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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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 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二章 会议收入管理
第九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
(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
第三章 会议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
(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100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十)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四章 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比照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比照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94)财文字第2号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现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 调帐原则
1994年1月1日前仍按照原会计制度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调帐时,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993年12月份帐内。单位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4年1月份的期初数。
二、 帐目调整
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应将原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固定资产
新老会计制度都使用固定资产科目,只是划分标准不同。
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作分录:
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作分录:
1/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一摊销(固定资产原价一半)
借或贷: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差额)
2/借:低位易耗品一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
货:固定资产(原价)
低值易耗品不再转为固定瓷产,以后新发生的,再按新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取消"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增加"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
调帐时,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转入长期投资,分录:借:长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属于一年内随时变现的,转入短期投资,分录:借:短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先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的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
借:有价证券
贷:专用基金
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长期投资
贷:有价证券
将短期债券本息:借:短期投资
贷:有价证券
在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授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
借:对外投资
贷:固定基金
调整减少作相反分录。
3、材料
把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作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
4、燃料
新会计制度设此科目,故保留。
5、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原制度规定,出租、出借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在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分期摊销。作分录:
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余价值)
借: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一摊销(已摊销价值)
贷: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一在用(实际价值)
6、物料用品
新会计制度设此科目,故保留。
7、商品
取消此科目,转到新会计制度中"库存商品"科目。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
8、待摊费用
新制度仍设"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分解原制度"待摊费用"科目,其中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摊销期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递延资产"科目。
"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它待摊费用。
调帐时,单位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l、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分录:
借:递延资产
贷:待摊费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它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的制度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9、现金
新老会计制度均有"现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资金核算内容。
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10、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老制度中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余额,均转入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中,即取消"专项存款"科目。
11、业务周转金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通过"其他应收帐"核算的单位,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人"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业务周转金
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的单位,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分录:
借:备用金
贷:业务周转金
12、预付款
新会计制度允许保留此科目。
13、应收业务收入
新制度取消了"应收业务收入"科目,设置"应收帐款"科目。调帐时,把"应收收务收入"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的借方。
1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保留且内容一样。
15、预付工程款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设置"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将“预付工程款”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工程款
16、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如单位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旧帐。
18、应弥补亏损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应区份情况处理: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阶一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
19、拨付所属资全
新制度没有设置此科目,但对于有附属单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议程,并保留原科目余额;附属单位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0、专项物资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专项物资
21、专项工程支出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工程支出"进行相应调整后,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中去。
22、专项应收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中。
单位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3、收益分配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由个科目。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调帐时、对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的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建新帐时,再按新制度处理。
24、业务支出
新制度取消"业务支出"科目,建立"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因业务支出年末没余额,那么新帐可直接建。
25、税金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此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附加。调帐时,对已计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直接按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
26、其他支出
新制度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替代老制度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27、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
新制度取消了以上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对冲,
借:固定基金
贷:专项工程支出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计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
借:专用基金
贷:专项工程支出
不足部分, 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贷:专项工程支出
按上述规定及专用基金调整顺序调整后,再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中,
分录:
借:固定基金
流动基金
外单位投入资金
专用其余一更新改造基金
贷:实收资本
28、折旧
调帐时,直接把"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9、投入专项资金
原制度中的此科目主要核算单位由上级和财政部门拨给的各项专用款项,并且主要用购置设备、扩建、改建等,在调帐时,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
30、专项借款、流动资金借款
新制度取消了上述科目,增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分析"专项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的余额,属于一年内需偿还的,转入"短期借款",
分录为:
借:专项借款或流动资金借款
贷:短期借款
属于一年以上偿还,转入"长期借款",
分录为:
借:专项借款或流动资金借款
贷:长期借款
31、进销差价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将"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2、预提费用
新老制度均设置此科目,且内容一致。
33、应付款
调帐时,把"应付款"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帐款"中去。
34、其他应付款
新老制度都有此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沿用。
35、应交税全
新老制度都有此科目,但核算内容有变化。调帐时,将余额直接沿用。
36、应付工资
新老会计制度都有此科目,直接沿用。
37、应交调剂基金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应交调剂基金"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8、应付工程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余额转入"应付帐款"中去。
39、专项应交款、专项应付款
新制度取消了这两个科目。调帐时,对于专项应交款中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对于专项应付款,分析其余额,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及其他长期应付款转入"长期应付款",
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其他部分分别按其性质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0、收益
新制度用"本年利润"科目取代了"收益"科目。调帐时,因"收益"年终无余额,直接建"本年利润"的新帐。
41、业务收入
新制度用"营业收入"替代老制度中的"业务收入"科目,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42、其他收入
新制度用"营业外收入"替代老制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43、坏帐准备
新制度设置"坏帐准备"科目。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以上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4、固定资产清理
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且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人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部分,列作营业外交出。
45、资本公积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6、盈余公积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7、无形资产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8、应付债券
新增科自,直接建新帐。
49、应付福利费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50、其他货币资金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国税函[2003]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 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