同时,银行贷款落实难度加大,这给全省的项目和投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是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不很理想,一些计划开工的项目仍未开工建设,有些项目虽已开工但未按计划完成相应的投资量和工程量。部分项目外部配套条件不落实,影响了项目建设进程。三是新开工项目减少。上半年全省新开工项目714个,较上年下降6.7%,远低于全国和西部地区水平。同时,上半年新开工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也比去年同期下降7.2%,给下半年乃至明后年投资的持续增长带来很大的影响。
  3、铁路运输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尽管上半年我省铁路运输情况明显好于往年,但铁路运输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上半年全省请求车满足率约为68.6%,一些中小企业的产品积压比较严重。尤其进入6月份,由于空车和接重车不足,装车数有所回落。随着下半年一批运输量大的资源开发项目的投产和兰青复线电化工程的开工,铁路运输矛盾将更加突出。
  4、金融运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贷款增速放缓,资金的瓶颈性制约因素进一步显现。从2003年四季度开始,我省贷款同比增速已连续5个季度出现下滑。二是流动资金贷款紧张与贷款长期化并存,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加,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呈下降趋势,信贷投放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尤其是工业贷款下降,使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加剧。三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增长缓慢,占金融机构贷款增量的比重明显减少,政策性银行贷款增量占比最大。四是部分企业诚信意识不强,信用制度建设和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5、农资价格上涨过快。上半年,我省大化
  肥普遍上涨300—500元?吨,农用薄膜上涨15%以上,农药价格涨幅在10%—30%不等,对农民增收带来较大影响。
  此外,海北州刚察县候鸟发生禽流感疫情,对全省养禽业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初步统计,1—5月来青旅游境外人数较去年同期下降11% ,创汇下降19%,上半年服务业现金收入下降2.92%。
  三、下半年需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下半年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我省调控经济运行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到位,全年经济运行有望保持目前的良好发展势头,预计全年省内生产总值增速有望达到12%,工业增速有望达到20%,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望达到15%,其它主要经济指标也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为实现上述目标,下半年要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的部署,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牧区工作,确保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切实加强以“两虫病”为重点的作物虫害监测与防治。加强中后期田间管理工作,抓好秋收生产和秋季复种。加强畜牧业生产的饲放管理,提高出栏率。扩大牛羊贩运育肥和羔羊育肥规模。突出抓好畜禽重点疫病防治,提高防疫密度。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除禽流感疫情警报。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协助农牧民联系销售渠道,保证农畜产品“绿色通道”通畅。巩固完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加强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动员和组织农牧民农闲外出务工,拓宽增收渠道。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年内不发生新的拖欠。
  2、搞好经济运行的综合平衡和协调,确保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是抓好工业项目建设。加快中信盐湖钾锂硼资源开发、桥电二期、西部矿业5万吨粗铅、百河2.5万吨电解铝、西钢炼铁等项目的建设进度,争取尽快达产达效。协调解决中信国安钾镁肥、青海碱业一期等项目试生产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年内正式投产运营。抓紧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一期、中石油30万吨甲醇、中浩60万吨甲醇、纯碱二期等项目的建设,争取年内开工省投资集团40万吨铝加工项目。二是抓好停产企业的复工。进一步落实铁合金销价与电价联运政策,加强小铝厂的重组,协调各方面利益,争取使停产的部分电解槽和铁合金尽快启动生产,提高用电负荷。三是抓好资金的协调。加强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做好信贷资金投向引导工作;同时,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融资,加强与省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努力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四是抓好运输保障。积极主动协调青藏铁路公司争取铁道部在总运能调配和空车上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公铁分流力度,加快现代物流中心建设,组织好海西等地资源产品的公路运输,缓解铁路运输压力。统筹兼顾西格段施工和运输,采取增开会让站、增开整车、减少编解等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五是抓好经济运行的预警、预测工作,密切关注钢材、氧化铝等生产资料和高耗能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3、全力以赴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继续做好国债和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按照下半年及明年国家资金安排的投向和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和衔接,抓好项目的筛选、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尤其是生态、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要专人负责,未批准的“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兰青铁路复线电化等工程要争取尽快报批;已批准的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要加大与相关部、委、局的衔接,落实好各个资金渠道。力争全年争取国债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比例与2004年基本持平。
  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抓住我省进入施工黄金季节的有利时机,强化时间和效率观念,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完成全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抢工期、抓进度,分阶段倒排工期,确保按预定目标推进和完成;收尾项目要抓紧验收交付使用,早日发挥项目效益。同时,对下半年要开工的兰青复线工程、柴木铁路、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等项目,要尽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建前工程,对影响和制约项目开工的各种因素,要制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和解决方案,确保早日开工。
  进一步加大前期工作的力度。尽快谋划、论证、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真正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开发的格局。加快编制全省“十一五”水库建设规划,于近期上报国家,争取纳入国家“十一五”水库建设盘子。同时,抓好全省水资源、节水型社会、地下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湟水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全省风电场工程、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河段开发等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要抓好明年争取国家资金和拟开工的重点水源工程、环青海湖草原灌溉工程、西台吉乃尔湖开发二期、积石峡水电站、西格段复线工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为明年乃至“十一五”时期项目建设打好基础。根据目前国家对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初步意见,做好我省天然气价格的衔接、沟通工作,为发展燃气电站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创造良好的气价条件。
