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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费案件的执行/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30:12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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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帮助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但是,近年来,由于极少数人受拜金主义的影响,连最起码的扶养、抚育、赡养义务都不尽,致使人民法院受理“三费”案件大幅度上升,且执行难度大。笔者结合执行实践谈谈“三费”案件的执行。
所谓的“三费”即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给予扶助或供养所应给付的费用;抚育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所应该给付的费用;赡养费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帮助所应给付的费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7年至2010年,共受理涉及三费执行案件74件,其中以涉及给付抚育费案件占多数,2007年共受理24件,2008年受理26件,2009年受理14件,至2010年9月为止受理10件。在这些案件中均体现为判决给付每月抚育费。
一、“三费”案件的特点
一般来说,“三费”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第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费用是生活急需的基本生活费用;第三,给付方多是分期给付,且给付期限较长。
二、“三费”案件执行原则
根据“三费”案件的特点,对“三费”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所以,通过在执行阶段的法制教育,被执行人一般都能够履行义务。对扶养费,应向被执行人讲明夫妻毕竟共同生活一场,夫妻之间虽然失去感情,但不能没有友情,而且扶养是一种社会的义务。对抚育费费,应着重从血缘关系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尽抚养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家庭社会后果。对赡养费,应在宣传法制的同时,多从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和老人的生活处境以及对社会和后代的影响来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三费”案件执行的期限较长,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执行障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以后应尽的义务,而且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被执行人在经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执行人员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应尽快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急需。特别是赡养案件,更要果断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同时公开曝光执行,扩大执行效果,以警示他人。对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的,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先冻结后教育的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经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同时向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被执行人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的,法院应判决半年或一年一给付,执行人员应选择秋收之后农民手里有粮、有钱的时机按期执行。不可因为案件多工作忙,而贻误战机,人为造成执行难。特别是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执行,首选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将执行款直接邮寄给申请执行人。否则,在务工返乡后,必须及时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对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依法进行搜查。
在实践中,有的赡养案件有多名被执行人,且这些被执行人不属于同一执行法院管辖。赡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年迈体衰,辖区法院执行人员要求他们异地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容易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负担,有的申请执行人来往一趟所花费的路费就占赡养费的一半。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时将委托被执行人所辖区的法院进行执行,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或原执行法院的负担。对被执行人是个体老板,且属于陈世美型的,人民法院要通过其营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信用社、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其经济收入、限制出境及查封拍卖其经营的商品或其他财产。
三、增加请求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三费”案件时经常遇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一些法律文书规定以外的要求。对此,执行人员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重新起诉。但是,对于权利人的一些合理要求,执行时执行人员可组织双方协商和解,及时向被执行人进行宣传教育,争取双方私下按照协议的内容自动履行。如果有一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内容,执行人员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应告知权利人以协议为证据另行起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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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特制定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市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引进和利用外商投资项目资金:
  1、外商在芜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芜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
  3、在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
  4、在芜企业的境外融资。
  5、间接利用外资。
  6、境外各类捐款。
  (二)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
  1、外地在芜独资兴办项目的投资。
  2、与芜湖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
  3、外地来芜兼并、收购、参股企业的投资。
  4、外地法人或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投入。
  5、外地在芜投资项目的增资扩股。
  
  第三条 资金确认
  (一)外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外商以其它形式的投入须提供有效证明。
  (二)间接利用外资以计委、财政局和外经贸局确认后的金额计算。
  (三)外地独资在芜兴办的项目以注册资金计算。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大于注册资金的项目,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四)外地在芜合资兴办项目,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外方所占部分的资金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五)外商以及外地投资商在芜建立股份制企业,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到位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部门的评估金额计算(由市计委、外经贸局、招商局按20%比例,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如项目与评估结果不符的,作增加或扣减处理;对有严重出入的,该项目引资数作为零处理)。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企业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为内资。
  (六)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计算项目所在地的招商引资考核任务。
  (七)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原则按100%计算。载体单位和非载体引荐单位共同引资的项目资金各按工作量计算。非载体引荐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市有关领导根据各有关部门工作量进行分割;其他的共同引荐项目由载体单位牵头,引荐单位协商分割比例,以联合公函形式上报市招商局、市外资办。
  (八)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各工业园区特色的进区项目,按项目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对于长江大桥开发区、新芜区、镜湖区的三产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禁止类的项目不予计算。
  (九)实际到位外资任务超额部分,可以折合成内资(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不得重复计算;内资任务超额完成,外资指标完成80%的目标任务单位,其不足部分,可以用实际到位内资超额部分折算外资(省外资金换算成美元后按2∶1折算;市外省内资金换算成美元后按3∶1折算)。
  (十)各目标单位内资完成实绩中,省外资金不得少于60%。
  (十一)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三县四区,按前三年各单位内外资完成数占全市总量的平均比例计算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开发区任务中出口加工区引资总量应占其外资权数的3个百分点。如完不成从实际到位资金占全市比重中相应扣减。 (十二)农副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一产内资项目规模起点为20万元。其它内资单个项目规模起点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资一律不计算任务。总部在芜企业自主再投入进行技术改造扩能部分不计算任务。。
  
  第四条 考核方法
  (一)引进内外资项目,实行引荐单位初始登记制。引荐单位在市招商局填写引荐登记表。
  (二)引进外商投资项目资金由市外经贸局按月汇总抄送市招商局、市外资办,并按季度抄送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单位外资到位凭证在报送外经贸局的同时,将其复印件报送市招商局、市外资办各一份。
  (三)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由各单位按月报送市招商局、市外资办(下月1日前报上月项目),报送时须附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投资者身份证、验资报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四)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并负责初审,然后交由有关部门核实。实际到位的外资由外经贸局负责核实;内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核实确认;资产重组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核实确认。
  
  第五条 监督办法
  (一)市外资委对所有项目审核后,市政府在《芜湖日报》上公示全年引资考核项目,公示时间为一周。
  (二)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外资委组织确认。
  (三)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考核资格。
  
  第六条 鼓励办法
  (一)对全市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设一、二、三等奖;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奖和鼓励奖”,并分别发给相应数额的奖金。
  (二)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市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长。
  (三)一、二、三等奖奖金和贡献奖、鼓励奖奖金数额,根据获奖单位实际情况,分年度予以确定。
  (四)获奖单位的奖金市直单位按领导班子占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按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按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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