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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53:04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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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上市肉品质量,维护和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猪产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猪产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及经销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加工生产,未经熟制加工的鲜(冻)胴体、肉、头、肘、蹄、血液、脏器、脂、骨、皮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生猪产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以生猪产品为原料进行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市对入市生猪产品实行监管源头、达标准入、品牌经营、全程追溯、动态管理、依法监督的管理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入市企业管理档案的审验核查,督导市场建立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流通领域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进入本市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监、质监、公安、市场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进入本市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营和推行肉类品牌配送经营方式的能力。
(三)对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优先准入。
(四)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标准的要求;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和冷链加工,生猪屠宰车间设计能力达到Ⅱ级标准;具有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却设施和相应数量的肉品悬挂冷藏运输车。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应达到12小时以上。
(六)制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控措施。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非疫区。
(二)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产品B)、国家统一制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生产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据的发货票据及清单。
(三)白条肉应当加盖清晰可辨认的动物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四)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五)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冷、鲜生猪产品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等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具本品牌屠宰企业生猪产品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生猪产品,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管理档案: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概况。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税务登记证》、实施食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且能正常运行的资料、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厂(场)名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拓片印模,包装标签标识样本和生猪产品购销合同书。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疫员证。
(五)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经销商的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以及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所有证照、证书及证明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
第八条市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本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市场应当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生猪产品退市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屠宰企业及经销商相关管理档案的真实性验证核查,监督被授权品牌代理的经销商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准入协议;对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每批生猪产品,应当随货附带各种证照、证明、票据等备查,所有证照、证明、票据、清单、印章及标识等应当内容完整、清晰并能相互印证。
每批生猪产品进入交易市场,经售商应在到货前一天通知市场开办者,由商务、工商、畜牧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验相关手续、证件及相关资料,并依法抽样检测有关产品。
对未经定点屠宰许可和仅限向当地供应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点、检疫印章和检验印章不清晰及无法辨认的、不能提供完整数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而违法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不予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产品退市等管理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经销生猪产品的企业,不准加工和销售病死猪、病害肉、私宰肉、注水肉;不得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肉类市场正常秩序;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管理部门正常检查。
对所销售生猪产品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予以依法查处,并退市处理。
第十三条 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加工厂,应采购、使用和加工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并准予入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或其他规定的,由商务、工商、食药、质监、畜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产品流通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肉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查处的肉类安全案件;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向当地商务、工商、畜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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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6〕78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放宽政策,引导人口向城镇聚集,规范城镇人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二、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条件
  (一)对外省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包括大学专科)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口再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取得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我市登记户口。
  (三)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工作的,允许其保留原城镇户口,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正式职工异地调动的,凭本系统人事劳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准予迁入落户。
  三、允许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登记落户
  (一)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二)凡在我市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乡(镇)以上政府签订的合同,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三)凡在我市城市、城镇经商务工的人员,在市内或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可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四、取消对迁入城镇投靠亲属落户人员的条件限制
  (一)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和年龄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取消未婚子女年龄限制。
  (二)对暂无固定住所的经商务工人员及在校学生,可将本人户口挂靠亲朋好友落户。
  (三)对被赡养或抚养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其赡养或抚养关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准予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五、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证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计划外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卡》或处罚证明,可申报常住户口;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乡(镇、街道)政府证明和单位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对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二)对夫妻一方户口未迁入现居住地而又被原居住地注销的,应准予其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其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三)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经调查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其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证件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证件。
  六、农民农转非后关于土地的问题
  城郊农村整村农转非的农民和其他农转非的农民,农转非后,都实行承租土地的办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马来西亚总理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于2004年5月27至31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此次访问也是为了纪念中国与马来西亚建交三十周年。访问期间,巴达维总理会见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举行了会谈,并与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共同出席了庆祝中马建交三十周年招待会。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中马建交三十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教育、军事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强调相互信任及开展对话是增进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基础。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进一步发展中马关系,积极推进两国战略合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的精神,并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对中马关系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两国领导人强调将继续推进文件中确定的有关合作,并达成如下共识:

━━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经常交往,推动两国执政党、议会、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丰富中马关系的内涵。双方将继续进行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充分利用两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巩固和深化中马经贸合作。

━━争取2010年中马贸易额取得显著增长。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加强WTO/TBT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加强WTO/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推动两国贸易平衡发展。

━━马方表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欢迎双方企业参与对方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愿对中国企业赴马投资兴业提供融资便利。双方还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在第三国进行联合投资。

━━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农业合作,抓紧落实两国政府2003年签署的《农业合作协定》,加强在水稻种植、水产养殖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农业技术研发合作。

━━继续加强两国在交通、能源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两国劳务合作的管理。

━━双方认为科学技术对于两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强化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确定的有关合作,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中方愿与马方共同开展在生物科技和中药等领域的研发与培训合作。中方将鼓励中国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参与马来西亚“生物谷”计划。双方将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并愿与有关国家共同推动成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双方将进一步拓展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意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表示愿意加强对两国留学人员的规范管理。双方强调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重要性,决定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治合作。

━━相互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近年来取得的巨大发展。两国领导人表示愿继续加强在10+3框架下的合作,并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马方赞赏中方对东盟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和东盟东部增长区方面所做的积极贡献。

━━为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多边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积极寻求以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双方表示愿对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后续行动进行积极研究。

━━双方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与关切。国际社会应尊重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多边主义,主张通过协商与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共同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应切实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支持联合国在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认为经济全球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双方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反恐合作,标本兼治,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相联系。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共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

━━双方对中东和伊拉克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上述问题作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马方高度赞赏中方为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所作的不懈努力。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马方对巴达维总理及代表团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巴达维总理邀请中国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马来西亚,中国领导人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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