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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34:39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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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内容提要
在公司治理中,供应商、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等都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平衡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现代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选择。而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存在固有缺陷及局限性,有限责任不可避免会被滥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就集中表现在公司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控制权,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与选择也就不同,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并不是解决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手段。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取决于合同与公司立法等事前制度安排的完备性程度,其本质上是要克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固有的缺陷,解决事前防范机制的不完备性,通过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制股东的适用,追究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为因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律效力来看,它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地位,也不影响其他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的有限责任。因此,从其本质内涵上来说,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德国“直索责任”和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概念都不能准确表达其本质含义,容易引起误导。
在司法实践中,在维护股东有限责任价值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之间如何掌握一个最佳平衡点,兼顾效率与公平,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很大不同。如美国“揭穿公司面纱”理论有工具说、替身说、欺诈说、代理说、企业整体说等学说;德国“直索责任”理论有主观滥用说、客观滥用说和法律规定适用说;日本“法人格否认”理论有中义说、狭义说和广义说。尽管其理论依据及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有些不同,但本质上这些制度都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追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英国则把法律调节的重心放到董事身上,通过加强董事责任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看,控制股东是被追索对象,判断是否是控制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从股权结构,二是从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保护对象是债权人;客观要件是控制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并造成公司部分或全部丧失偿债能力;主观要件争论焦点在于对欺诈或恶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果关系上要求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和债权人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集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出于战略统一安排的需要,控股公司之间经常性通过关联交易安排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和利润转移,调节资源的分配。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为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提供极大的便利,这就给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集团公司越来越多被广泛地用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学界有人提出“企业说”,主张将集团公司看成是单一的法人,将集团公司子公司与关联公司债权债务合并到集团公司进行处理,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股公司的适用。目前,这一主张已被有些国家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所接收。
长期以来公司被看作是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社团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消费者和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司越来越多被看作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组织,其存在与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他们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强调。在这种背景下,当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控制股东滥用其对公司控制权而受到侵害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也就越来越多被用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与公司供应商或贷款人等自愿债权人相比较,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上,法院在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上更为严格。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公司文化基础薄弱,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低,加之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有限责任滥用现象因此而日渐增多,集中体现在逃废债现象上。在打击逃废债的过程中,我国也逐渐确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但远不够完善,需要在公司治理整体框架中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一问题,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必要借鉴国外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方面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将其纳入公司立法,并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Abstract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viders, consumers and employee all participat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name of creditors, how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ask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conflicts between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concentrate on the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For this purpose,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Japan create some institutions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application scope and conditions of “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 in the United States, “direct claim against the shareholder” in Germany and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Japan are different, but they have the same effec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depriving shareholders of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n nature.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s not the only choice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from the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there are many substitutes, which have the same func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choices, which depend o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essence lies in the need to balance interest of the creditors and shareholders. Deprive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do not affect other shareholders the status of corporate and other shareholders’ right of limited liability.
Group companies are the common corporate structure of big companies. Controlling companies often require the subsidiary companies behave in conform to the strategy of group companies. These often cause subsidiary companies being unable to pay their debt. So depriving the protec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companies is the best way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It has been universally accepted that consumers, employee and the public are the stakeholders of corporations. They often become victims of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Corporate governance should not neglect their interest. Recently,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are more and more be used to protect the consumers, employee and the public.
In our countries, more and mor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come into being, abusing limited liability beca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More and mor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buse limited liability to escape their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taofeizhai) owned to banks. In the process of crack down the taofeizhai, courts developed the rule of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but they are far from perfect, need further improving under the fram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e can use the good foreign experiences to improve this institution, specify the application scope and conditions.






















目 录

一、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概述……………………………………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页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本质内涵……………………………页

二、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理基础……………………………页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页
(二)事前防范机制¾¾合约及法律的不完备性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事后救济机制………………………………页

三、有关国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比较…………………………页(一)有关国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基本观点的比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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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生效日期

  7.4 名词术语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攀枝花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府发〔2005〕18号)《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区)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市城市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协调、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副食品的供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酒类流通环节监管,指导县区结合实际开展牛羊定点屠宰。参与流通领域中生猪、牛、羊屠宰、酒类流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负责对样品的送检等工作;

  攀枝花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粮食局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工作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农机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海关 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攀枝花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法制局:依法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生产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公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图1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作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参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局、市商务局、攀枝花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事故信息,对达到Ⅲ级、Ⅳ级事故分级标准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州)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还应向有蔓延趋势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建立报告制度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应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工作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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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6月和10月先后发出关于对外地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和进行清理整顿的明传电报后,各地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本地区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加强了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除江西、青海两省正在清理整顿尚未报送材料
外,其他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了材料。据上报的材料统计,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有三百零九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批准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九十三个,未经批准的二百一十六个。对未经批准的驻京办事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七十九个,其余要求继续保留。总的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经过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的管理是重视的。大多数驻京办事处、联络处在开展业务工作、控制人员编制、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在去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
暴乱中,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绝大多数干部、职工表现也是好的。为协同各地进一步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要求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处理意见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外地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原则上不再扩大。未经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撤销;符合条件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二)决定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撤销机构,撤回人员,在此期间不得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进行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善后工作。今后,各地未经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在京设立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一)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是派出单位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其人事、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派出单位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除内蒙古、新疆、西藏三个自治区驻京办事处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驻京办事处的党团生活,仍由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联合办事处归口协助各地管理。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的行政事务工作,应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的业务工作应以促进本地区、本企业的经济发展为重点,主要承办本地区、本企业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的业务工作,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经济技术协作等事项。
(三)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和户口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行政编制不超过十五人,其他办事处和联络处行政编制不超过七人。驻京办事机构的事业编制,由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只限在该办事机构所属内部招待所使用。
2.驻京办事机构需要的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从北京市招用,必须配备的少量骨干,可由派出单位选派,也可在北京市选调。在北京市招用人员,按北京市有关用工的规定办理。
3.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中各地选派的人员,在规定的行政编制以内的,可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以所在办事处和联络处为单位,由驻地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人员调离,应将户口迁出北京市。上述户口的迁入迁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审批。
(四)派出单位要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1.制订和完善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其行政、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安全保卫、房屋基建管理及接待服务等项工作,都要明确职责和考核标准,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切实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对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教育、考察,对不适合在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五)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面广,独立性大,政策性强,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十分注意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内部管理。
1.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努力把本单位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2.各级政府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已开办的企业要立即撤销。
3.驻京办事机构附属的招待所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照章登记,依法纳税,认真执行有关的财经制度。
4.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199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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