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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8:00:45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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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10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节能减排目标

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本单位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逐级抓落实,并结合实际,将用能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每个月,落实到每个具体部门。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强有力、见效快的具体措施,并于7月19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全年5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一)突出重点,抓好节约用电。

一是切实降低空调能耗。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日制冷空调开启时间执行驻地政府的统一规定,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夏季供冷期间,室外温度低于28摄氏度时不开机。

二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并减少1/3照明灯具。夜间尽量减少公共区域照明,走廊、通道设定隔盏开灯,办公区域楼道除保留监控器材所需光源外,其余照明灯具全部关闭。改进照明控制,实现分组分区开关。除重大节日外,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一律关闭,路灯照明时间按当地道路照明管理规定时间执行。

三是强化日常节电措施。要建立健全节电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电梯、电开水器采取分时分区关停措施,非使用高峰期减少使用数量50%以上,非工作时间只开启最低数量的电梯和电开水器。办公区传媒电视一律关闭。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

四是加快推进节电改造。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大力推进重点耗电设备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争取早改造早节能,逐步淘汰低效照明灯具。

(二)强化管理,大力推进节水节油。

要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严禁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单位冲洗私家车。办公区内开水间要配备隔夜水回收桶用于保洁,新建、维修改造项目须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努力降低水耗。

(三)努力降低公务用车油耗。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完成“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在驻地参加公务活动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合理调度安排不同性能车辆,同一方向、公务时间接近的人员应尽量拼车同行、就近下车。年总油耗超过30万升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节油降耗专项措施,努力降低耗油总量。

(四)强化政府节能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积极采购清单外节能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额标准的品目,严格按要求采购。

(五)抓好资源循环利用。

做好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袋,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对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集中回收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能耗统计上报制度。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明确统计人员,落实统计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能耗数据和用能设备变更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以及分析报告,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在做好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所属监察分局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数据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凡与省级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单位,要合理界定应纳入煤矿安监机构统计的节能消耗指标;凡与有关单位签订全租费租用办公用房的,且其用电未实现分表计量的,应将有关用能指标统计为零并予以备注。要加强能耗统计基础工作,对非公共机构能耗要尽快从本单位能耗总量中剥离。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能源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三)做好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明确专人进行巡查,对开窗开空调、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要定期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浪费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能耗控制指标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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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201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公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技术市场的财政投入,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对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科学技术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

  第二章 技术交易

  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技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交易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权益;

  (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的技术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与技术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广告,应当如实反映该项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

  技术、技术信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所制作、发布的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检测结果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五条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数额。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书面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其纳税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同一技术合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认定登记一次。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登记的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定其技术性收入数额,并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研究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和转化该项技术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向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得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者伪造、涂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技术交易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培育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开展技术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价、发布及其他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引进先进技术的指南,鼓励企业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合作、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对重大技术成果引进与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企业所引进的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实现技术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技术市场服务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技术市场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该认定登记机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资格:

  (一)不按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认定登记证明。已经享受税收等方面优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1979年3月27日,财政部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广播事业局《关于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以下简称教学班)经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举办的教学班需要的校舍、电视机及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应本着厉行节约、自力更生的精神,尽量利用现有条件,挖掘内部潜力,修旧利废,调剂解决,不要新建和购置。必须新建或购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教学班辅导教师在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可适当给予酬金,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酬金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中央在地方的单位(含北京地区),按地方规定执行。
三、教学班辅导教师所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市内交通费用,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工具书、小件绘图仪器、计算尺、文具纸张和视听、面授路费等,一律由学生本人自理。
四、教学班所需经费,分别按下列资金渠道解决。
(一)属于脱产、半脱产的,行政单位办的在行政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开支;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电视教学班经费”项目中列支。零星土建单项工程和购置单位设备超过2万元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厂矿企业由更新改造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二)属于业余的,凡有工会组织的,按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在工会经费“职工业余教育支出”项开支;没有工会组织的,按上述(一)项规定办理。
(三)属于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其经费按(一)(二)两项原则,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
五、广播电视大学对举办教学班的单位和学生本人不应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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