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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0:07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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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市办发〔2008〕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经市委讨论同意,现将《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

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管专家是指符合第二章要求,并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纳入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的各类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选拔市管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在我市生产、服务、科研等一线工作领域中,近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市管专家选拔。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技术创新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前两位完成者,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第一完成者。

2、在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中,解决重大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3、在高新技术引进、吸收、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或在开发、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卓著,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4、在旅游、信息、金融、外贸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5、在城镇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勘测奖,或其设计、勘测、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6、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经济研究、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农业学科带头人。

7、在教育理论研究、教学改革实践中有所建树或创新,其理论或方法具有指导意义,推广、运用后成效显著,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8、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为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

9、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法律服务、外语翻译、体育事业、民族民间艺术等领域造诣较深,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0、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成绩显著并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1、在学术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12、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13、其他在本行业、本专业中造诣较深、业绩突出、业内公认,并为我市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选拔市管专家,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每三年选拔一次,原则上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八条 市管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推荐。各地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按程序推荐上报。

2、评审。市委组织部对申报人选条件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初步人选。

3、考察。对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察。

4、会议研究。市委组织部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呈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

5、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至七天。

6、表彰。公示结束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管专家应爱岗敬业,扎实工作,除认真履行单位工作职责外,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1、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科研等业务目标。

2、勇于开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争取国家、省(部)、市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3、积极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为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管专家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管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各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市管专家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期满后自然终止。市管专家在管理期内退休,或调离本市工作的,其相应待遇自然取消。

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安顺市市管专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4、有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者;

5、其他不宜作为市管专家管理的。

市管专家荣誉称号的取消,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每年考核一次,全面考核市管专家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在加快推进安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市管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工作业绩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重大事项需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管专家作为市领导的联系对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往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市管专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主管部门、市管专家所在单位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市管专家享受下列待遇:

1、一般作为省管专家推荐人选和安顺市“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后备人选。

2、在科研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加强对市管专家的知识更新,优先安排参加专业进修、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尽力解决所需活动经费。

4、优先解决市管专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5、实行定期体检和定期疗养制度。

6、市管专家岗位津贴按专家工作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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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XX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其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就本规则第九条所列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制定机关可以就规范性文件所需审查的内容与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沟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5份(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
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
 (三)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内容的起草说明5份。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同国家、省和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五)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公正、合理;
 (六)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备案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备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或者说明。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
 (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有第十一条所列问题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可再廷长30日。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应当自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四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附: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二、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格式



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下放(或授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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