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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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7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专家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总数为10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之前,原则上应事先经过专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论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承办单位的申请,并根据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参与重大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市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权威专家或专门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咨询机构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持,咨询专家及市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全程参与,市咨询委员会负责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协调服务工作,保证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独立公正完成。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的咨询论证方案与结果进行书面归类整理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市咨询委员会和咨询专家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 市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并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专家个人情况的变化解聘或续聘。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或申请)列席市人民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经费;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对所参与的咨询论证事项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发表意见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市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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