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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8:31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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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应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现阶段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后,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提案在网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退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现场办理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二)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
(四)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提案采用网上答复的同时,仍要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一式四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名代表或委员联各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每增加一名代表或委员相应增加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书面答复寄送代表或委员,并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落实
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并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
第十六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中完成提案的审查、立案、批办、改批等工作,承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等工作。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积极推行市人大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实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交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分别签复意见;领衔代表或委员对其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直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意见表》随同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要建立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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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制定的《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
  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电力公司
  (2004年5月)

  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沿海经济带,是加快我省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后劲,现对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提出如下建设方案:
  一、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6〕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1〕159号)精神,结合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实际,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苏东”的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力争到2006年末沿海地区的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条件显著改善。
  基本原则是: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适度超前,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形成合力,保证建成一项、带动一片;坚持省、市、县共建,分级负责,加强协调,适度倾斜,促进项目顺利建设。
  主要目标是:公路方面,实现干线和县乡道路网络化,提高公路等级和滩涂地区的通达程度,形成与苏北地区高等级公路相贯通的格局。水利方面,继续建设通向滩涂的骨干引水工程,扩大沿海地区供水能力;继续实施海堤达标建设,主海堤基本达到抗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标准;整治入海河道,提高沿海垦区独立自排能力。输电方面,建成500千伏沿海输电主通道,建好220千伏市级输电网,强化和完善县级110千伏主网架,加快建设和改造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均衡、协调、同步发展;根据负荷增长的需要,新建、扩建一批变电所,增加供电能力;优化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加快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标准
  2004-2006年,继续加快“四纵四横四联”高速公路网建设,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形成联系畅通、往来便捷的沿海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使之适应并拉动沿海经济发展。
  (一)实施高速公路联网工程
  继续加快苏通大桥和通启、宿淮、淮盐、连盐、盐通等项目建设,2006年前建成通启、宿淮、盐通高速公路,预计到2006年沿海地区新增高速公路385公里。确保崇苏越江通道与沪崇通道同步建成。
  (二)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
  1、南通市进行省道336启东西段、省道335南通市区至金沙段、省道223如东市区至海防公路段、省道334如东西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65公里。
  2、连云港市进行省道324燕尾至南岗段、省道326伊山至六塘段、省道242青口至开发区段、国道327市区北出口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10.9公里。
  3、盐城市进行省道326响水至陈港段、省道329射阳至射阳港段、省道332大丰市区改线段、省道333东台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00.3公里。
  (三)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
  2004-2006年沿海三市完成8097.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1367.2公里,三级公路865.7公里,四级公路5864.7公里。
  1、南通市完成2168.3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520.4公里,三级公路316.9公里,四级公路1331公里。
  2、连云港市完成3280.7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30.6公里,三级公路256.7公里,四级公路2593.4公里。
  3、盐城市完成2648.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16.2公里,三级公路292.1公里,四级公路1940.3公里。
  三、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一)根据沿海地区滩涂资源分布和开发条件,近期内加快废黄河以南地区滩涂引水骨干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沿海滩涂地区的淡水供应状况。
  根据全省江水东引北调规划,里下河地区自流引江工程采用“两河引水、三路输水”方案,利用新通扬运河、泰州引江河自流引江1150立方米/秒,由里下河腹部地区的三阳河、卤汀河、泰东河三线向北向东输送,由通榆河一线调度后,斗南片通过沿通榆河各泵站提水,斗北片通过垦区各输水河道自流送水,渠北地区通过通榆河和大套一、二站向滩涂供水。
  继续实施泰东河工程。目前东引灌区的骨干引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引水规模300立方米/秒;通榆河中段也已基本开通。在此基础上,近期继续实施连接泰州引江河与通榆河的泰东河工程,为里下河垦区和渠北地区的滩涂开发增供水源。
  在实施工程的同时,针对沿海垦区内河道淤积等问题,疏浚内部引水干河,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二)防潮工程
  规划近期按50年一遇高潮位加十级风浪的设计标准,对重点侵蚀性岸线主海堤进行加固建设。具体要求是:以现有工程为基础,采用土方加固加高堤防断面;根据不同岸段的风潮特点,对堤防进行工程、植物防护,严重侵蚀段和对建筑物安全影响较大的侵蚀区或港汊不稳定区,分别采取工程措施;相应加固、改建与海堤标准不适应的穿堤建筑物,建设堤顶简易防汛公路、上堤道路、通讯设施和其他管理设施,完善非工程措施。
  (三)除涝、冲淤保港
  根据滩涂开发重点区域分布和水利条件,本期除涝、冲淤保港骨干工程继续安排在废黄河以南地区。提高除涝能力的主要工程措施是:结合引水疏浚斗南、斗北垦区河道,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四、推进输电设施建设
  通过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沿海地区2001-2003年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已全部完成,沿海地区的输配电网均得到较大发展,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单回线运行、供电可靠性较差的问题。本期继续加强输电设施建设,优化网架结构,进一步提高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如东县:新建110千伏栟茶变,扩建110千伏掘南变,新建35千伏河口、东凌和石甸输变电工程。
  海门市:新建220千伏海门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师山变,新建110千伏港口、叠石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三星变,建设35千伏张南、货隆和三和输变电工程。
  海安县:新建110千伏腰庄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新城变,新建35千伏吉庆、仁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双楼变。
  通州市:新建110千伏正场、先锋输变电工程,改造110千伏刘港线,新建35千伏平东、庆丰输变电工程。
  启东市:建设220千伏汇龙至志良线路,扩建220千伏汇龙变,新建110千伏启兴、久隆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城西变,新建35千伏大兴输变电工程。
  赣榆县:移址重建110千伏赣榆变电所,扩建110千伏北郊变。
  连云港市区:建设220千伏新滩输变电工程,建设220千伏云台变至连云港变的线路和新海电厂至新滩变的线路,220千伏新海电厂至邓庄变的双线开断环入连云港变,新建110千伏苍梧、龙尾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城头变。
  灌云县:建设110千伏城西输变电工程。
  灌南县:新建110千伏邓庄至灌南线路工程,新建110千伏六塘、堆沟输变电工程。
  东海县:改造110千伏双牛、双山线路。
  响水县:新建220千伏响水输变电工程,新建35千伏双港和南郊输变电工程。
  滨海县:扩建110千伏八滩变,新建35千伏化工园区输变电工程。
  射阳县:建成220千伏射阳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特庸和阜余输变电工程,建设35千伏通洋输变电工程。
  大丰市:新建110千伏丰富、洋草输变电,建设35千伏万盈、渔业和竹川输变电工程。
  东台市:新建220千伏三仓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华丿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安丰变,改造110千伏东安线,新建35千伏五烈、台南输变电工程。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快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沿海各市、县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把以公路、水利、输电设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沿海地区的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各级交通、水利和电力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促进沿海地区公路设施建设,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研究有效办法鼓励和支持地方项目建设。
  (三)沿海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方案的建设项目认真进行细化,将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延伸到县、乡(镇),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各市、县发展海洋经济工作机构要把方案列入年度发展海洋经济的目标任务,加强管理、协调和监督,集中力量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方案的分解和考核工作,考核指标要尽可能量化。


