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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47:24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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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泰安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体制,使专职消防员更好的服务于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 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收。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年满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泰安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职消防员从事防火工作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
  第十三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公死亡的专职消防员做好评烈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消防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 ,合格占20%,不合格占l0%。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伙食补助费、高危补助、奖励工资、社会保险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专职消防员经费每年安排预算,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各级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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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业(贸易)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国家储备食糖的财务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内贸易部联合制定了《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储备食糖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3号《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食糖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商业(贸易)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储备食糖是国家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国务院。动用(不含轮库更新)时需由国内贸易部、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四条 国家储备食糖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实施,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并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国内贸易部下达的进口、收购、调运和储备计划。
第五条 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严格分开。国家储备食糖必须专人专库保管,单独存放,建章立帐,单独核算。具体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参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储备糖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并单独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 国家储备食糖按实际进价成本进行核算。国产糖用于储备,其购进价格由国内贸易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食糖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进口糖用于储备,其入库价格由到岸价、进口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口岸定额费(散装进口散装调出为60元/吨,散装进口袋装调出为150元/吨)、外贸手续费等组成。具体执行情况由国内贸易部按月通报财政部。要加强国家储备食糖的成本管理,正确地反映国家储备食糖的成本,不得随意增、减成本。
第七条 国家储备食糖所需的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给予贷款,国产储备糖实行优惠利率,进口储备糖实行现行正常贷款利率。储备资金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统一贷款、统一付息。国内贸易部应加强国家储备食糖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储备资金。
第八条 国家储备食糖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拨付。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列专项资金予以垫付,待储备食糖销售后归还,并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方法。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数量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国家储备食糖储备费用包括仓租保管费和商品损耗等,储备费用实行定额管理,仓租保管费按每吨每月4.5元(其中:管理费0.3元)计算;商品损耗按照运输途耗3‰,保管库耗7‰,合计10‰计算;代储企业发生的上述仓租保管费、商品损耗等由国内贸易部按季度核拨,并将核拨情况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建立国家储备食糖的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存量的基础上,国内贸易部根据食糖产销、价格和市场形势,适时进行国家储备食糖的推陈储新和品种调剂。为防止国家储备食糖陈次变质,保证储备食糖的质量标准,库存国产储备糖原则上必须在3—5年(进口原糖在5—8年)的期限内轮换更新一次。国家储备食糖的轮换更新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实施,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出入库价格由国内贸易部与财政部共同确定,具体执行情况由国内贸易部按月通报财政部,轮库更新中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大于支的部分交中央财政,补充副食品风险基金
;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以副食品风险基金拨补。轮库更新后国内贸易部要适时组织货源补充库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轮换更新国家储备食糖。
第十条 建立国家储备食糖定点加工制度。为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内贸易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组织适当的储备食糖(原糖)加工成白砂糖,加工的数量、品种和出入库价格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商定。具体执行情况由内贸部按月通报财政部。国家储备食糖(原糖)出库加工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定点加工。任何单位不得擅息进行国家储备食糖的加工。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储备食糖的吞吐调节机制。为有效地支持生产、调节供求,在食糖生产旺季和国际市场糖价较低时,要积极组织收购和进口,并按国家下达的(或调整)计划组织储备;在食糖生产淡季,要组织国家储备食糖投放市场,以平抑市价。国家储备食糖向市场投放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提出具体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投放国家储备食糖时,既可以通过国有糖酒公司公开挂牌销售,也可以通过食糖批发市场抛售。
经批准销售的国家储备食糖,发生的价差收入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其余部分,20%留国内贸易部,用于发展食糖业务,80%上交中央财政,补充副食品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支出20%由国内贸易部负担,80%由中央财政以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
第十二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食糖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必须有计划地实施集中储备。国家储备食糖重点存放在主销区和主产区,同时可向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大型库和交通便利的库集中。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家储备食糖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要在月、季后二十天内将国家储备食糖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更新轮库统计报表和单独的季度会计报表上报国内贸易部审核,并于月、季后三十天内报财政部。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四条 国内贸易部要对国家储备食糖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食糖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奖惩制度。年终国内贸易部会同财政部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代储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储企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行一年。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毛雪枫



内 容 摘 要: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关键词:民事执行 法律制度 缺陷 完善






目 录


引言………………………………………………………………………………3
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3
(一)执行发动程序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 ………………………………4
1、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
2、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
3、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欠缺
(二)在执行管辖方面的立法缺陷 …………………………………………5
1、规定不合理,违背执行规律和效率原则
2、管辖规范缺漏,程序运转艰难
3、缺乏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分布不均
(三)民事执行通知制度存在弊端 ………………………………………5
1、暂时剥夺了权利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权利
2、变更履行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有效送达存在诸多困难
3、常起到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逃债通知书”的作用
(四)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实践中收效甚微 …………………………6
1、执行权被分割行使,产生矛盾很难协调
2、被执行人财产查证困难
3、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重视程度问题
(五)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7
1、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2、通过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
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六)执行和解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7
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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