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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2:00:47  浏览:9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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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88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中国保监会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项目和执收单位

  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

  (一)中国保监会负责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各保监局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

  二、账户设置

  原中国保监会已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变。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

  财政部为每个保监局在其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由各保监局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均缴入该账户(各执收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见附件)。

  三、缴费管理办法

  (一)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由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所在地保监局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向所在地保监局缴款。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

  (四)考试费和资格证工本费

  除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外,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均应按旬缴入所在地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执行。由中国保监会执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由各保监局执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在规定期限内缴入该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不再为其分支机构代缴罚款。

  四、缴费方式

  各缴款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现金、支票和汇款等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五、报表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执收单位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

  六、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作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给予责令其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

  2、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00001926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7112410189800000130
1 H5263138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7112410189800000517
2 7257222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7231110189800000185
3 K0137692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 13001615408058000888
4 7246243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城建支行 14001815408058077777
5 72017638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 15001706632058000008
6 K066985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21001450008058000003
7 42321989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22001450100058330090
8 E6825677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23001868851058000026
9 42520473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31001520313058000011
10 0140013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7329210189800000189
11 YA12933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33001613535058070806
12 48502948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34001464508058668899
13 F3156755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35001895200058000888
14 7055289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 36001050100058552890
15 00450276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73720101898000000291
16 72581804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7391010189800000176
17 72576082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梨园支行 42001865757058901344
18 K288062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43001532061058001997
19 72292849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44001400115058900000
20 71888539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嘉宾路支行 45001604667058000003
21 G495967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贸支行 46001003636058999999
22 7093659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50001333600058067698
23 G5152254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7411510189800000112
24 G7251343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新华支行 52001614236058099999
25 G8205338X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53001975036058006699
26 H1580130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61001920900058900001
27 71904950X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 62001400001058171717
28 71045934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 63001883637058026823
29 H3600053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银川玉皇阁北街支行 64001121700058224610
30 72235883X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南湖南路分理处 65001619700058235883
31 K3173277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44201501100058363636
32 76079434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 21201500250058709709
33 76149137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第一支行 33101984436058000107
34 7636186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37101986610058123123
35 71781378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35101535001058000002


  
  3、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3:

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年度: 单位:元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项目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应缴金额 实缴金额 差额 清缴金额 备注
一、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 —— —— ——
责任保险 —— —— ——
短期健康保险 —— —— ——
其他财产保险 —— —— ——
人身意外保险 —— —— ——
长期人寿保险 —— —— ——
长期健康保险 —— —— ——
合计
二、保险中介机构
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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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
  最近,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内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禽流感疫情,对我国的经济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并开始波及餐饮业。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精神,加强对餐饮业禽流感应对工作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应对工作的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艰巨性,高度重视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禽流感的防控,一手抓餐饮业的发展。要加强行业和企业应对工作的指导,积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并反映禽流感给行业和企业造成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应对措施,促进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为积极应对禽流感对餐饮业的影响提供决策信息和建议。
  二、指导企业建立防控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餐饮企业一律不得从疫区购进活禽和禽类产品,对从非疫区购进的活禽和禽类产品,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市场准入制度;所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入库前,要严格验收,登记造册,建立购进和销售的可追溯制度。餐饮企业要认真清理库存商品,对现有活禽和禽类产品库存进行清理,查验检疫票证,发现问题要及时封存,并请有关检疫部门重新检疫后及时妥善处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创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餐饮企业营造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认真实施《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2003),积极开展科学预防禽流感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建立防控禽流感的应急预案。餐饮企业要加强餐厅、厨房和餐用具的清洁消毒,强化员工的个人卫生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完备餐厅空气清洁、洗手、消毒碗筷等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倡导文明的就餐方式。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连锁企业的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加强指导和协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自律功能,通过会员网络信息促进群防群控。鉴于餐饮连锁企业在原料采购、配送、库存管理和加工制作及销售服务等环节均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餐饮连锁企业在防控禽流感、稳定市场和增强消费者信心等方面的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餐饮连锁企业与养殖基地和加工配送中心建立稳定可靠的合作模式,进一步促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加强科学宣传,积极引导消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扩大消费。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既要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禽流感知识,也要宣传餐饮业应对禽流感所采取的措施,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和焦虑。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开发创新菜肴品种,把禽流感对商业服务业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促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定信心,加强与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关注禽流感疫情对餐饮业产生的影响,如有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部。
  特此通知

2004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地税发〔1998〕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
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19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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