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


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无锡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省计经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的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除含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虽与本身职责有直接关联,但具有改进、创新因素,采用后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七条 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奖金评定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并按其经济效益大小确定在该等级范围内的奖金额: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一等奖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状
二等奖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状
三等奖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状
四等奖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荣誉证书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荣誉证书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荣誉证书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荣誉证书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荣誉证书
五等奖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扬
1000元以下 25元以下 表扬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二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工艺改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第十三条 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四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但被采用的项目,须经一年实际验证后,再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
组审定。必要时,由单位职代会审定。
第十七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省范围内进步 30分
市、县、系统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第十八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等奖 85-95
二等奖 70-84
三等奖 55-69
四等奖 40-54
五等奖 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对应。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个等级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给。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按标准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
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荣誉证书转发给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应比一般成员多得一部分奖金。对建议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60%。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实施者方面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60%
。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厂(矿)长、经理、院(所)长、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八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86号文)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成立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负责推动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吸收有关专家组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
所发生的争议。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领导、工会主席以及技术、财务、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并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项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并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连同结论的说明送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及时给项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
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被采纳时,应向提出者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经采纳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
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第三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权限是:一等奖由主管部门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审批;二等奖由采纳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三、四、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
第三十五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修,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八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或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情况,并回答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市经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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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进)| |
| 项目名称 | |
|------|-------------------------------|
|建议人姓名 | 工 作 单 位 | 工 龄 | 职 务 | 职 称 |
|------|---------|------|-----|--------|
| | | | | |
|--------------------------------------|
|建议(改进)项目推荐实施范围、对象: |
|--------------------------------------|
|建议(改进)项目针对解决问题现状的梗概(必要时附调查证明材料): |
|--------------------------------------|
|建议(改进)项目实施方案、方法或措施等的简要说明(必要时可另附图纸、模型、 |
|数据、计算依据和可行性证明材料): |
|--------------------------------------|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预测: |
| |
|--------------------------------------|
|备 注: |建议人代表签字(盖章) |
|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此页栏目由建议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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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业务部门意见: |
| | -------------|
| | |负责人签字 |
|采|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纳|------------------------------------|
|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 |
|审| -------------|
| | |负责人签字 |
|定|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有关业务部门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或评分: |
| | -------------|
|奖| |负责人签字 |
| |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励|财务部门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审核: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评|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 |评审委员会关于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的决定: |
| | -------------|
|定| |负责人签字 |
| |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奖金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
此表由市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199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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