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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法院:管理“四化”促发展/胡军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6:57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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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法院:管理“四化”促发展

胡军辉


近年来,垦利法院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先导,紧紧围绕现代化法院创建工作,全面加强了司法管理和改革力度,将现代司法理念渗透和落实到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审判管理和制度管理、物质装备建设等诸多方面,全力探索和实践符合现代化法院要求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通过实现管理“四化”,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最近三年来,垦利县法院连续三年在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取得第一名,先后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等荣誉称号,民二庭被授予全省法院系统唯一的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刑庭、民一庭被省高院、省综治办、省妇联、团省委等单位授予“优秀妇女维权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4年上半年,垦利县法院被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市级“文明单位”,院长裴秀峰也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一等功”。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为垦利县法院申报“集体一等功”。
(一)物质装备科技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前提
物质装备科技化是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必然要求。从2001年以来,我院针对办公设施严重落后的现状,将建设科技化的现代化审判机关纳入法院的发展蓝图。经过全院干警的集体努力,物质装备建设得到了全面发展。一是2002年我院审判综合大楼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大楼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分办公区和审判区两部分,并设有专门的法官通道,真正实现了“三区分开”,符合了现代化审判工作的需要。二是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了机关内部安全保卫,楼道、审判法庭和重点部位内安装监控录像系统,实现计算机联网监控。安装了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SYBASE数据库等系统,下发文件和通知、案件传输、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全部在网上进行,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传真机、复印机、录像机、程控交换机、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设施齐全。配置了主干线路为1000兆的计算机服务器,引进专门的计算机专业人才组建网络管理中心,建立了本院网页,构筑了自己的内部局域网,开通了全省法院系统局域网、国际互联网,并在微机上安装了具有现代尖端技术的隔离卡,提高了防入侵能力,加强了保密能力,实现了同台微机的内外网转换,基本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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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队伍素质知识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基础
现代化法院的另一标志是队伍素质的知识化。近年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一流法官队伍”为目标,多措并举,努力加快队伍素质知识化进程,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在狠抓基础教育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干警加强自身学历教育,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从2001年以来,先后有21人参加了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8人参加北京大学和山东大学“专升本”远程教育学习。目前全院39名审判一线法官全部达到了本科以上学历。其次,积极拓宽学习渠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听专家讲课、以考促学等活动,充实了图书资料,成立了学习室,并通过内部网络论坛,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法学前沿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互通观点、交流思想。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院法官队伍知识结构有了很大提高,具有本科文凭的达45人,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8%。在2004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16人参加考试,8人通过,通过率达50%,高于全国39个百分点,并且一名同志还以423分的好成绩,摘得了全市及全省法院系统“司考状元”的桂冠。一支符合现代审判工作需要的高层次法官队伍正在逐步形成。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动力
增加审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含量,是推进审判改革,促进审判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一是在立案工作方面,根据建立“大立案、大执行、精审判”运作机制的新思路,从有利于开展审判工作出发,扩大立案庭职能,在立案庭内部成立立案组和调解组,实施了立案、送达、财产保全“一条龙”的运作新机制。二是以现有的信息网络为依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审判信息化管理力度,全面推行立案、审判、审监和执行工作流程管理,使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都按设定的程序要求输入电脑,实现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以及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有效的对案件的审限、卷宗材料的归档等问题实现了全程监督。三是借助计算机速录等科技手段,实现办案手段的科技化,规范了庭审程序,提高了庭审记录速度,庭审记录实现了“无笔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拓宽计算机使用范围,提升法院管理工作水平。通过法院内部局域网实现了两级法院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了信息传输的数字化,实现了网上通邮,图文传输便捷快速,节省了人力物力。五是利用内部局域网和法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案件审理信息的动态管理,对审判、执?
泄ぷ鞯纳笙藓蜕笈??腥?碳喽剑?笈泄芾碜呱峡萍蓟?⑿畔⒒?斓馈M?保??诓烤钟蛲?桶讣?畔⒐芾碛胨痉ㄍ臣?YBASE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案件结案与微机报结同步进行和司法文书的电子归档,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六是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利用审判区安装的微机监控系统、安检门等设施,实现了重点部位、审判过程的科技化监控,确保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管理制度规范化,是推动现代化法院建设的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管理制度规范化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高效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与建立良好工作秩序的基础。近年来,我院本着“以制建院”的整体思路,狠抓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六项机制”,构筑起了队伍管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三条线”同时展开,全方位进行的动态科学管理模式,确保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首先,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针对过去制度不健全,出现问题无章可循,处理问题长短不齐的现象,我院加大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努力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做事有章可依,规章制度覆盖面达到了“无缝隙”的良好状态,使全院的各项工作,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实现了平稳、高效的运转。
其次,在规范化管理方面,我院以规章制度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建立起了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新机制,把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将全院的各项任务细化、量化,科学的分解目标责任,达到人人任务明确,个个责任具体,形成了上下协作,环环相扣,层次清晰,系统性强的全方位目标管理网络,真正实现了从“人管人”的旧管理模式到以“制度管人”的新管理模式的转变。使每个干警时刻用既定的任务指标来约束、提醒、激励自己,创造一个人人勤职,各尽其力,团结奋斗的新格局。为下一步建设现代化法院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在改革用人机制方面,以提拔、晋升、评优、评先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为目标,彻底打破“铁交椅”,依托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用人机制方面的新思路、新方法,并将优秀的系统管理理论运用到法院管理中来,凭借强大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将全院干警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案件质量信息、调研文章发表信息等全部录入微机,实现了人员管理的信息化、公开化。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中层干部“诫免”制,一般干警待岗学习制,聘用人员辞退制。对空缺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凡缺必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使一部分德才兼备的年轻干警脱颖而出,走上了领导岗位。良好的用人机制,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实现了人事管理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为下一步深化法院改革,进行法官员额和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68129
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hyc200072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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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23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报验