  4、积极做好财政收支工作,确保全年收支平衡。积极协调和支持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抓好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主要税种以及各种零散税源的征管工作,充分挖掘税源潜力。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严格企业各项应税收入审查工作,恢复对税收政策到期企业的征税。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做好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入库。严格预算管理,坚决防止无故拖延或推迟下达预算,保证预算顺利执行。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保重点”原则,在巩固当前工资和社保费发放局面的基础上,集中财力解决低保、医改、烤火费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积极弥补职工收入方面的历史欠账。加强专项资金的协调和调度,及早安排下达预算。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管,严格控制追加预算,力争做到全年预算收支基本平衡。
  5、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和外贸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密切关注电解铝、硅铁等高载能产品出口走势,协调解决桥铝、中铝青海公司、百河铝业等出口骨干企业遇到的问题,努力扩大高载能产品出口。积极跟踪锌锭、银锭等配额商品的出口情况,引导企业抓住时机及时成交,努力完成年度配额指标。围绕我省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抓好吸收外资项目库的充实、完善工作,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加强招商平台建设,做好“青洽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努力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在今年已获批准的海西冷湖嘉西钾肥公司赴老挝进行钾矿风险勘探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积极承揽工程。做好间接利用外资工作,争取已上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西宁凤凰山快速路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治理项目、沙特贷款西宁中小学基础设施项目、挪威政府无偿援助湟水河改造项目、西班牙政府无偿援助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医疗设备等利用国外资金项目尽快落实。
  6、积极做好金融工作,努力缓解金融瓶颈。协调推进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合作,提高金融企业支持大型项目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开发中的导向和带动效应作用,通过开发性金融带动商业性金融,推动项目开发进程。不断拓展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在保证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农发行承担农业开发、中小型水利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关项目以及财政对农业的各项补贴资金的代理拨付等职能。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创办新的适应小企业需求的信贷品种,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与严格贷款监督结合起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大力扶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消除其在清算、融资、拆借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加强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积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功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努力解决贷款困难。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突出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尤其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扶持工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扩大城镇社保覆盖面;做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牧区贫困群众、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版权局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版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版权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近些年来,我国的录像放映活动不断发展,丰富了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但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放映侵权盗版节目的现象不断发生,放映反动淫秽节目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反响强烈,在国际上也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迅速扭转当前录像放映经营活动的混乱状况,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改进录像放映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场所,必须具有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
二、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的录像节目,必须取得营业性播映权和《录像节目准映证》。家庭专用的录像节目不得在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
三、经批准的进口、中外合作制作和国产录像节目,应将播映权授权文件报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文化部对已认证播映权并适合营业性播映的录像节目,核发营业性放映《录像节目准映证》。
四、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的录像节目,由文化部批准建立的录像放映节目供应机构统一供应。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必须从专门的供应单位购买有播映权的录像节目放映。不得放映未经登记认证和无《录像节目准映证》的录像节目,不得租赁录像节目放映。
五、营业性录像放映的节目供应管理实行签定责任书和保证书制度。下级要向上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管理好本地区录像放映活动的责任书;录像节目专供单位要同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按本通知规定向录像放映场所提供有播映权录像节目的保证书。
六、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管理实行“月放映计划表”和“月放映报表”制度,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必须按月及时向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月放映计划表”和“月放映报表”,并抄送当地录像节目供应单位。
七、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录像节目供应单位实行年检考核制度。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完成录像节目供应、收付款工作的,取消录像节目供应资格并吊销《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
八、营业性录像放映实行季度供应录像节目,交款发货制度。录像节目供应单位应及时将放映场所购买节目和付款情况报当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检查。
九、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凡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录像节目放映和报送“月放映计划表”、“月放映报表”的,一律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营业性录像放映经营活动进行监控,使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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