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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定诉讼代理人/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39:27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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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法定诉讼代理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法定诉讼代理人概述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大的特征是“法定”。表现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亦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监护人既可是公民也可以是一定社会组织。《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记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依据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按民法原理,监护人既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又要保护他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到外力的侵扰或发生争议,监护人有职责挺身而出保护被监护人,必要时以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入诉讼领域,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解决的办法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先自行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者,由人民法院从他们中间指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如果事先已确定监护人,但他们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权限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监护权的取得大致有三种情况。(1)因某种身份关系 的存在;(2)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某种扶养义务;(3)基于人道主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措施。监护权一旦取得,监护人就要正当履行职责。一旦被监护人与他人发生纠纷,监护人即依法取得代理诉讼权。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应退出诉讼。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有:(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病痊愈;(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如监护人突患精神病;(3)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使一方丧失监护权;(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5)收养关系解除。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其代理权限判断。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可以根据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取得、消灭和监护权取得、消灭同步的事实出发,推论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17条也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既然实体法已经规定监护人有全面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职责,当然包括监护人拥有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手段和方式,其中饮食诉讼手段,可以推定,监护人一旦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就应该享有被监护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量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人权利。
    鉴于他们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之间商量亦毋须商量。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代理的当事人。当然,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不等于就是当事人。事实上,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的当事人存在某些区别。例如,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时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住所地为准,并不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住所地为转移;又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为代理人制作,而是专为被代理的当事人制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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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四条 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七条 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5年7月20日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1995年是建国以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毕业生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做好1995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充分开发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通接收毕业生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服务,确保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主动地抓好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工作。信息工作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期间,要定期收集、整理毕业生供需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供需情况。要利用各种手段发布需求信息,如印制专门的高校毕业生需
求信息册,在各类人事、人才报刊上开辟毕业生供需信息专栏,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推进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社会化、系统化、经常化,促进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三、人事部门要利用职能优势,帮助和指导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接收毕业生。鼓励企业主动与学校和毕业生建立联系,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企业在接收急需人才的同时,进行适当的人才储备。
四、人事部门要积极为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创造条件,搞好服务。指导事业单位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从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出发,在编制和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内,优先考虑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省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在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经过考试考核,有计划地从高等学校接收少量特殊专业或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地市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从高等学校中接
收毕业生。
六、支持、鼓励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这些单位接收毕业生给予支持和帮助。在毕业生接收计划、见习管理、人才档案、工作调整等多方面提供服务,解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
后顾之忧。
七、积极开展以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双向选择。高等学校毕业生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举办以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要通过配套的政策、周到的服务、丰富的信息,促
进毕业生择业。地市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有条件的,要做到毕业生主要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在毕业生就业高峰时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还要指导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以招聘高校毕
业生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在进行1995年毕业生接收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单位的需要,保证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急需的毕业生;优先收集、优先发布、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在做好
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接收国家重点院校的毕业生,尤其是长线专业的毕业生。边远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九、毕业生接收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收计划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毕业生分配到单位报到后,如出现专业不对口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有规划,有检查,认真抓落实。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1995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圆满完成。



19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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