  第四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 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 检验

  第七条 检验依据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检验方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应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其它检验内容可以由商检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共验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九条 取样

  (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商检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记录;

  (二)以生产批作为商检批次;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十条 包装

  (一)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四)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数(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容)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品质检验

  (一)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2)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3)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对微生物的检验,要求每批最少做三个份样,细菌检验结果按实测结果报最高值,微生物检项目不重验;

  (5)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注(1)、(2)项内容保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检验;(4)项内容在合同无要求时,可不定期抽量。

  (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只许重验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

  (五)检验人员应对进出口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局报年度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十三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出口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进口的出具索赔证书.

  (二)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口的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给予放行;进口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

  上述证(单)稿,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项目,填写实际结果,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工整、清楚。

  第十四条 批次管理

  (一)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头、批号和标记。

  (二)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定(附件二),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四)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化妆品的“换证凭单”必须注有批次号、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数(重)量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五)口岸商检机构依照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对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及唛头不清或有其它问题的不予换证放行。

  (六)在口岸并批出口的化妆品需要重新申请检验。

  第十五条 检验管理

  (一)商检机构对认可的检验机构要进行工作指导,定期考核,并抽查、复核其检验结果。

  (二)《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化妆品,商检机构可以定期抽查检验。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报告国家商检局。

  (三)检验有效期:进出口化妆品一般为六个月。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商品档案,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化妆品的种类及名称、产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及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储存条件、检验标准等。尽可能收集国内外市场销售动态、国外对商检证书的反映、重大事故的处理经过、国内外先进的检验技术、国内外技术交流情况、出国访问及质量分析材料等等。

              第五章 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 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出口化妆品

  (1)查验换证:2-4个工作日。

  (2)检验放行及出证:10-15个工作日。

  (二)进口化妆品:15-20个工作日。

  注:检验周期是指从现场检验并取样结束到拟证(单)完毕的时间。

              第六章 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 样品管理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规定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38℃、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二)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

  附件一:检验依据(略)

  附件二:出口化妆品批次编码(略)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重点项目办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或概算)审批或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对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竣工投产、续建和新开工三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报经市政府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点项目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3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电力、交通、环保、市政公用、地震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区(市)县统计部门和重点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统计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表,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季度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项目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业主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规划、财政、国土、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项目办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生产性项目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在土地供应上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重点项目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每年对市重点项目分解下达专项目标任务,就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年度“重点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影响重点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区(市)县和市级部门,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任单位和个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并由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本市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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