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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并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0:21:30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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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并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并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批复




上海期货交易所:

你所《关于石油沥青期货上市申请的请示》(上期发〔2013〕17号)和《关于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挂牌申请的请示》(上期发〔2013〕119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开展石油沥青期货交易。

二、同意你所挂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

三、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你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四、你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平稳上市。

五、在石油沥青期货上市后,你所应当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密切关注石油沥青现货市场状况,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加强对石油沥青期货的市场监控,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加大市场培训和机构投资者培育工作力度,积极引进产业客户。

在组织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你所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批复。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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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都设定抵押权,但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时在他项权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价值”存在一定问题,给审理和执行造成困难。金融机构提供的他项权证所登记的“权利价值”一般仅限于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本金数额,不包括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等。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认识和法律后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内容全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审理中应当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确定,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为本金是一个明确的数额,而利息及其他是预期的一个变动的数额,无法在“权利价值”登记时确定具体数额。所以依照主合同对本金和迟延支付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应当视为全额享受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执行的法律依据是裁判文书,既然裁判文书对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有明确的数额裁定,就应当视为全额属于抵押权范畴、全额享受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应当作为一般债权参与执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为此,在审理中,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中分别表述,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明确他项权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价值”即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衍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属于一般债权。执行中也应当同样处理。明确本金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衍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按一般债权参与分配,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产生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依据主合同的抵押财产范围还是依据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就应该严格依法裁判和执行。在执行实践中,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明确的数额,未表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另一种是对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明确的数额,并表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一般都没有表述哪些享受哪些不享受。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审理中都没有对哪些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予以明确。笔者建议:一是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依据抵押登记内容对优先受偿权进行明确;二是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依据抵押登记内容对优先受偿权进行明确,即使裁判文书未予以明确,也应当依法分别参与执行分配,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


不过,这样处理所产生的社会后果是金融机构无法就权利价值登记以外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隐患,可能导致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一块成为呆账、坏账,有的金融借款合同金额巨大,到期利息数额很大,金融机构的损失必然也很大。目前,只登记本金的情况在抵押合同贷款中十分普遍,是银行业的常规做法,在保证合同、质押合同中也同样存在。


从法律角度来说,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可视为预期债权。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纳入抵押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建议国家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发文明确: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必须在他项权利“权利价值”栏内备注本金及其他费用等,确保主合同抵押财产范围与抵押登记内容一致,无法预计具体金额的,可以把本金、全部应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内。同时,为便于操作,建议相关部门修改合同格式,在“权利价值”栏下分为“本金、预期利息、其他”等项,在登记时一并明确。这样以利于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防控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执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中共信阳市委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紧缺急需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国家级科技领域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外国专家;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海外学成归国人员;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是信阳行政区划外的各类人才,也可以是信阳行政区划内符合第四条规定而不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原则、方式、办法


第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专业对口、学用一致、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市工作;

(二)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本市短期或长期工作;

(三)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市工作。

第八条 人才引进可通过自荐、推荐、招聘或人才中介机构牵线等形式进行。

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从快从简办理。对引进的人才,由市政府发给《信阳市引进人才证书》,凭证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政策

第九条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可作为市政府顾问,享受市级领导待遇,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正县(处)级职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副县(处)级职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排为正科级职务;引进急需的国家重点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面试考核合格后,可优先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引进的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到事业单位或乡镇党政机关工作。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试,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面试加10分,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面试加8分。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进入事业单位。

引进有一技之长、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才,可比照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执行。

第十条 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不受领导职数、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其工资按相同职级或同等条件人员中最高工资确定;到乡镇基层工作的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见习期间,直接发定级工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或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薪酬;携带项目或资金到我市工作或服务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签定按效益分成协议,按协议领取薪酬。

引进的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一)、(二)项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给予每月1000—100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凡引进到本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合同需要在本市定居的人才,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两院院士补助30万元,国内知名学者、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助20万元,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补助10万元,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补助5万元。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者,市、县区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进行科学研究或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用人单位应解决相应的经费或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对符合第四条(一)项规定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要为其建立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专用车辆及通讯工具,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在职配偶、子女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安排或协助落实单位。

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市任何一所中小学就读。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经审核承认其原有身份,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户口关系转不出来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组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原籍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的人才,原不在国有单位工作或者原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其相应的身份、职级和工资待遇,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职称,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来没有职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认定或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引进人才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登记、补缴费。

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对引进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符合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人才,由用人单位适时安排疗养。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者,另外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带头人,有重大研究成果并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按优薪优酬的办法予以鼓励,其工资标准可高于本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2—5倍;

(二)有科研发明成果并用该技术或产品使企业效益明显增加的,从当年由上述因素所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成5—10%奖励成果发明人;

(三)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其提成部分以股份方式对引进的人才予以奖励;

(四)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评定办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档案可由所在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其选拔使用、职称评定晋升、继续教育、家属子女落户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措施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列入年度预算,县、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外发布一次需求人才类型、职位、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构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人才引进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应在10日内办毕有关手续;对不能按时办理又不能说清原因的单位和部门,追究单位主职和责任人的读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引进人才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并将人才引进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地人才使用和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信阳市人事局办公室电话:62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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